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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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计 收费标准

重庆审计 收费标准

重庆审计收费标准重庆审计收费标准。

重庆市审计局制定了一系列的审计收费标准,旨在规范审计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审计服务质量,促进审计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审计服务收费范围。

审计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单位的审计服务收费。

二、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1. 审计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审计机构规定的工作量计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按照审计工作的时间计费,即按照审计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费,按小时计费标准执行。

(2)按照审计工作的任务量计费,即按照审计工作的任务量进行计费,按照任务量计费标准执行。

(3)按照审计工作的风险程度计费,即按照审计工作的风险程度进行计费,按照风险程度计费标准执行。

2. 审计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成本,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确保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审计服务收费计算方法。

审计服务的收费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审计服务费用=审计工作时间×小时计费标准。

(2)审计服务费用=审计工作任务量×任务量计费标准。

(3)审计服务费用=审计工作风险程度×风险程度计费标准。

四、审计服务收费支付方式。

审计服务的收费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次性支付,委托方与审计机构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审计服务费用。

(2)分期支付,委托方与审计机构签订合同后,根据审计工作进度,分期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五、审计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审计服务的收费应当接受审计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审计服务收费合理、合法、公平。

六、审计服务收费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审计服务收费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审计资质等。

七、审计服务收费其他规定。

审计服务的收费还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收费。

总之,重庆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有助于规范审计市场秩序,提高审计服务质量,促进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备选库的管理第七条重庆市审计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用于选取被委托人。

备选库是具备一定条件、符合审计机关要求、能够胜任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备选库依照中介机构的规模分为甲库和乙库,规模划分的标准由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机构在主城区,执业三年以上;(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操作流程

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操作流程

XXX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摇号抽取中介机构操作流程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区政府对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请示》的指示意见,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竣工决算审计采用“资格预审、分级管理、摇号选取、领导把关”的方式确定每个项目委托的中介机构。

1、资格预审选出参与单位审计组和业主对已备案的所有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与符合性评审,确定参与本次摇号的中介机构。

(1)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从事各类造价咨询业务,具有甲级资质的分公司及具有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采取回避机制,之前参与过项目预算、评审、招标等建设过程的中介公司,以及中介公司相关当事人与建设业主、或者是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决算审计。

(3)采取按轮次递减屏蔽的方法。

即第一个项目摇号时,参与对象为符合前2条的单位;第二个项目摇号时,参与对象为去除第一个摇号中标单位以外的各中介机构;依次类推。

当本轮次不足5家中介机构时,本条办法重新开始。

2、投资局出具资格预审表,分门别类将中介公司的情况填写齐全,并实行分级审核。

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投资局长签批,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局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局长及局长签批。

3、摇号选出中标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备选中介公司中,采用电脑一次性摇号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该环节参与人员:投资局负责人、项目主审、投资局电脑摇号程序管理员、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

摇号结束后,将摇号结果打印,参与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跟踪审计采用“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投标响应、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方式确定每个项目委托的中介机构。

1、资格预审选出参与单位审计组和业主对已备案的所有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与符合性评审,确定可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

##县审计局审计实施管理办法

##县审计局审计实施管理办法

##县审计局审计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扎实做好审计事项的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实施,是指本局业务股依法对审计事项开展调查,收集适当和充分证据,提供审计结论的过程.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一般由业务股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项目可由局领导担任组长。

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制发审计通知书前明确审计实施的方式。

审计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两种方式.第五条审计组可以按规定程序借调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借调、聘请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第六条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第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的,应当由业务股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充分考虑调查了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所必须的时间需求。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采取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

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并以“等”字结尾.审计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和审计纪律要求,并以附件形式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实行送达审计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告知送达时间、地点,同时在附件中列明需要送达的审计资料清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渝国资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令),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万州府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26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6日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切实保障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区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作,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鉴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跟踪审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实行必审制。

施工单位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审计局审计;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内审,内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实施。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和内部审计力量状况,按照一定程序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委托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实施委托审计的范围:(一)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二)被审计单位要求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三)内部审计力量无法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六条学校保障委托审计所需费用,工程审计费按照规定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其他审计费列入部门专项经费。

第二章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审计处的职责(一)负责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二)负责向学校采购部门发起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申请,协助和配合采购部门完成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委托审计合同签订事宜;(三)负责委托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委托审计全过程,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校内相关单位的衔接,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八条被审计部门的职责(一)配合审计项目实施,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提供驻场审计期间必备的工作条件;(三)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及时反馈意见;(四)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运用,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九条其他部门的职责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配合委托审计工作开展。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各处室、审计中心: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审计业务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监督的成效,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公共财政“卫士”作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

二、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一)加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检查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项目实施处室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后,要落实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一是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二是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三是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四是落实审计信息和要情的领导批示情况;五是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

对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事项,应查明原因,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确保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二)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项目实施处室负责按时填报反映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的统计报表,并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起草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经处室负责人审定后,报送综合处。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

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和医科审(2004)220号文,为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规范我院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送交社会审计的范围对外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国家规定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事项;医院根据审计业务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的审计事项。

委托社会审计的业务: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等。

医院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医院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审计。

二、社会审计的送审程序各部门委托社会审计工作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送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定,并报院长批准后,由审计处统一归口办理。

新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分为:建设部门工程结算;审计处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步骤。

一般情况下,对国家及相关部门已经实施的审计,不做重复审计。

审计处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社会审计实施步骤(一)社会审计组织的确定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实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组织。

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被审计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社会审计组织。

(二)与送审的社会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合同社会审计单位确定后,由各被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签订合同。

审计合同中应明确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审计费的支付审计费用根据资金管理的不同渠道进行支付:1、财务审计费用由医院支付;2、开发公司审计费用由公司支付;3、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工程总预算费用支付。

(四)移交审计资料移交审计资料是指各被审计部门向社会审计单位移交审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各项财务资料、内部审计、审核后经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修改的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洽商、签证、施工材料清单等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入;(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五)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审计局审计;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渝委发〔19993〕3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0〕57号)执行;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安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审〔2003〕7号)文件执行。

委托外部审计实施方案

委托外部审计实施方案

委托外部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增加,公司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流程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障公司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公司决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二、审计目的。

1. 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问题;2.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合规性;3. 对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审计,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审计内容。

1. 财务数据审计,包括对公司财务报表、会计政策、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2. 内部控制审计,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3. 业务流程审计,对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审计,包括采购、销售、库存管理等方面,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四、审计实施方案。

1.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确定审计的具体目标和范围,明确审计重点;2. 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内部控制文件、业务流程文件进行收集整理,为后续审计工作做好准备;3. 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时间安排、审计方法和技术工具的选择等;4. 实施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团队进行实地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进行全面审计;5. 撰写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的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说明,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 提供审计意见,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审计意见,就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改进方案。

五、审计结果应用。

1. 公司管理层应认真对待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障公司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 改进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资产的保护,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3. 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各项风险。

六、总结。

委托外部审计是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数据和业务流程进行全面审计的重要手段,通过审计工作,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审计局核查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

所称相关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业务文书,包括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以及工程跟踪、结决算审计报告。

第四条区审计局牵头具体组织或开展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并汇总处理核查结果。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情况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区审计局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原则上结合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计划管理,同时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中明确核查任务。

第七条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审计局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一)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二)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三)区委、区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

第八条区审计局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应当在相关项目审计通知书中写明核查的内容和范围。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专项核查的,应当组建核查组,并向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通知书。

第九条相关项目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或者核查组在单独编制核查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措施、实施核查的人员、核查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区审计局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时,应当核查以下内容:(一)审计程序的合规性。

渝国资发〔2016〕3号【精选资料】

渝国资发〔2016〕3号【精选资料】

渝国资发〔2012〕3 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纳入市国资委管理的骨干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应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本岗位任职满3年,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市国资委审计处牵头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他处室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七条根据市委提名、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实施。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审计中心:《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审计中心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以下称质检委)负责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评估和追究。

质检委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是指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审理复核职责的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或者实际负责现场审计的副组长,下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监督、管理和审定等职责的相关负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0【实施日期】1998.0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已经1998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行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谈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四)培训内部审计人员,颁发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证;(五)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重庆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重庆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重庆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经济责任及廉政情况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五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审计局审计;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一依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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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以下情况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

第五条委托审计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二章备选库的管理第七条重庆市审计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用于选取被委托人。

备选库是具备一定条件、符合审计机关要求、能够胜任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备选库依照中介机构的规模分为甲库和乙库,规模划分的标准由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机构在主城区,执业三年以上;(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备选库由法规处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登记、调整,作到库表相符,保证备选库资料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备选库主要记录中介机构以下情况:(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机构地址、执业人员名单及资格;(二)财政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三)有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质及时间;(四)主要业务及年度收入;(五)我局委托审计实施情况及质量评估,包括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审计金额、查出问题金额、审减和收缴金额等;(六)执业纪律、信用、廉洁情况;(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法规处根据了解的情况填写《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审批表》(附件1),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录入备选库。

第三章委托的形式和程序第十二条确定委托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形式。

必要时,可以采用指定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随机抽样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被委托人。

指定委托应当按照审计业务会决定或者局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确定被委托人。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审计业务会的决定确定被委托人。

第十三条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承办处室根据审计项目的情况提出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填制《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审查表》(附件3)。

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一)承办处室、处室负责人;(二)需要委托的审计项目名称;(三)经费来源、付费总额及计算依据;(四)委托形式;(五)审计目标;(六)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七)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八)审计质量要求;(九)审计纪律要求;(十)审计工作要求;(十一)完成时限;(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承办处室将委托审计实施方案送法规处、综合处复核后,报局审计业务会(小型业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采用随机抽样确定被委托人的,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在备选库中随机抽取被委托人。

在同一年度内,采用不重复随机抽样。

第十六条随机抽样时,由监察室派人到场监督。

抽样后,承办处室和监察室、法规处在《委托审计随机抽样结果报告单》(附件4)上签署意见,确认抽样结果。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是中介机构曾承办、参与编制预决算的建设项目;(二)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中介机构代理会计工作、担任会计审计顾问的单位;(三)被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有其它应当回避情况。

承办处室在与被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应当告知回避规定,了解被委托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况。

第十八条因被委托人不接受委托、应当回避、或者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被委托人的,由监察室、法规处调查核实后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被委托人。

第十九条承办处室在委托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评估委托审计质量,填写《委托审计质量评估表》(附件5)送法规处,由法规处审核后录入备选库。

第四章委托审计实施第二十条承办处室按照局审定的方案与确定的被委托人协商委托事宜,持局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附件6)与被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附件7),并将审计业务约定书抄送办公室及综合处、法规处、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委托依据及目的;(二)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三)完成时限;(四)被委托人在受托期间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提交资料和结果的要求;(五)审计经费及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承办处室应当在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妥善组织委托审计,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被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协调、查看现场、交换意见等重要事项,承办处室应当派人参与、牵头。

第二十四条被委托人在审计中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

被委托人在受托期间应当遵守审计机关廉政、保密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被委托人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调查后,将有关情况和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被委托人完成现场实施工作后,应将审计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书面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及时移交承办处室,并编制《委托审计移交资料清单》(附件8)。

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被委托人移交的资料。

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被委托人补充、纠正。

第二十七条承办处室应当根据被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填写《委托审计复核表》(附件9):(一)审计目的是否实现;(二)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完整;(三)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审计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要求;(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六)评价、定性是否恰当;(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承办处室利用委托审计的结果报告拟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承办处室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研究处置意见。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处理处罚的,由承办处室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其他业务文书的复核、审理、发出、签收等程序按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复议、诉讼涉及被委托人工作结果的,被委托人应当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听证、复议、诉讼和有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被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通报批评、移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一)提出的审计结果不符合委托要求的;(二)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三)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的;(四)违反审计纪律“八不准”,以及保密、回避规定的;(五)擅自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名义从事与该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六)擅自使用审计结果;(七)不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备选库。

已经进入备选库的,由法规处填写《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库审批表》(附件2),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该机构从备选库除名:(一)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二)有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三)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处罚的;(四)有不良竞争行为的;(五)不接受、不配合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机关委托的;(七)将委托事项转包、分包他人的;(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的;(二)在招标中泄密、舞弊的;(三)不履行指导、监督责任的;(四)利用审计职权接受被委托人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未上交的;(五)与被委托人串通舞弊的;(六)故意为难、报复被委托人的;(七)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业务约定书、招标资料、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书面结果、委托审计复核表,被委托人资质及其派出实施人员资格、付费凭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应当进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委托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参与审计机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法规处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库审批表附件3附件4备选库管理员:年月日附件5委托审计质量评估表填报人:时间:年月日附件6授权书授权人:单位:重庆市审计局法定代表人:王耘农职务:重庆市审计局局长被授权人:(姓名、处室、职务)授权事项:一、授权***签订******事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二、授权***代表重庆市审计局在委托审计期间履行职责;三、******授权仅限于上述事项。

授权事项结束时,此授权书自动终止。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单位(公章):授权时间:年月日附件7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单位(甲方):单位名称:重庆市审计局法定代表人:王耘农代理人:被委托单位(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双方根据《合同法》、《审计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审计项目名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目的……二、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三、完成时限……四、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因乙方过错导致审计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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