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前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信息,确保劳动者知情同意。
(3)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保护、违反法律法规等。
3.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1)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该解释的发布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袜蔽理劳指好羡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4、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5、法律主观: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该解释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等事项而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因上述事项而提起的诉讼。
3、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护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般包括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对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司法解释通常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内容,同时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和程序。
例如,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必要条款,以保证劳动合同双方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还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一般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双方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例如,司法解释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规定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要求等。
最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还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一般会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正当理由和程序,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例如,司法解释可以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避免了条文的笼统和不确定性。
同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也能够加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法律文件,它旨在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为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护提供明确指导。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注:以上内容为模型写作,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大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
那么关于这部法律的详细内容有什么呢?不熟悉法律的人应该怎么解读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xx〕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就适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以下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或者,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
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解释的适⽤范围】第⼀条【⽤⼈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单位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会。
企业设⽴的分⽀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单位,但可以受⽤⼈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然⼈、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条【住房公积⾦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公积⾦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遭受损失为由,要求⽤⼈单位直接⽀付基本医疗、⼯伤、失业和⽣育保险赔偿⾦发⽣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为由要求⽤⼈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续,或者⽤⼈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续,但由于⽤⼈单位⽋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三条、第⼆⼗七条)⼆、【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因⽤⼯关系发⽣争议,应当将⽤⼈单位和其出资⼈作为共同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司法解释对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司法解释,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最新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强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自愿、平等原则,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 试用期的规定: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进行了细化,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
3. 工资支付问题: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包括工资的构成、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并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4. 工时与休息休假:对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5.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经济补偿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6. 经济补偿与赔偿: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明确,并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7.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8. 劳动争议的处理: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调解与仲裁的关系等,以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规则,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为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我国司法解释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定义和司法解释的依据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我国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为依据。
司法解释(二)于2005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纠纷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对于劳动法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导和解释。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类型和处理方式1. 解雇纠纷在劳动关系的终止中,解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雇员工,或者解雇的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能引发纠纷。
司法解释(二)就此提出了具体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
根据司法解释(二),在解雇纠纷中,法院将会审理解雇程序是否合法、解雇的依据是否合理、解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
如果法院认定解雇不合法,用人单位可能被要求重新雇佣劳动者或支付赔偿。
2. 工资纠纷工资是劳动者最为关注的权益之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工资纠纷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时有发生。
司法解释(二)在工资纠纷中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了工资纠纷的受理时限和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提起工资纠纷诉讼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
其次,司法解释对于工资支付的计算方法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纠正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的方式支付工资的行为。
3. 合同违约纠纷合同违约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
根据司法解释(二),在合同违约纠纷中,可以采取撤销、继续履行、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xx》(以下简称调解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xx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xx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xx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详细内容)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3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12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一份司法
解释,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情形。
2.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经过培训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中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不超过12年。
4.经济补偿的
支付方式: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支付或者以其他方式抵消。
5.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
6.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管辖: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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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得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得适用范围】ﻫ第一条【用人单位得界定】本解释所指得用人单位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得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
ﻫ企业设立得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得,属于本解释所称得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得,不属于本解释所称得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ﻫ(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得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得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得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得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与其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得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与挂靠情形下得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得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与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得用人单位借用她人营业执照经营得,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得一方作为当事人。
ﻫ劳动者与挂靠在其她单位名下得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得,用人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发包后得主体界定】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得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得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得,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得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
(实施条例第四条)三、【劳动关系得认定】ﻫ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得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人员,双方形成得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得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内退人员,与新得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得,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得,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得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得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不予支持。
ﻫ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内退人员请求在新得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得,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得用工关系】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得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得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得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得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条【在校学生得用工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得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第十五条)ﻫ四、【劳动合同得履行】第十一条【加班事实得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得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得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得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得事实负举证责任。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得,应当就加班事实得存在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得证据得,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得,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ﻫ(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五、【仲裁得受理与时效】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得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得,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得规定,仍按照当时得法律法规执行。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得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五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得处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ﻫ(一) 案件正在排期得; ﻫ(二)移送管辖得;(三) 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得; ﻫ(四)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得:(五)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她部门调查取证得;(六)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得:ﻫ(七) 其她正当事由.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得已接受仲裁申请得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得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得,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得仲裁. ﻫ(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ﻫ六、【仲裁裁决】第十六条【终局裁决得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得,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ﻫ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得数额。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得处理】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得,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得规定。
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得,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ﻫ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得处理】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得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得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得,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得,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得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得抗辩一并审理。
ﻫ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得,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ﻫ(调解仲裁法得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ﻫ第十九条【一裁终局案件得上诉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ﻫ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得申请被裁定驳回得,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ﻫ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得事由】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得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其她错误得除外。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七、【支付令】ﻫ第二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得处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与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得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得,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有关督促程序得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得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ﻫ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得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ﻫ(劳动合同法得三十条;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得民事案件得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八、【附则】ﻫ第二十二条【本解释得溯及力】本解释自二00九年月日起实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得有关司法解释与本届就是不一致得,以本解释得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得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得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得规定进行再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