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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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号:
收费权质押合同
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
日
岀质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修订地占:
为保障年字第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 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冋.
第一条定义.
“委托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金額为
元的
年
字
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
“学校“是指自 .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
有收取和处分使用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
的收费权质押给成权人作为 反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并要求
将代收出质人的
使用费费转账至专用账户.用于归还代偿的贷款本息,宜至担保的侦务清僧完毕.
第二条出成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在 的 的收 费权
作为委托质权人提供贷款担保后的反担保.
第三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国包含而不仅指贷款本金及利息 和加收的罚息)、借款人逹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出版人承诺:
(一) 以合法享有的在学校的冶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其实、有效:
(二) 将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证照)原件时交由成权人保管:
(三)
在委托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未 经质权人同意,岀质人不得放弃、 車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
岀质的收費权:
(四) 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学 校的店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 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
并以转让 该收
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质权人提供担保的贷款本息,可的其他不足清償筋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 反担保.
第五条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指定的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并承若将学校的宿舍、 超市、食堂的收费存入
该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出质人与版权人双方平等
(包括因借款人迎约计收的逹约金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甫提条件.
1•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与锹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
务.而使质权人发生了代能义务的:
2•出质人迁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岀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根据另行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的条款要求学校在将代收的宿舍、超市、食堂等款项不再转交出质人.而转账到质权人指定的账户.
2•质权人通过旃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侦权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留置、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
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撷: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贷款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
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
实现而由威权人代僧的。
第八条出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賃、联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与外商合资(合作)等:(二)涉及車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歐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賞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
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九条出质人以收費权质押为质权人提供反担保. 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
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