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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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2014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1.1 适用对象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第二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2)

2.1 基本原则 (2)

2.2 工作流程 (3)

2.3 工程分类 (4)

第三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要求 (5)

3.1 立项条件 (6)

2.2 立项报告内容要求 (6)

第四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7)

4.1 勘察 (7)

4.2 设计 (8)

第五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技术措施 (9)

5.1 基本要求 (9)

5.2 抢险加固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9)

5.3修缮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9)

5.4载体保护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0)

5.5保护性设施工程技术措施要求 (11)

第六章 附则 (11)

长城是我国重要的跨区域、超大型线性文化遗产,是我国首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之一。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完成了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了山海关、嘉峪关等一大批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在此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国家文物局制定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称长城,是指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公布的我国境内各时代长城墙体、界壕/壕堑、关堡、单体建筑和相关遗存。

1.2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包括保护维修工程立项、前期勘察与评估、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施工及验收等技术行为和所涉及的相关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3年)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年)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2003年)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2006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2003年) 《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国家文物局,2005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2003年)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2009年)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2013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国家文物局,2013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00年)

第二章 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2.1 基本原则

1、长城本体抢险加固、消除长城本体安全隐患是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开展保护维修工作计划编制和保护维修工程立项时,应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考虑:文物价值高,本体或环境现状恶劣,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在历史上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已形成开口或缺口并亟需开展保护维修工作的长城。

2、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使长城的突出普遍价值得以延续和传承。除非是结构安全需要,否则不得进行长城主体结构及相关设施的复原或重建。

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

3、长城保护维修必须保持长城的原形制、原结构,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只有传统工艺作法无法达到长城本体安全的技术要求时,才可考虑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且必须在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完成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实(试)验结论及评价报告应随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上报并经审批后方能实施。

不得采用水泥及未经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证明可靠、安全、有效及可再实施性的化学材料或工艺进行长城结构加固或表面防风化加固处理,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4、长城保护维修应与环境治理相结合。在开展本体保护维修工作中,应对影响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本体或载体安全的地质、水文等环境因素进行勘察、评估,并依据现状勘察评估结果,在编制专项工程设计方案优先解决直接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2.2 工作流程

1、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具有长城调查工作经验、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省级长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定长城保护维修工作计划和实施分期,并根据该工作计划逐步开展长城保护维修工作。

2、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立项、勘察设计与施工和验收等阶段,并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立项阶段应提出拟实施保护维修长城的具体范围及工程类型。项目立项工作应由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所在地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立项报告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方可立项。立项条件和立项报告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4、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勘察工作应查清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的建筑形制、构造作法、材料性能、保存状况、主要病害、威胁程度及发育趋势、修缮历史、地质、水文及环境评估,并应对文物价值及现存问题及原因进行专项评估;设计工作应在勘察基础上根据工程性质提出保护原则及总体技术路线,并明确具体工程作法及工程量。勘察设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及第五章。

5、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必须秉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项目设计单位应向项目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与协商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有关内容实施,切实保护长城遗产的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6、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初验合格后1年之内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长城所在地文物部门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对保护工程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提升长城保护维修工程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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