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2016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17个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出台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早已在2015年4月份出台,那么各个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情况如何?据第一电动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11日,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车辆采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车辆采购补助对象是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新能源汽车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地产品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补助前整车最低售价扣减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基础设施补助对象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

对在本市建设的公用、集中大规模自用和专用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给予补助。

第七条补助标准。

(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

(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采购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适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112019 / 04特别关注/TEBIEGUANZHU 总第11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保持技术指标上限基本不变,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同时鼓励企业注重安全性、一致性。

主要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二、完善补贴标准,分阶段释放压力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

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四、营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使用从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五、强化质量监管,确保车辆安全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建立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

对由于产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车型,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并相应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怎样“骗补”的

新能源汽车是怎样“骗补”的

产业快速发展,但快速发展中也不可 避免地出现了“成长的烦恼” 。如企 业虚假生产、注册登记、申请补贴, 产品不符合一致性要求,车辆实际运 行和使用率较低,商业模式创新也存 在鱼目混珠等问题,影响了新能源汽 车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骗补”行为的认识
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问 题是否属于“骗补”行为,行业内存 在不同认识。我们初步分析认为, “骗 补”行为主要为三个方面,分别为未 生产即虚假上报合格证、产品与《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简 称公告)关键参数不一致、电池拆装 后重复利用申请补贴。 1. 未生产即虚报车辆。根据机动 车生产相关管理规定,车辆在注册登 记之前, 都需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 而且应该具有合格证。部分企业通过 虚报车辆合格证、虚报产量,甚至上 牌照、申请补贴,在流程上不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属于未生产车辆即向国 家申请注册登记,申请财政补贴。该 类行为属于“骗补”行为。 判断依据为 : 新车上牌前车辆是
INDUSTRY
在按照国家 1 ∶ 1 标准给予补贴的地 区; 从企业来看,主流企业积极投资 发展新能源汽车,而缺乏技术实力的 企业 “骗补” 可能性更大; 从用户来看, 终端消费的私人领域“骗补”行为少, 部分公共领域“骗补”行为较多。 新能源汽车“骗补”现象属于产 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既不能因此否 定国家发展战略和支持政策的成效, 也不能忽视“骗补”行为对产业健康 发展的负面影响,应该深入分析“骗 补”产生的原因并对症下药。 1. 企业受利益驱动蓄意 “骗补” 。 部分企业缺乏诚信和守法观念,受利 益 驱 动, 蓄 意 骗 取 国 家 补 贴。 由 于 2016 年起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补贴产 品技术门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新的 补贴细则,企业为赶上原有补贴政策 末班车,加快生产销售,形成了 2015 年下半年的一轮爆发式增长。在利益 驱动下,少数企业铤而走险,出现了 虚假申报补贴产品“骗补”的情况。 2. 多级补贴导致补贴过度。部分 地方按照国家补贴对购置车辆再给予 1 ∶ 1 的补贴,而在应用环境建设等 领域支持明显不足,导致部分新能源 汽车(如 6-8 米客车)车型补贴总额 接近甚至超过车型成本。根据核查发 现,以长三角地区某轻型客车为例, 企业采购合同单价为 53.8 万元,扣除 国家补贴 30 万元,省级补贴 8.16 万 元,市级补贴 12.24 万元,若全部补 贴到位,实际采购单价仅为 2.4 万元, 远低于该车实际成本价值。 3. 部分地方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蓄意“骗补”存在 监管失责。国家补贴拨付要求,地方 应根据新能源汽车产销实际情况分批 拨付资金,严格把关,确保补贴资金 安全有效。按照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流 程,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在检验合格后 出厂、销售上牌后才能逐级向国家申 请补贴,地方政府应对本地企业申报 补贴资料严格把关。 但在实际操作中, 部分地方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 的压力下,放松了相关审核和监管, 部分企业存在车辆未出厂就已获得车 辆牌照的情况。地方对企业通过虚假 上牌企图冒领国家补贴的行为缺乏有 效监管。

财建【2015】134号

财建【2015】134号

财建【2015】134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

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

2020新能源汽车湖南政策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

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

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十大变化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十大变化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十大变化4月29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2016-2020年补贴范围扩大至全国,而且退坡速度加快,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1、具有政策延续性。

2016-2020年补贴政策发布较早,而且更加透明化,具有政策连续性,这在之前是完全没有的,之前的补贴政策发布晚,而且是直接发布,并没有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之前一再强调新能源汽车要稳定发展,要有可延续性,要透明化,此次补贴政策的发布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补贴范围扩大。

2016-2020年四部委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而之前的补贴政策仅对88个示范城市给予补贴。

3、退坡速度加快。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而之前补贴政策是逐年退坡的: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5%和1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4、乘用车方面,2016年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同样按里程补贴。

不一样的是,此次对纯电动乘用车的里程提高了要求,续驶里程R≥100,而之前的续驶里程R≥80。

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补贴2.5万元,150≤R<250补贴4.5万元,R≥250补贴5.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补贴3万元。

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按里程补贴分别是3.15万、4.5万、5.4万。

2016年补贴对续驶里程提高了要求,这意味着续驶里程在80-100的车型将无法享受到补贴,无形中给不少车企带来压力,迫使其提高车的续驶里程。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平政办发〔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甘政办发〔2016〕67号),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抢抓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重大战略机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基础先行,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驱动相结合,以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为抓手,不断扩大个人消费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不断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努力培育扩大市场需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节能减排,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小康和谐文明生态平凉建设。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

优先发展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将充电站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整体规划,确定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形成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2016年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

包括:(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财建【2016】87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2-9)

财建【2016】87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2-9)

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资金申报程序生产企业提交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等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整理汇总,将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关于各自责任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部门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核查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科技、发改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确定具体补贴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关于追责条款有关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审批、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及具体方案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及具体方案

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满足国家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

提升企业监测平台效能,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对于隐瞒事故信息、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涉事车型补贴资格。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给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优惠。

包括将对新购买的新能源汽
车作出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并给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投资
企业减税政策。

二、政府将在技术研发领域投入大量财政支持,重点支持绿色汽车领
域的基础研究,重点推动应用研究,以及支持相关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的介
绍和推广。

三、政府将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建设
和充电桩安装,保障新能源汽车尤其是长途行驶安全使用。

四、政府将支持各地着力于建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培训,为
新能源汽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技术支持环境。

五、为了更好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政府将出台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将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效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化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纯电动公交客车按照能量消耗量、纯电动专用车按照电池容量大小分档予以补助,超级电容公交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车型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1。

为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优势企业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它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2019年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再下降1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津财建一〔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十三五”推广任务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照《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交、环卫、机关事业单位用车,以及新能源出租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科委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

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文件发布 > 装备工业 > 正文发文机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标题: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建[2016]958号成文日期:2016-12-29发布日期:2016-12-30文章来源:装备工业司分类:装备工业管理> 汽车工业行业管理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

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

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

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

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

国家对新能源补贴政策+-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及地方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

一、国家政策:(1)《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5年4月22日,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年新能源汽车各车型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并确定2017年至2020年的补贴退坡幅度为每两年下降20%。

其中,2016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单位:万元/辆):(2)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2015年12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因此,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3)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6年1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标准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年初预拨补助资金。

每年2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
科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负责审核并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

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
,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

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
助政策。

对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22日原文地址:/news/76490.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