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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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四、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企业会计准则第圆员号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员援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租赁》应用指南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圆援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本准则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猿援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始日。

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源援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分摊率。

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利率、汇率、价格和其他基础条件会对
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造成现金流量效果,以及与其构成负债和/或股权等投资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应当以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其他金融工具存在条件下可以换取或支付现金
或其他现金流量效果的其他资产。

该确认将在合同关系开始时确认,企业可能被要求提供
适当的证据,以反映金融工具的计量和识别。

1.确认
确认金融工具的合同要素,包括金融工具的合同细节、发行者的身份并考虑发行
者的偿付能力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也应考虑限制原则,比如法律、监管和政策条款
对对方的赎回条款可能存在哪些限制,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市场风险。

2.计量
金融工具的计量应反映企业与其他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准则22号
规定,金融工具可以以实际市场价格计量,或者可以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收益率、期限等。

3.分割
金融工具可以以被确认的单位被分割,例如,分拆单个金融工具的现金流或提取
该金融工具的现金流的一部分等。

分割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和披露单独分割
出的金融工具。

4.变动
金融工具可能具有可变性,可以在合同期间结算,进行回购、延期还本付息等活动。

因此,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因金融工具的变动而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动效果等
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反映其发行者的偿付
能力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包括确认、计量、分割和变动等过程,以保证金融工具对财
务报表的可靠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该指南共分为九个部分,分别是引言、范围、定义、确认、计量、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披露和过渡规定。

下面对每个部分进行逐一介绍。

引言部分对该指南的背景和目的进行了说明,指出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解释和应用指导,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地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

范围部分明确了该指南适用的范围,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金融工具的权益以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和合同。

定义部分对一些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金融工具的权益、公允价值、摊余成本等。

确认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公允价值确认、摊余成本确认和终止确认等。

计量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说明,包括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等。

终止确认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进行了解释,包括出售、赎回、到期和重分类等情况。

会计处理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说明,包括确认收益、计提减值准备、确认交易费用等。

披露部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解释,包括披露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减值准备、风险管理策略等信息。

过渡规定部分对企业从以前的会计准则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说明。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是一
项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解释和应用指导的指南,对企业正确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应用该指南时,应严格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点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形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专门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以后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点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职工薪酬打算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五)债务重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六)因清偿估量负债获得补偿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七)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八)租赁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九)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十)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十二)原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会计准则,用于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方法。

金融工具是指具有金融资产特征的债权、权益或合同,它是企业进行金融交易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

该准则的发布旨在提高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提供更为透明和有关的企业财务信息。

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一整套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要求,并分别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对于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应根据受益权传递和风险和回报的管理将其分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几类。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以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和应收款项应以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则以公允价值计量。

同时,企业还应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识别和计量其可能的减值损失。

其次,对于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应根据其是否具备义务以及是否使用公允价值工具将其划分为借款、应付款项、以及作为衍生工具组合的一部分。

其中,借款和应付款项应以摊余成本计量,而作为衍生工具组合一部分的金融负债则以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还应对金融负债进行减值测试,以识别和计量其可能的减值损失。

此外,该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应注意的一些特殊情形和处理方法。

比如对于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应根据其特性将其归类为远期交割合约、期货合约、互换合约等,以公允价值计量。

同时,企业还应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确保各个子公司的金融工具转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通过明确的要求和处理方法,规范了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它对于投资者进行正确决策、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一、概述(一)金融工具概述1.金融工具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企业用于投资、融资、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债券等。

从发行方看,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项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在理解金融工具时,要注意分两个不同的主体理解2.金融工具的种类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1)基础金融工具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应付债券等。

(2)衍生工具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该合同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取得该合同不须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二)金融资产1.金融资产的组成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财政部修订三项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财政部修订三项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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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三项企业会计准则【2017至 2018最新会计实务】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
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旨在防控金融风险。
按照财政部的安排,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在境
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 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 行,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 提前施行。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渡办法另行规定。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 对此,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认为,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 产的分类发生了较大决策改变,对金融资产的新分类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 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战略 决策、业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层面提升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同时,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 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 况。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 生损失法” ,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在当前金融深化的背景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的管理是现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新会计准那么体系中篇幅最长、内容多而难的一个具体会计准那么。

本文对该准那么中的一些难点和重点〔如,金融工具的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新分类、金融资产减值等业务〕进行了实务例解。

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那么〞〕由总那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嵌进衍生工具、金融工具确认、金融工具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公允价值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等8章组成。

“新准那么〞存在许多难点和重点,本文着重论述这些重点和难点。

一、金融工具的计量金融工具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下面分不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金融工具的计量咨询题。

〔一〕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是按照交易发生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

关于交易费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交易费用计做交易当期的费用;其它类不的金融工具,交易费用计进初始确认时的本钞票。

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截了当回属于购置、发行、处置金融工具的新增的外部费用,通常包括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和佣金等,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及融资费用,债券溢价、折价及融资费用通常构成债券的初始本钞票。

例1:汇金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购进华天公司股票10000股,按当时每股市价5.8元以银行存款支付58000元,交易费用500元。

该项股票投资属于交易性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分录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钞票58000投资收益500贷:银行存款58500假如该项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那么交易费用计进投资本钞票。

会计分录如下: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钞票58500贷:银行存款58500〔二〕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依据“新准那么〞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应区分不同类不分不以公允价值、摊余本钞票及本钞票计量。

1.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基本上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文号:财会[2006]1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

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定义
本准则定义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其他类金融工具。

2、金融资产
2.1 概述
(1)金融资产是指由企业持有以收回现金、利息、收益或其他财务回报来分摊投资损失和收益的资产。

(2)金融资产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交换金融资产、被冻结的金融资产、未收现金金融资产、非标准金融资产和政府补助融资资产。

2.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预期在持有期间以现金交易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和部分有形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当日,按其定价形式识别,然后每月按其最终定价形式重新计量与记录。

3、金融负债
3.1 概述
(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保证当期支出的一种债务,以未来收益物或服务的形式支付债务。

(2)金融负债分为流动性金融负债、被冻结的金融负债、可交换金融负债和期限化金融负债。

3.2 流动性金融负债
(1)流动性金融负债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负债工具,其中允许企业随时还款的部分。

(2)流动性金融负债根据规定相应的融资期限确定,一般在短期内还款,并且在其期间未出现波动的风险。

4、其他类金融工具
4.1 概述
(1)其他类金融工具是指余下的金融工具,包括基于衍生品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工具、衍生品、关联方融资利益及其他金融工具。

(2)以上工具的识别、计价和属性都不尽相同,因此,应采用成本或其他来代替成本折算成市场价格来计量和记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会〔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账务处理的思考

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账务处理的思考

016COLUMNS O<释规解义马永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博导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账务处理的思考将之前累计的其他综合收益结转到留存收益,其目的就在于从根本上防止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间损益金额出现波动和扭曲,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准》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22号指南》)中设置的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但是,《22号指南》在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使用说明中,没有明确言及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的账务处理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磧(2017)》(以下简称《22号准则》)第六十九条中也只是强调了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那么,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究竟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拟对其加以具体阐述。

《22号指南》在其[例22](以下简称[例22])中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务处理规则做出了具体说明,其中涉及到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转让暨终止确认环节的账务处理,但笔者认为[例22]给出的终止确认环节的账务处理规则是不符合常理的。

由于[例22]是《22号指南》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各项应用指南又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法定构成内容,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对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务处理规则加以探讨和明确。

前文已经叙及,《22号准则》和《22号指南〉〉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均没有明确言及处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务处理规则。

笔者认为,从理论层面而言,处置此类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则属于“老生常谈”的常识,《22号准则》没有对此做出强调和明确本也无可厚非。

既然[例22]中涉及到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终止确认,所给定的账务处理规则就必须具备充足的理论依据,否则就会对实务工作产生误导,并引发不必要的纷争或混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但是,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

例如,一项不带息的长期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估计数是以信用等级相当的类似金融工具(计价的币种、条款、利率类型和其他因素相类似)的当前市场利率,对所有未来现金收款额折现所得出的现值。

任何额外支付的金额应作为一项费用或收益的抵减项处理,除非其符合确认为其他类型资产的条件。

此外,还应注意,如果企业按低于市场利率发放一项贷款(例如,类似贷款市场利率为8%时,该贷款的利率为5%),并且直接收到一项费用作为补偿,该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项贷款,即以发放的本金减去收到的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之后,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相关折价计入损益。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阶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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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

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5)(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3)(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9)(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0)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3)(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4)(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0)(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0)(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1)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4)(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4)(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5)(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0)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6)(一)概述 (66)(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8)(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3)(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2)(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3)(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4)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0)(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0)(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0)(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1)(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2)附录二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3)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3)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4)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5)(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6)(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6)(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6)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2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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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范。

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

企业所取得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要求进行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

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和终止确认条件,对其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时,通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与分类密切相关。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考虑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减值准备,更加有效反映和防控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实务中的金融工具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

例如,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承担的义务,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因此不符合金融工具定义。

一般来说,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也可能包括一些尚未确认的项目。

(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发放的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而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购入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衍生工具。

【例1】2×17 年1 月31 日,丙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为113 元。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6 个月后结算的期权合同。

合同规定:甲企业以每股4 元的期权费买入6 个月后执行价格为115 元的丙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

2×17 年7 月31 日,如果丙公司股票的价格高于115 元,则行权对甲企业有利,甲企业将选择执行该期权。

本例中,甲企业享有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乙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例2】2×18 年2 月1 日,甲企业为上市公司,为回购其普通股股份,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100 万现金。

根据合同,乙企业将于2×18 年6 月30 日向甲企业交付与100 万元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

甲企业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具体数量以2×18 年6 月30 日甲企业的股价确定。

本例中,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其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例3】甲企业于2×17 年2 月1 日向乙企业支付5 000 元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

根据该期权合同,甲企业有权以每股100 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1 000 股,行权日为2×18 年6 月30 日。

在行权日,期权将以甲企业普通股净额结算。

假设行权日甲企业普通股的每股市价为125 元,则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5000 元,则甲企业会收到200 股(25 000/125)自身普通股对看涨期权进行净额结算。

本例中,期权合同属于将来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以甲企业的普通股净额结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而非按照每股100 元的价格全额结算1 000 股甲企业股票,因此不属于“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将该看涨期权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二)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例如,企业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债券等均属于金融负债。

而预收账款不是金融负债,因其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是商品或服务,不是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例如,企业签出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

沿用例1资料,乙企业承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甲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负债。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三)衍生工具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

例如,甲国内金融企业与乙境外金融企业签订了一份1年期利率互换合约,每半年末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美元固定利息、从乙企业收取以6个月美元LIBOR(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浮动利息,合约名义金额为1亿美元。

合约签订时,其公允价值为零。

假定合约签订半年后,浮动利率(6个月美元LIBOR)与合约签订时不同,甲企业将根据未来可收取的浮动利息现值扣除将支付的固定利息现值确定该合约的公允价值。

这里的合约的公允价值因浮动利率的变化而改变。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

例如,某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一项将来买入债券的远期合同,就不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将来购买债券所需的现金。

但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并不排除企业按照约定的交易惯例或规则相应缴纳一笔保证金,比如企业进行期货交易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不构成一项企业解除负债的现时支付,因为保证金仅具有“保证”性质。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也会遇到要求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况,但该现金支付只是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例如,从市场上购入备兑认股权证,就需要先支付一笔款项。

但相对于行权时购入相应股份所需支付的款项,此项支付往往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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