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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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

1、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信息收集工作。

3、质检科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信息结果通报质量负责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质检科下达风险监测任务。

(1)制定企业标准;

(2)通过危害分析或过程检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3)消费者投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的。

(4)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5、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科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1)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2)通过检验可以得出结论的;

6、质检科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7、质检科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质量负责人。

8、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

(1)收集责任部门:质检科

(2)收集方式:

a.检测化验异常的;

b.危害分析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c.日常检查监督中检查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d.消费者投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的;

e.上级监督部门检查存大重大食品安全的;

(3)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质量技术科必须2小时之内向质量负责人进行通报,质量负责人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或做好

处理措施。

(4)质检科如实记录收集的信息,处理的方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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