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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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煤炭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业原料。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一。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1.2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条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矿企业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领导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保护资源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1.3条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工作,要由主管生产的局长、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及时组织总结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1.4条回采率是煤矿和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级计划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率计划,并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1.5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统合性技术经济指标,它与生产矿井的地质勘探、设计、开采、劫掠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共同负责,千方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二章技术政策
第2.1条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
1,在标准修改前,仍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谨慎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各矿务局应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局所属各矿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效果,并认真核实过去实际达到的回采率水平,具体确定所属矿井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各矿务局的回采率计划,要在上报次年生产计划的同时一并上报,并作为考核各局、矿当年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2.2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2.3条生产矿井改(扩)建工程、新水平延深及新区开拓设计和施工,必须有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的地质报告和设计文件,否则不准施工。
第2.4条设计生产技术部门在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设计文件中,要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指标。
第2.5条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采区,必须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努力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2.6条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按由上而下的程序进行开采。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不部煤层,开采下阶段煤层而破坏上阶段煤层。根据技术上的需要,在不破坏资源的前提下,反程序开采时,须省(区)煤炭局(厅)批准。开采近距离煤层时,上下煤层的开采要统一考虑,一般不要因一个煤层的开采而给其它煤层的开采带来困难,造成丢煤。
第2.7 条和生产矿井都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
1.缓倾余和倾斜煤层,应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对偹条件的缓倾斜煤层,也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
2.厚度在3米以上的缓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前,具备分层开采条件的,要坚持分层开采。对厚煤层的分层开采,要合理分层,不得丢顶煤、底煤和用煤皮作假顶。顶板破碎时可采用挂顶网、超前支护等办法开采。厚度小于3米的煤层,若暂时限于设备条件。必须降低采高或需留护顶煤时,须经矿务局批准。
3.急倾斜煤层,一般采用的伪顶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层采煤法、仓储式采煤法或水力采煤法等。
4,具备何物的矿井,可采用充填采煤法。
5.顶板坚硬的煤层,凡能强制放顶冒落的,应采用长壁冒落式采煤法;对顶板特别坚硬或强制放顶技术尚未过关的个别矿井的个别煤层,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后,可暂时采用刀柱式采煤法,但同时要加速强制放顶技术的研究和试验。
6.有条件的矿井,要试验和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跨采、跳采、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方法,从而取消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
7.地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情况特殊的煤层,采用高落、残柱等右面正规采煤方法时,段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块段,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时,须经矿务局批准。
第2.8条各生产矿井都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与矿井开拓方式,确定本矿薄、煤层,难易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的合理配采比,合理搭配开采,在制订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得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
第2.9条各种煤柱
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抆;特殊情况下非扩大不可时,须经省(区)煤炭局(厅)批准。一般庙在无煤地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迁移时,应迁建在无煤地带或稳定的已采地区,避免二欠搬迁。
2,各生产矿在安全情况允许时,都应精采细收顺槽煤柱、采区隔离煤魔王、上(下)山煤柱、大巷煤柱和报废矿井的工业广场煤柱,并应尽量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必须采用非正规方法回采时,须经矿务局批准。
3.各采区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地段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止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第2.10采综采、普采支架等设备的选型,必须与煤层厚度相适应,不允
许因选型不当而造成厚度损失。
第1.11条采煤工作面要认真清扫浮煤,必须把清扫小肚子煤作为一道正式工序执行,要把扫小肚子煤作为工作面工程质量的一项主要验收项目。小肚子煤厚度以采煤工作面质量标准规定的浮煤损失为准,即单一煤层的和底分层工作面在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越过30毫米,分层的顶、中层工作面不超过60毫米。浮煤存度超过规定时,不得进行放顶和充填工作。
第2.12条“三下”采煤
1.水体睛,建筑物下、铁路下采煤,是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减少储量积压和浪费,延长矿井寿命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各局、矿应本着积极、慎重、安全、合理的原则,结合本矿的自然、技术、管理条件,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进行试采,解放煤炭资源。
2.在进行“三下”采煤前必须根据本矿区煤层赋存条件,岩层移动规律,逐级采动影响的水体、建筑物和铁路的状态,以及已有的“三下”采采煤经验,进行工程设计,制订具体措施,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2.13条对过去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睛,应积极进行复采,以便最大限度地采出丢失的资源,延长矿井的寿命。
第三章储量管理
第3.1条各省(区)煤炭局(厅)、矿务局要建立地质测量外,生产矿要建立地质测量科,要充实地测部门专业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地测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人员,负责储量管理工作。
1.储量回采率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必动或变相改动。地测部门必须按部规定的有关统计表示,实事求是地进行测算填报,并对数据负责。
2.地测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搞清井田地质构造和煤层赋丰条件,及时生产、建设提供各种地质资料。
3.地质部门必须参加审查水平延深设计、采区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参与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以便于掌握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开采与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和建议。
4.地测部门必须具备储量计算方面的各种基本图件,要有储量回采率、损失量及储量增减等台账。
5.地测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资源开采情况。当发现已丢煤或即将造成丢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矿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必须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迅速采取措施。
6.为提高储量回采率数据的可靠性和为中厚、厚煤层的合理分层开采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地测部门应按“矿井地质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煤厚探测工作。
7,每个工作面、采区、矿井开采结束后,都要重新全面核实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分别计算出工作面回采率、采区回采率和矿井回采率。核实报告中,损失量要进行详细分类。核实的结果要与原数字进行比较,以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找出造成损失的原因。采区核实报告报矿务局,有代表性的采区核实报告报省(区)煤炭局(厅)和煤炭部生产司。
第3.2条工作面开采结束前,生产矿长要组织生产、技术、地测、计划等部门共同到现场验收,经同意后,方可停采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