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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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技术人员培训课件

药学技术人员培训课件

第一部分:引言一、培训目的本培训旨在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其药品质量管理、合理用药及患者服务能力,以适应医药行业的发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培训对象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员工、医疗机构药学部相关人员等。

三、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议为期两天。

四、培训内容1. 药学职业道德2. 药品质量管理3. 合理用药与药物警戒4. 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5. 药品销售与推广6. 药学服务与管理7. 药学新进展第二部分:药学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基本知识1. 道德及特点2. 职业道德及特点3. 医药职业道德及特点二、医药行业职业守则1. 医药行业的特点2. 医药行业职业守则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药学技术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第三部分:药品质量管理一、药品质量管理概述1. 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2. 药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1. GMP的基本要求2. 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1. GSP的基本要求2. 药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四、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药品质量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四部分:合理用药与药物警戒一、合理用药1. 合理用药的概念及重要性2. 合理用药的原则与方法3. 药物相互作用与不良反应二、药物警戒1. 药物警戒的概念及重要性2. 药物警戒的工作流程3. 药物警戒信息收集与处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合理用药与药物警戒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五部分: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一、药物信息概述1. 药物信息的概念及重要性2. 药物信息的种类与来源二、药物咨询服务1. 药物咨询服务的对象及内容2. 药物咨询服务的流程与方法三、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第六部分:药品销售与推广一、药品销售概述1. 药品销售的概念及重要性2. 药品销售的原则与方法二、药品推广1. 药品推广的概念及重要性2. 药品推广的策略与方法三、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药品销售与推广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中医药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中医药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四)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八月四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三)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四)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简称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三)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开展多媒体教学和远程教育;(四)负责师资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五)开展信息交流及学术研讨等;(六)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教案3课时

第三章—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教案3课时

课时授课计划(20 —20 学年度第二学期)课程名称:药事管理任课教师:苏老师课时授课计划(副页)a)并指导按照国家批准的生产工艺试制新产品。

5)通过临床研究,确定新产品质量、有效期、药品不良反应等。

6)研究确定新药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

7)根据新药管理要求获得新产品的批准,并确保新产品正式生产的质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师的职责a)执行国家医药政策和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

b)监督管理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领域中的药学技术人员、药事组织和药品的质量,确保公众的健康利益,保障药学事业正常、有序的发展。

(三)第三节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执业药师的概念及条件1)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必须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3)必须在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执业。

其他工作领域的药学技术人员,即使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也不能注册,不能依法执业。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性质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管理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采用笔试、闭卷考试形式。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资格准入性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3申请参加考试的条件:a专业: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b工作年限:•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c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专业知识(一)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联系实际、分析讲授总结。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药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对人类健康事业有着巨大的贡献。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则是药学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对于药学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培训制度1. 培训内容的设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应该包括药学的基础知识、实践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物学药物学是药学的基础学科,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方面的内容。

(2) 药剂学药剂学是药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包括药物配制和制剂的实验、研究以及制剂的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3) 病理学病理学是药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包括病理诊断、病因学、病理生理学等方面的内容。

(4) 临床药学临床药学是将药学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的学科,包括药物治疗原则、药物剂量、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的内容。

(5) 伦理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素养,因此,伦理学的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

2. 培训方式和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种方式,具体的培训时间和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需要来决定。

对于初次参加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入职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熟悉工作流程和手续,以便能更快地适应工作。

3. 培训考核为了确保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应该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制,包括考试和实践检查等方式。

通过培训考核,能够检验培训的成效,同时也激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学习和提高。

二、考核制度1. 考核内容的设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该包括对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两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岗位技能考核岗位技能考核主要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工作实务的技能水平,包括药剂学实验技能、药物制剂控制技能、临床试验技能、病理学实验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2) 职业素养考核职业素养考核主要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药学人员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制度

药学人员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制度

药学人员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制度
目的:
规范药学人员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药学人员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更好地开展药学服务工作。

适用范围:
用于药学人员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工作。

工作要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和动向。

2.药学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药学部门年度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计划,并推进落实。

3.药师个人每年须达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或学分要求。

4.药学部门每年有计划地选派药学人员参加临床药师、处方审核药师等规范化培训及国家、省(市)级继续教育项目。

5.药学部门业务培训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定期举行,内容涵盖职业道德、药事法规、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应急预案等,并做好培训记录。

6.药学部门业务培训由主管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专业人员参与授课。

7.药学部门业务培训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闭卷考试、口试及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留档保存。

8.新进药学人员应按计划完成医院、科室两级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带教。

9.鼓励药学人员参加专升本、本升研的在职教育。

10.药学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科室业务培训的考核结果或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情况,将作为科室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国药监人〔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月8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导向,坚持人才引领驱动,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执业药师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

(二)以人为本,学以致用。

把握执业药师行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

(三)破立并举,改革创新。

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深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发展瓶颈,营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制顺、人才聚、质量高的发展环境。

药师继续教育

药师继续教育

余食药监…2012‟17号关于开展2012年度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药品经营单位:根据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杭州地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杭食药监人…2012‟42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2012年度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登记注册、继续教育,现场报名考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评审等方式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区药品生产、经营等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注:已经取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的人员不必参加。

)二、学分要求药技人员每年必须修满15学分。

其中:必修、选修每年各5分;自修学分3年累计不得少于15学分。

三、培训内容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下达的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年度项目及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杭州实际情况指定的培训项目。

四、培训与考试方式根据全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为了方便学员学习,保证培训质量,杭州地区药技人员继续教育统一采用网上注册、集中报名、网上学习和集中上机考试(闭卷)的形式。

五、培训费用药技人员继续教育18元/学分;教材20元/人;初次参加培训人员还须缴纳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工本费5元/人。

食宿费自理。

六、报名考试有关事项1、网上登记注册。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的药技人员首先须在“杭州药学网上继续教育网”(网址:或登陆杭州市医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网站:点击“网上继续教育”),网上报名。

已参加过往年继续教育人员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后点击“个人管理中心”,在“当前网上教育”里点击“2012年药学网上继续教育”,选择“期次”及“学分”并点击“提交”,生成序列号后代表此次报名成功。

然后在“个人管理中心”→“我的网上课堂”里打印报名表,现场报名时上交。

首次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需先登记注册个人信息,再选择报名(详细流程见附件1)。

2、报名时间地点在网上登记注册后,每位学员于2012年5月23日8:30分开始到杭州市委党校余杭区分校(临平沿山路9号)报名,时间一天。

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为加强我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药师队伍整体专业素质,保证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XX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以后条款提及的“药学岗位工人”按医院人事科现行管理类别区分。

3.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非药学专业毕业的员工可以通过成人继续教育等合法方式获得药学专业学历,凭药学专业学历考取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4.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非药学专业毕业的员工取得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药学科内按证书同级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安排工作岗位,参加学科内施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考核。

按上级规定,不必参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

5.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院要求,主管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接受考核。

为提高我院药师队伍整体素质,在此基础上药学科规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学科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并接受考核,包括取得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员工。

6.主管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获得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共计25分,其中Ⅱ类学分不得低于15分。

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具体管理规定参见《XX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7.药学科结合医院药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学科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形式有个人药学专业学历深造、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学、发表药学专业论文、参加院内学术讲座、参加学科组织的学术活动、参加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范围学术及业务交流、个人药学专业学习总结等。

8.药学科办公室负责学科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及学分登记,详细记录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经历,学分授予标准及达标规定参照上级文件由药学科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施行日期】200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药学专业的培训目标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过硬的专业技能,个性与人格健全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通过专业培训使其系统的掌握药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了解现代药学的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以满足不同工作层次需求的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

(一)适当轮转,全面熟悉,相对固定,定向使用对主管药师及高级职称的药师按专业(调剂、临床药学、中药)根据各自特长定向使用,让他们对各自的专业有长期的打算、计划、担当起提高药剂科工作水平的重担,成为业务上的骨干。

对高年药师,结合他们的特点,相对固定,在药剂科日常工作中挑起重担,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需要和发展,逐步定向.对年轻的药剂师和药剂士们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让他们在各科轮转,使他们逐步熟练掌握药学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二)计划培训,择优使用1.知识结构(1)掌握生物学、化学、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掌握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化学和药物分析等药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3)掌握主要药物质量控制、药动学、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等基本方法和技术。

(4)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基本知识。

(5)了解现代药学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2.能力结构3.素质结构(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2)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3)具有符合规范的人际交往能力,养成良好的人际交往习惯。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敬业精神。

(5)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创新精神,以及英语和计算机的基础应用能力。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采取按岗位要求实行分级考核: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档案。

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为了激发药学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开发个人的潜能,建立有利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机制,主要是动力机制和竞争机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11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11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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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 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 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 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 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 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各省、自治区、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 源的作用, 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 围和便利条件。 围和便利条件。
2
组织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 责是: 责是: 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 统筹管理; 统筹管理; 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 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 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 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 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4
学分管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 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 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 日期、施教机构等。 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 师本人保存。 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 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 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医院药剂科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医院药剂科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医院药剂科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规范医院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药学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

医院药房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医院药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3 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

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医院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医院药房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购进、调剂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质量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

8 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

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

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

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1.为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促进医院药学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医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旨在明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参加工作期间需要参加的规范化培训内容及考核标准,包括见习、轮岗、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学历深造等诸多形式。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的管理由学科主任负责,办公室协助主任做好具体工作。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药事法律法规、医院药师人文素质、医院药学工作流程等诸多内容。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第一年为见习期,见习期间按照医院培训要求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培训和药学科制定的各种培训科目并接受相应考核,见习期满参加医院组织的综合考评,考评合格者方能进入正式期,考评不合格继续参加培训,个别表现特别不好者可解除聘任合同。

6.所有新参加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必须参加轮转,熟悉门诊调剂室、住院部调剂室等部门的常规岗位工作。

7.正式工作期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学历和就业年限积极报考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技术职称,在技术等级内从事相应的药学技术工作。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可积极参加学历深造,获得更高层次学历或学位,学习过程可以作为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内容。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或继续教育培训班等形式完成相应培训,获得学分可以作为规范化培训的凭证。

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发表文章或定期向办公室提交学习心得体会等形式完成相应培训。

11.以上各种培训形式可以自由选择,但必须参加医院或学科组织的必修科目,培训考核合格标准应符合医院规定。

1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的经历和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具体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六篇)

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六篇)

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为保证煎药质量,提高临床疗效,对煎药人员按计划进行有关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

2、学用一致,按需培训,要坚持以岗位培训为主,普遍地提高人员素质。

3、根据培训内容学习,主要包括中药学基础理论知识、煎煮实际操作能力及煎药室各项规章制度。

4、自学基础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学习以老带新,互相观察切磋,互相提高为主。

5、煎药人员每月培训____次,内容可自行安排,定时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授课。

6、严格执行本制度,参加培训的煎药人员不得无故旷课,请假。

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二)培养面向临床的药师队伍,根据医院药学专业的特点,对不同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要有不同的培养计划,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

(一)适当轮转,全面熟悉,相对固定,定向使用即对主管药师及高级职称的药师按专业(调剂、制剂、药检、临床药学、中药等)根据各自特长,定向使用,让他们对各自的专业有长期的打算、计划、担当起提高药学部(科)水平的重担,成为业务上的骨干。

对高年药师和药剂士,结合他们的特点,相对固定,在药学部(科)日常工作中挑起重担,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需要和发展,逐步定向,对年轻的药剂士,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让他们在各室轮转,使他们逐步熟练掌握药学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计划培养,择优使用。

按职要求,分级考核为加快医院药学人才的培养,弥补在技术干部中青黄不接的普遍现象,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加强"智力投资".没有过硬的业务技术就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改变不了药学的工作落后面貌,在组织体制合理化的同时,人员的专业化必须跟上。

因此,选好"苗子"事关重要,把那些具有真才实学、事业心强的干部,特别是具有扎实基础理论的年轻技术干部,放到工作实践中去锻炼,大胆放手,培养独立工作,综合分析能力,按其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择优培训。

在职培训采取点面相结合的形式,即对确定定向的技术干部,结合专业派出国内外进修、学习,在某方面有重点、有深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药事管理是指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条医院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院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剂科和医务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并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

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与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合理用药”、“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处方点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以上的工作会议,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第七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人民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人民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人民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前言为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提高医院的药学服务质量,我院特制定了药学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本制度以规范化、系统化、全面化和科学化为指导思想,确保药学技术人员在专业知识、工作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得到提高。

培训范围和对象培训范围本培训制度适用于所有含有药学技术人员的相关科室,包括但不限于药学科、药房及药物调配中心。

培训对象本培训制度适用于所有药学技术人员,包括执业药师、药士、药剂师等各个等级的药学技术人员。

培训类型和内容培训类型本培训制度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三个类型。

具体内容如下:•岗前培训:对新员工进行系统性培训,包括技术操作规范、药物知识、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在职培训:对在职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包括制度学习、技能提升、市场分析等方面的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对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包括药品临床应用、药学信息系统的使用、药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本制度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药品知识:员工应掌握一定的药品知识包括药品分类、名称、特点、剂型、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

2.运营管理知识:员工应掌握药店的运营管理知识,包括日常操作规范、物品管理、库存管理、客户服务等。

3.专业技术知识:员工应掌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药物临床应用、药物制剂生产、药物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安全知识:员工应掌握药品安全知识,包括用药安全、药品储存、药品质量控制等。

5.制度学习:员工应熟悉药品禁忌、药品相互作用等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培训方式和时间培训方式为了满足不同药学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本制度的培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线上视频学习:通过线上直播、视频教学等方式,对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2.线下面授培训:由专业技术人员亲自讲解,进行实地操作等方式,针对不同职业需求开设不同培训课程。

3.辅助资料阅读:额外提供辅助资料供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如电子课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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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业务学识,提高业务能力,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心的总体部署和主任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1、按照中心的总统部署和要求,提高我科全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2、按照国家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不同要求,达到掌握较宽的知识面,熟悉掌握药学业务知识,做好药学工作。

二、具体安排和要求
1、参加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全院认真参加中心安排的业务学校,了解临床医学发展动态,扩大知识面。

2、各组组织学习:药剂科安排业务学习时,各组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学习,学习药学相关知识,做好记录,将主讲人、讲课题目、讲稿留存备查。

3、个人自学:个人抽时间安排学习,记录自学笔记,这也是自学的主要形式。

个人应该根据不同学历、不同职称层次以及不同年龄层次自行安排学习。

4、要求:全科人员必须认真参加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参加药剂科以及各组组织的讲座,同时搞好自学。

5、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每位药学人员应接受素质教育,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6、药房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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