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通关环节常见问题汇总(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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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3、提供单证:《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 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 单或者载货清单等 • 4、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 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 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 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 报关单号。
预归类报关单填制规范(2008年4号 公告)
• 进出口企业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 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 所述商品时,除应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要求填报之外,还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 中填写预归类决定书编号,填写方式为: “r:××关预归类书××号”,并将预归 类决定书副本与报关单同时提交海关核对。
报验状态(署令158号)
•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 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 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 2、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 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 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 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 编码向海关申报。
简化归类原则(署税函[2002]413号)
• 实行简化归类必须在所征税款与正常归类 所征税款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实行。
简化归类原则(署税函[2002]413号)
• 1、简化归类仅适用于以下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 物: • A、成批进口未构成整套散件、按规定应分别归 类的属于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第84章至第90 章中的同一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但第2点所述及 的商品除外; • B、成批进口的杂项货物,如饮料(不包括含酒 精饮料)、零星食品、日用百货(塑料或玻璃制 厨房用具等)、玩具、装饰用的物品等。
报关单通关环节常见问题 汇总
综合业务处 王静 2008年6月
区域通关的填制要求
• 备注栏标注“区域通关”,且必须 项格填写,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一律 在其后面进行标注;
通关单联网核查要求(2007年68号 公告)
• 1、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 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2、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 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 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3、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 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5、“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 《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监管方式”栏 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 6、另有规定指: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 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 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 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 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简化归类原则(署税函[2002]413号)
• 2、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以下机电产品零、 部件不得实行简化归类,而应按商品的具 体列名分别归类: • A、需征进口消费税的商品,涉及进口暂定 税率、配额税率的商品,开征从量税、复 合税、滑准税的商品; • B、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
取消中性包装,增加国别不详(701) (2008年6号公告)
• 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 国别”(代码为“999”)。以中性包装形 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 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 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 (代码为“701”)。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 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 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 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 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 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 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责令退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 海关依法处理后的;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 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 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 文书后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 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 后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 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零部件按整机归类(2004年30号公 告)
• 1、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 口时,应按照署令158号的规定确定归类、 申报数量。 2、成套设备如需分批进出口,货物实 际进出口时,应按照署令158号的规定确定 归类、申报数量。
零部件按整机归类(2004年30号公 告)
• 3、根据HS归类规则,报验状态的货物属零 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 “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 净重申报。 4、报验状态的货物属具有完整品或制 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 照HS归类规则,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 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2、直接退运的条件: • 准予退运: •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 证件的;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 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收发货人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 的书面证明文书的;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 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 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 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 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1、直接退运指: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 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 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 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 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 接退运的。包括准予退运和责令退运。 •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 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3、提供单证:《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 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 单或者载货清单等 • 4、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 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 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 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 报关单号。
预归类报关单填制规范(2008年4号 公告)
• 进出口企业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 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 所述商品时,除应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要求填报之外,还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 中填写预归类决定书编号,填写方式为: “r:××关预归类书××号”,并将预归 类决定书副本与报关单同时提交海关核对。
报验状态(署令158号)
•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 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 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 2、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 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 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 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 编码向海关申报。
简化归类原则(署税函[2002]413号)
• 实行简化归类必须在所征税款与正常归类 所征税款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实行。
简化归类原则(署税函[2002]413号)
• 1、简化归类仅适用于以下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 物: • A、成批进口未构成整套散件、按规定应分别归 类的属于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第84章至第90 章中的同一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但第2点所述及 的商品除外; • B、成批进口的杂项货物,如饮料(不包括含酒 精饮料)、零星食品、日用百货(塑料或玻璃制 厨房用具等)、玩具、装饰用的物品等。
报关单通关环节常见问题 汇总
综合业务处 王静 2008年6月
区域通关的填制要求
• 备注栏标注“区域通关”,且必须 项格填写,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一律 在其后面进行标注;
通关单联网核查要求(2007年68号 公告)
• 1、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 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2、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 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 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3、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 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5、“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 《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监管方式”栏 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 6、另有规定指: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 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 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 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 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简化归类原则(署税函[2002]413号)
• 2、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以下机电产品零、 部件不得实行简化归类,而应按商品的具 体列名分别归类: • A、需征进口消费税的商品,涉及进口暂定 税率、配额税率的商品,开征从量税、复 合税、滑准税的商品; • B、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
取消中性包装,增加国别不详(701) (2008年6号公告)
• 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 国别”(代码为“999”)。以中性包装形 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 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 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 (代码为“701”)。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 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 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 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 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 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 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责令退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 海关依法处理后的;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 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 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 文书后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 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 后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 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零部件按整机归类(2004年30号公 告)
• 1、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 口时,应按照署令158号的规定确定归类、 申报数量。 2、成套设备如需分批进出口,货物实 际进出口时,应按照署令158号的规定确定 归类、申报数量。
零部件按整机归类(2004年30号公 告)
• 3、根据HS归类规则,报验状态的货物属零 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 “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 净重申报。 4、报验状态的货物属具有完整品或制 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 照HS归类规则,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 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2、直接退运的条件: • 准予退运: •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 证件的;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 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收发货人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 的书面证明文书的;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 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 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 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 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直接退运(署令156号)
• 1、直接退运指: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 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 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 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 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 接退运的。包括准予退运和责令退运。 •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 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