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2004规章
解读ROHS标准指令
解读ROHS标准指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ROHS指令。
其中:指令第(4)条关于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洲共同体行动计划,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制定实施该计划中的特定措施。
还必须对人类健康予以保护。
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议强调在不存在合适的且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欧盟有关于91/338/EEC的指令,专门针对镉作出了规定。
主要意见为:PVC产品中的稳定剂不超过100PPM,如电线外皮;特定塑料的着色剂,液体油漆(溶剂和水剂)不超过100PPM;高锌含量液体油漆不超过1000PPM;某些生产设备和机械不能使用电镀镉。
另外一个指令是94/62/EC包装指令(2004/12/EC为最新修正版),规定了包装物里面Pb+Cd+Hg+Cr(VI)<100ppm.包装物分为一级包装:在销售点给最终消费者的包装;二级包装:也叫整箱或单位包装,在包装物去除后不会影响到产品的特性;三级包装:也称运输包装,保护运输中的整批产品,不包括集装箱。
制造企业主要检测一级包装,有时也需要检测二、三级包装。
指令第(9)条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弃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解读 91/157/EEC指令及后来的扩展指令98/101/EC、2002/525/EC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ROHS指令。
如果电池产品进行测试,首先应满足电池指令,然后再满足ROHS指令。
电池指令规定电池和蓄电池Hg的含量<5ppm;纽扣电池的Hg含量如果Hg超过限值,判定电池不合格;如果Pb、Cd、Hg没有超过限值,判定电池合格;如果Pb、Cd超过限值,必须按93/86/EEC指令进行标示后(主要是标明其含量及一个打×的垃圾桶),才判为合格。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4第854号规章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4第854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对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官方控制的组织的特定规则欧盟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鉴于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公约第152 (4)(b),鉴于欧洲联盟执委会的提议,鉴于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观点,经过咨询各地区委员会,按照成立公约第251法规定的指令制定程序;鉴于:(1)欧洲议会和委员会2004年第852号规章制定一般卫生条款,适用于所有食品;欧洲议会和委员会2004年第853号规章为动物源性产品制定的特定卫生规则。
(2)考虑到与动物源性产品相关的特殊方面,为官方管理动物源性产品生产制定的特定条款是必要的。
(3)特定的控制规章范围应在2004年第853号规章中为食品加工企业制定的特定卫生规章的范围。
但是,成员国应同时采取适当的官方管理,使根据该规章第1(4)条款制定的国家规章得到执行。
他们可能通过将该规章的原则在这类国家规章中扩充来实现这一行为。
(4)官方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管理应包括对保护公众健康非常重要的所有方面,在适当的地方,包括保护动物的卫生和健康方面。
这些管理应基于最近的相关有用信息,并且在相关新信息变为有用信息时,这一信息能够改变其管理以适应需要。
(5) 共同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应具备完整的科学的基础。
为此,应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
(6) 官方管理的性质和强度应基于公共卫生风险、动物的健康和安全的评定,在适当的地方,包括执行过程的类型和处理量以及食品行业从业者的评定。
(7) 最好为某项特殊管理规章的采用制定应变措施,通过透明的程序在2004年853号规章和2004年854号规章中制定灵活应变措施以求适应特定机构的需要,包括使用传统方法、处理量低、或处于受地理条件限制的地区。
办事程序应允许进行试验性项目,以达到试用新方法来进行肉食品卫生管理的目的。
但这些灵活措施不应违背食品卫生的目标。
(8) 官方对肉食生产的管理是必要的,以保证食品行业从业者已遵守了共同体法律中制定的卫生规定、相关标准和指标。
欧盟EUP指令中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2005年7月6日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鉴于:(1)各成员国实施的与用能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壁垒并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
各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用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
它们1OJ C 112, 30.4.2004, 第25页。
2.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意见(OJ C 104 E, 30.4.2004,第319页),理事会2004年11月29日共同立场(OJ C 38 E, 15.2.2005, 第45页),欧洲议会2005年4月13日立场和理事会2005年5月23日决定。
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
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
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
(4)能效的提高 — 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 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最终用途,计划在未来20-30年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
CE认证法规
CE认证法规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第2002/95/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
2002/96/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7/404/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7/404/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8/378/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某些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73/23/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燃气器具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0/396/EEC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对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进行修订的96/58/EEC指令∙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对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进行修订的93/95/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机械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8/37/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对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336/EEC指令进行修订的92/3l/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336/EEC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于布鲁塞尔(后修改成)食品卫生一、规章框架共有5章18条及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使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包括第三条一般义务,第四条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第六条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第三章良好操作指南:包括第七条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第八条国家指南,第九条共同体指南;第四章进口和出口:包括第十条进口,第十一条出口;第五章最终条款:包括第十二条执行措施和过渡安排,第十三条附件I和II的修正和改写,第十四条委员会程序,第十五条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第十六条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第十七条撤销,第十八条规章开始实施;附件一:初级生产;附件二: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
二:概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食品卫生第一章总则第1条范围1. 本规章规定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卫生方面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考虑了以下原则:(a)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是很重要的;冷链的管理,运输中的温度维持,运输中-18℃,允许升高到-12℃。
(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 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 确保进口到共同体的食品和在共同体生产的食品有至少一样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该规章应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和适用于出口,并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不冲突。
2. 本规章不适用于:(略)第2条定义1. 根据本规章的目的:(a) “等同”equivalent 是指,在不同系统中,能达到相同的目标;(b) “饮用水”potable water 是指达到1998年11月3日理事会指令98/83/EEC关于预期为人类所消费用水的最低要求的水;(c) “清洁海水”clean seawater 是指不含在一定量上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品质的微生物、有害物质或有毒海洋浮游生物的天然的、人造的或净化的海水或盐水;(d) “洁净水”clean water 是指清洁海水以及相似品质的淡水;(e) “加工”是指充分改变初始产品的任何行为,包括:加热、熏制、腌制、酿造、烘干、腌泡、提炼、挤压或这些加工过程的综合;(f) “未加工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并且包括已被分割、裂开、切断、切片、去骨、切碎、去皮、沉淀、切割、清洁、修整、剥壳、碾磨、冷藏、冷冻、深冷冻或解冻的食品;(g) “已加工产品”是指未被加工的食品经过加工以后的食品。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电子设备中限制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欧盟一般食品法Regulation (EC) No 852-2004中文翻译
852.2004法規翻譯CORRIGENDACorrigendum to Regulation (EC) No 852/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on the hygiene of foodstuffs(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139 of 30 April 2004)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29日關於食品衛生規章852/2004的修正Regulation (EC) No 852/2004 should read as follows:REGULATION (EC) No 852/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on the hygiene of foodstuffs一、法規摘要重點:主要協調歐盟各會員國之食品衛生法,以確保食品在各階段生產過程之衛生標準。
規範所有食品企業經營業者(包括食品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須確保遵守食品衛生規範,應符合本法附件一第A部分之一般衛生規範,並要求所有食品業者(不包括原物料生產者)須遵守附件二之一般衛生規範,如食品衛生證明、運輸條件、生產設備、廢棄物處理、水質供應、人員衛生、包裝、食品之加熱處理及食品加工人員之培訓等。
此外,該規定第5條亦要求食品業者(除原物料初級產品之生產者外)均須採用食品衛生法規執委會(Codex Alimentarius)所頒布之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系統(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HACCP)之原則及相關要求規定,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s 95 and 152(4)(b) thereof,Having regard to the proposal from the Commission (1),Having regard to the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2), Having consulte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laid down in Article 251 of the Treaty (3),依第251條制定程序,本法重點:1、企業經營者應承擔食品安全的主要責任。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8522004号规章关于食品卫生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852/2004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关于食品卫生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第95条和152(4)(b)条,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主张,经与各地区委员会磋商,按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鉴于:(1) 正如欧共体第178/2002号规章所指,追求高标准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制定了其他的关于国家和共同体食品法的共同原则和定义,包括达到食品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通的目的。
(2) 1993年6月14日,理事会关于食品卫生的93/43/EEC指令,制定了食品卫生的一般规定和依据这些规定进行验证的程序。
(3) 经验证明,这些规定和程序构成了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基础。
在一般的农业政策中,许多指令已被采纳,构建了条约附件I中所列的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具体健康准则。
这些健康准则已降低了相关产品的贸易壁垒,在保证高水平保护公共健康的同时为欧盟内部流通市场的建立做出了贡献。
(4) 关于公共健康,这些规定和程序包含了共同的原则,特别是有关生产厂商和主管机构的职责,企业结构、操作和卫生的要求,企业许可注册的程序,储藏、运输以及健康标志的要求。
(5) 这些原则构成了所有食品的卫生生产的共同基础,包括条约附件I中所列的动物源性产品。
(6) 除了这个共同基础之外,特定的卫生规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食品是必要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第853/2004号规章,制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定卫生规则。
(7) 新的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就食品安全对消费者进行高标准的保护。
(8) 为了确保从初级生产地到包括在市场出售或出口的食品安全,一条完整的途径是必要的。
食品链上的每个食品生产企业都应该确保食品安全。
(9) 共同体规则不应该适用于供本国国内使用的初级产品,也不应适用于供本国国内消费的食品的制备、处理或储藏。
此外,它们应该只适用于企业,其概念意味着行为特定的连续性和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853-2004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
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 / 853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制定与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52(4)(b)条,根据欧洲联盟执委会的提议,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经与各地区委员会磋商,按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鉴于:(1)根据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为食品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卫生规则。
(2)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某些特定食品需要特殊条款制约,尤其指被经常报道含有有害微生物及化学物质的动物源性食品。
(3)在通常的农业政策条款中,采用了许多指令来建立针对产品(条约附件I列表中的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特殊健康规则。
这些健康规则减少了相关产品的贸易障碍,在确保较高社会健康水平的同时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建设。
(4)处于对公众健康的考虑,这些规则包含了一些共同原则,特别是生产者与主管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公司生产结构上和操作上的卫生要求、企业验证所需的程序以及对存储、运输和健康标识的要求等相关问题。
(5)这些原则构成了卫生地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基本原则,允许对现有的指令进行简化。
(6)通过随时随地对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应用相同的规则,我们有望更进一步简化相关规章。
(7)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中要求,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须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实施及维护初步生产后的食品生产、加工和分发的各阶段及相关操作,并允许简化。
(8)总之,这些原理证明在现有的规章中重新建立健康规则是正确的。
(9)重建这些规则的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公众高水平的食品健康保护,特别是使全共同体的食品商业生产者使用相同的规则,并确保国内市场在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共同的农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10)维持和严格执行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则是必要的,也是为保护消费者安全所要求的。
(11)委员会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家庭使用的初级产品,也不适用于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制品的私人的准备、使用或存储。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 84 EC指令
_______________(1) OJ C 116 E, 26.4.2000, 第14页 (2) OJ C 117, 26.4.2000, 第59页(3) 欧盟议会2000年7月6日意见(OJ C 121, 24.4.2001, 第410页),理事会2005年4月4日共同立场(OJ C144 E, 14.6.2005, 第24页),欧洲议会2005年7月5日立场(没有正式出版)和理事会2005年11月23日决议(4) OJ L 217, 5.8.1998, 第35页(5) OJ L 228, 11.8.1992, 第24页. 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95/EC 指令废止的指令(OJ L 11, 15.1.2002,第4页)(6) OJ L 315, 9.12.1999, 第46页. 按照2004/781/EC 决议最终修正的决议(OJ L 344, 20.11.2004, 第35页) (7) OJ L 262, 27.9.1976, 第201页. 按照欧盟理事会2004/98/EC 指令最终修正的指令(OJ L 305, 1.10.200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84/EC 指令2005年12月14日第二十二次修订就关于成员国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品趋于一致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 (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涉及到《建立欧共体共同协约》,特别是其中第95项条款;涉及到欧盟委员会提案(1);涉及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实行过程遵循协约中第251项条款规定的程序(3),鉴于:(1)协约第14项条款建立了一个可以安全往来货物、人口、服务和资本的无国界区域。
(2)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生活质量、健康保障以及消费者安全的要求。
此项指令遵从共同体政策及行动的定义和执行方针中对确保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及消费者保障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_34_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34/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口动物产品畜医卫生检疫【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5]207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5.04.14【实施日期】2005.04.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34/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05]20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欧盟向总局通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2005/34/EC决议。
该决议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中检出药物残留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检出禁用物质残留,但低于欧盟制定的最低执法限量(Minimum Required Performance Limits,MRPL)的情况,虽允许产品进入食物链,但将被记录在案。
一旦在6个月内同一来源、同一禁用物质出现4次或以上的记录时,欧委会将向输出国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详见附件)。
请各局加强对输欧动物源性产品的检验检疫,特别是对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甲孕酮等禁用药物的检测,一旦发现产品中含有禁用物质残留,不管其残留水平是否低于欧盟制定的最低执法限量,一律不准出口。
附件:1.欧委会2005/34/EC决议(英文略)2.欧委会2005/34/EC决议参考译文附件2:参考译文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考虑到理事会97/78/EC(1997年12月18日)指令,该指令制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入欧盟产品进行兽医检查的组织进行管理的原则,特别是第4(5)条款和第17(7)条款。
考虑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C)No 882/2004(2004年4月29日)规章,即实施官方控制以确保遵守饲料食品法、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规则,特别是第11(4)条款和第63(1)(e)条款,鉴于:(1)97/78/EC指令要求从第三国进口的每一批货物都应接受兽医控制。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C)No8822004规章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C)No 882/2004 规章2004年4月29日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及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根据以下条例修正:官方公报编号页码日期M1 委员会条例(EC)第776/2006号L13632006年5月24日M2 理事会条例(EC)第1791/2006号L36312006年12月20日M3 委员会条例(EC)第180/2008号L56 4 2008年2月29日M4 理事会条例(EC)第301/2008号L97 85 2008年4月9日M5 委员会条例(EC)第737/2008号)L201 29 2008年7月30日M6 委员会条例(EC)第1029/2008号L278 6 2008年10月21日M7 委员会条例(EC)第1029/2008号L 188 14 2009年6月18日M8 委员会条例(EC)第87/201号L 29 1 2011年2月2日M9 委员会条例(EC)第208/2011号L 58 29 2011年3月2日M10 委员会条例(EC)第880/2011号L 228 8 2011年9月2日M11 委员会条例(EC)第563/2012号L 168 24 2012年6月2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条约第37条、95条和152(4)(b)款,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观点,根据各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实施,鉴于:(1) 食品与饲料应该安全卫生。
共同体法律要包括保障食品与饲料安全和健康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应涵盖食品与饲料的生产和市场销售两个环节。
(2) 关于食品与饲料法案的基本规定已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EC)No178/2002规章中明确,制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制定了关于食品安全事宜的处理程序。
(3) 除了以上几个基本规定,食品与饲料法更多具体内容还涉及到其他不同领域,如动物营养学(包括加药饲料)、食品与饲料卫生、人畜共患病、动物副产品、残留与污染物、影响公共健康的动物疾病的控制与根除、饲料与食品标签、杀虫剂、食品与饲料添加剂、维生素、矿物盐、微量元素与其他添加剂、食品相关的原料、质量成分要求、饮用水、辐射、离子化、新型食品和转基因产品(GMOs)。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除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指令(OJ L 61,18.3.1995,p.1)修订情况的生效日期如下:M1的生效日期为:1997年4月4日。
M2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
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最迟于2000年5月4日获准销售。
不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自2000年11月4日起禁止销售,不过在此日期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加贴标签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至售完为止。
M3的生效日期为:2001年2月24日。
M4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月l?日。
M5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M6的生效日期为:2004年1月29日。
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最迟于2005年?月27日获准销售和使用。
不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自2006年1月27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不过在此日期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加贴标签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到售完为止。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OJ No C 206,13.8.1992,p.12,和OJ No C 189,13.7.1993,p.11),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OJ No C 108,19.4.1993,p.26),按照条约第189b条(1993年5月26日欧洲议会意见(OJ NoCl76,28.6.1993,p.117),批准于1993年12月2日(OJ NoC 342,20.12.1993),1994年3月10日理事会共同立场(OJ No C 172,24.6.1994,p.4))以及1994年11月16日欧洲议会决议(OJ NoC 341,5.12.1994)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考虑到理事会1988年12月21日关于使各成员国食品添加剂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89/107/EEC(OJ No L 40,11.2.1989,p,27),特别是其中的第3条第2款,鉴于有关防腐剂、抗氧化剂和其他添加剂及其使用条件的成员国间法规的差异阻碍了食品的自由流通;鉴于这些差异可能会为不公平的竞争创造条件;鉴于任何关于这些食品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的法规应主要考虑保护消费者的需求:鉴于未加工的食品和某些其他食品不应添加食品添加剂得到普遍的认可;鉴于考虑到关于这些物质的最新的科学和毒理学的信息,它们中的一些只被允许在某些食品中,并在某些条件下使用;鉴于制定在婴儿配力·随后的成长配方及断乳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严格法规是必要的,有关内容可在1989年5月3日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特殊营养食品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398/EEC(OJ No L 186,30.6.1989,p.27)指令中查阅,特别是其中的第4条第1款中的(e);鉴于本指令并不打算影响有关甜味剂和着色剂的法规;鉴于,按照理事会1991年7月15日关于在市场出售植物保护产品的指令91/414/EEC (OJ No L 230,19.8.1991,p.1,该指令最终被委员会法规(E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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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于布鲁塞尔(后修改成)食品卫生一、规章框架共有5章18条及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使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包括第三条一般义务,第四条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第六条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第三章良好操作指南:包括第七条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第八条国家指南,第九条共同体指南;第四章进口和出口:包括第十条进口,第十一条出口;第五章最终条款:包括第十二条执行措施和过渡安排,第十三条附件I和II的修正和改写,第十四条委员会程序,第十五条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第十六条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第十七条撤销,第十八条规章开始实施;附件一:初级生产;附件二: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
二:概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852/2004规章2004年4月29日食品卫生第一章总则第1条范围1. 本规章规定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卫生方面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考虑了以下原则:(a)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是很重要的;冷链的管理,运输中的温度维持,运输中-18℃,允许升高到-12℃。
(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 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 确保进口到共同体的食品和在共同体生产的食品有至少一样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该规章应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和适用于出口,并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不冲突。
2. 本规章不适用于:(略)第2条定义1. 根据本规章的目的:(a) “等同”equivalent 是指,在不同系统中,能达到相同的目标;(b) “饮用水”potable water 是指达到1998年11月3日理事会指令98/83/EEC关于预期为人类所消费用水的最低要求的水;(c) “清洁海水”clean seawater 是指不含在一定量上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品质的微生物、有害物质或有毒海洋浮游生物的天然的、人造的或净化的海水或盐水;(d) “洁净水”clean water 是指清洁海水以及相似品质的淡水;(e) “加工”是指充分改变初始产品的任何行为,包括:加热、熏制、腌制、酿造、烘干、腌泡、提炼、挤压或这些加工过程的综合;(f) “未加工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并且包括已被分割、裂开、切断、切片、去骨、切碎、去皮、沉淀、切割、清洁、修整、剥壳、碾磨、冷藏、冷冻、深冷冻或解冻的食品;(g) “已加工产品”是指未被加工的食品经过加工以后的食品。
这些产品可能包含其生产必需的或使其有特色的成分。
食品卫生:是一种措施和条件初级产品:指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养殖,在生产场地的运输、储存、加工,前提是这些操作不会实际上改变本身性状。
主管机构: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第3条一般义务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都在其控制下并满足本规章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
追溯体系建立的环节。
第4条一般和特定的卫生要求(略)当本规章、(EC)No 853/2004规章及其执行措施没有详细指明采样或分析方法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共同体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适当的方法,或者,在没有这些方法时,对于那些能够得到同等结果、经过国际认可的规则或协议验证其科学有效性的参考方法,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使用。
第5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实施、执行并维持只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初级生产以及附件I所列的相关操作之后的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
第6条官方控制、登记和注册1. 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其他适用的共同体法律,或者如果共同体法律不存在,则按照国家法律来配合主管机构。
2. 特别是,每个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主管机构要求的方式向适当的主管机构通报每个在其控制之下的企业实施任何阶段的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以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登记(registration)。
食品生产企业还要确保主管机构能掌握有关企业的最新信息,包括通报企业活动的任何重大改变,以及任何现有公司的关闭情况。
登记中间商、批发商的登记。
3.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是经主管机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后才注册(approved)的:(a) 注册要根据企业所在成员国的法律,;(b) 根据(EC)No 853/2004规章;或者(c) 根据第第(2)款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决议。
冷库注册的要求:1.4要求提供认可冷库清单14条第三章良好操作指南第7条指南的建立、推广和使用成员国应根据第8条鼓励建立国家的卫生和HACCP原理应用的良好操作指南。
共同体指南应根据第9条建立。
应鼓励推广、使用国家指南和共同体指南。
不过,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在自愿基础上使用这些指南。
第8条国家指南1. 当建立国家良好操作指南时,它们应由食品业部门进行制定和推广:(略)2. 国家指南可以在98/34/EC指令附件II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协会的支持下建立。
第9条共同体指南(略)第四章进口和出口第10条进口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EC)No 178/2002规章第11条提到的食品法的相关要求应包括本规章第3到6条所规定的要求。
第11条出口(略)第五章最终条款第12条执行措施和过渡的安排第13条附件I和II的修正和改写第14条委员会程序第15条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第16条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第17条撤销1. 自采用本规章应用之日起,指令93/43/EEC将被撤销。
第18条规章开始实施它将不早于2006年1月1日适用。
本规章应作为一个整体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04年4月29日,完成于斯特拉斯堡。
(修改为布鲁塞尔)初级生产A部分:对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一般卫生规定I. 范围1. 本附件适用于初级生产和下列相关操作:(a) 在产地运输、储存以及处理初级产品,如果这没有实质改变产品的特性;(b) 运输活体动物,这对于达到本规章目的很有必要;以及(c) 如为植物源产品、水产品和野生动物产品等,将其从产地运往企业的运输操作没有实质改变其特性。
II. 卫生规定(略)III. 记录保持(略)B部分:良好卫生操作规范指南的建议(略)养殖场方便如何处理?养殖场生病工人,粪便处理?工人处理?初级生产不需要HACCP,但是必须建立良好规范。
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当附件I适用时除外)引言第V章到第VII章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其余章节适用如下(适用范围略):第I章食品建筑物的一般要求(不同于第III章那些特定要求)1. 食品建筑物必须保持清洁和维持良好的维护和条件。
2. 规划、设计、建设、选址和食品建筑物的规模要:(a) 防止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微粒脱落到食品中,并在表面形成冷凝水或不良的霉斑;(b)必要时,提供保持食品充分地温度控制和储藏的条件,并设计对这些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对其进行记录。
3. 要有足够数量的冲水厕所flush lavatories 和与之相连的有效的排水系统。
冲水厕所不能朝食品加工的房间开放。
蹲厕对服装、鞋有影响。
4. 要有一定数量的脸盆,放在合适的地方用来洗手。
用来洗手的脸盆配有流动的冷水和热水,并提供洗手用的材料和卫生的干手设备。
必要时,冲洗食品的设备要和洗手用的设备分开。
5. 要有适当的、充足的自然或机械通风方式。
要防止机械气流从污染地区向清洁地区流动。
通风系统要建造得使过滤器和其他需要清洗或替换的装置容易进行洗或替换。
8. 排水系统要充分适合其既定用途。
它们的设计建造,应防止污染的风险。
全部或部分开放的排水通道,要建造的确保污水不从污染区域流向清洁区域,尤其是可能对最终消费造成高风险的食品加工区域。
10. 清洁剂和消毒剂不要储存在食品加工区域。
清洁精、消毒剂的储存应该在消毒的外面,第II章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的特定要求1. 在食品制备、处理或加工的场所中(不包括食堂区域和第III章所指的特定建筑物,但是包括运输用的场所),其设计和规划要允许良好食品卫生规范,包括防止在操作过程中或操作之间的污染。
尤其是:(a) 地面/墙面要保持良好状态,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b)天花板(或者,没有天花板,内部屋顶表面)和屋顶要建造并完成以防止污垢聚集并减少冷凝水形成,防止霉斑生长和微粒脱落;(c)窗户和其他开放口要防止污垢堆积。
对外打开的地方有必要安装窗纱。
窗的固定?(d)门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这就需要使用光滑的、不易吸收的表面,以及(e) 食品加工区的表面(包括设备的表面),尤其是那些和食品接触的表面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并且易于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包括手)2. 要提供足够的设备,必要时对工器具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和储存。
并能供应充足的热水和凉水。
热水清洗工器具第III章对可移动和/或/临时建筑物的要求(如帐篷,市场货摊,移动售货车),对原用作私人住房但为投放市场制备的食品的建筑物的要求和对自动贩卖机的要求(略)第IV章运输1.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要清洁并保持良好的维护和条件,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必要时,其设计和建造以允许足够的清洁和/或消毒;2. 交通工具中的贮藏器和/或容器不能运输除食品外的其他物品,这样可能会导致污染;3. 用于运输除食品外的产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或同时运输不同的食品时,必须要对产品进行区分;4. 大量液态,粒状或粉末状食品要装在预定的食品运输用的贮存器和/或容器/罐车中进行运输。
要在这些容器醒目的位置用一种或多种共同体语言,做上不可擦除的标记,以显示它们是用来运输食品的,或者在上面标上“只用于食品”的字样。
第V章设备要求1. 食品接触的所有物品、装置和设施设备都要:(d)安装要允许能对设备和周围进行足够的清洁。
布局的问题,清洁区域和加工区域是否有效隔离,飞溅,消毒物是否引入新的污染?2. 化学添加剂用来防止设备和容器的腐蚀,要按照良好操作规范使用它们。
机器的润滑油是否食品级?第VI章食品废料食品废料,不可食用的副产品以及其他废弃物要尽快的转移到远离食品放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