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适用于临时性、短期性的劳动需求。
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以个人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
本文将介绍劳务合同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劳务合同的结构与内容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形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劳务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
二、劳务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劳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签字或者盖章。
劳务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与解除劳务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具体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双方约定的期限一到,劳务合同即自动终止。
劳务合同也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当约定的条件符合时,合同即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书面协商解除劳务合同,但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四、劳务合同的权益保护劳务合同法对劳务者的权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务者订立劳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务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
劳务合同中的其他权益保护方面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务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在需要解除劳务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五、劳务合同的违约与争议解决劳务合同的违约情况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诉诸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并原则上倾向劳务者一方。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啥意思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约定了一定的派遣期限和派遣岗位等内容的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用工需求和人员短缺的问题。
那么,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它是如何运作的?又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规定呢?下面我们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1. 派遣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派遣期限,即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时间。
派遣期限可以是一定期限,也可以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2. 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即劳动者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3. 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或者年付。
4.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6.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享有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后果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后果。
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运作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用工单位接收劳动者:用工单位接收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并安排其从事约定的工作岗位。
4. 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实际发放由用工单位负责。
劳务分包合同中可以包括的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中可以包括的内容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包括:
1.甲方身份:需要明确甲方为劳务分包合同的委托方,列
明甲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乙方身份:需要明确乙方为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方,列
明乙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权利:需要明确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如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甲方有权控制合同的执行和决策等。
4.义务:需要明确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如乙方必
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工作,甲方必须支付工资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等。
5.履行方式:需要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方式,如乙方
需要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甲方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等。
6.期限:需要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的期限,包括开始和结束
时间,以及约定的履行期限等。
7.违约责任:需要明确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需要承担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等。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保证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
服务合同合同的形式种类有哪些

服务合同合同的形式种类有哪些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约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多种形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服务合同的常见形式种类。
1.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服务合同形式,适用于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动力或专业技术等服务的情况。
劳务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报酬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2. 咨询合同:咨询合同适用于咨询服务提供方向委托方提供专业咨询、建议或意见的情况。
咨询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咨询范围、咨询费用、保密条款等。
3. 维修合同:维修合同适用于维修服务提供方提供设备、房屋或其他物品的维修、保养等服务的情况。
维修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维修范围、维修费用、维修期限、保修条款等。
4.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适用于出租方将房屋、设备、车辆等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的情况。
租赁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描述、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5.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适用于委托方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受托方处理的情况。
委托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
6. 广告合同:广告合同适用于广告主将广告资源出租给广告客户进行宣传推广的情况。
广告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广告内容、广告费用、广告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7.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向发货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
运输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运输物品描述、运输费用、运输方式、运输期限、责任限制等。
8.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约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程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以上是服务合同的常见形式种类,不同的服务合同形式在具体内容上会有所差异,但都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国家劳务合同范本

国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以下为你了国家劳务合同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到达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开工具。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展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平安、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缺乏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合同是为了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订立劳务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基于自愿原则,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况;•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雇佣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薪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职工权益保障;•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应当明确、合法。
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不同进行不同形式的支付,如按日、按小时、按月支付。
4. 劳动保护和职工权益保障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者享有休假、带薪假期等合法休息和休养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提供申诉和救济渠道。
5.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劳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并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和程序。
例如,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解除等情况均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依据。
劳务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6. 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定期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遇到劳务合同纠纷,可依法寻求相关部门或法律机构的支持和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劳务合同范本包括哪些方面

劳务合同范本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主体1.甲方(劳务提供方):指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乙方(劳务接受方):指需要接受甲方提供的劳务的企业或个人。
二、合同期限1.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劳务任务完成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2.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如需延长合同期限,应提前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劳务内容1.劳务内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
2.劳务要求:乙方应明确劳务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劳务的质量、数量、时间等。
四、劳务报酬1.劳务报酬: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甲方劳务报酬。
2.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乙方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劳务报酬。
3.劳务报酬的扣除:乙方有权从劳务报酬中扣除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失。
五、合同的履行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确保劳务质量符合乙方的要求。
2.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提供甲方履行合同所需的必要条件。
3.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务任务。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同意。
2.合同的解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时,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八、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务合同中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 (2)

劳务合同中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合同当事人:甲方(用人单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乙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劳务:第二章劳务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认真履行以下劳务:第一节核心工作职责负责甲方指定项目的实施,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测试和部署;根据项目需求,制定和实施技术方案,并负责项目质量控制;与项目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协调项目进度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负责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管控,并提出应对措施;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与工作相关的任务。
第二节辅助性工作职责参与技术研讨、培训和会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甲方进行技术管理和项目实施;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维护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一条工资待遇乙方提供劳务应获得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福利:第二条发放方式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发放日为每月日。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一条工作时间乙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时,每天时。
第二条休假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带薪休假。
第五章保密义务第一条保密范围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设计方案、客户名单、业务开展情况等;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甲方的财务、人事、法务等信息。
第二条保密期限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三条违约责任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知识产权第一条工作成果归属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完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技术文档、软件代码等,其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发明创造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保留著作人格权乙方享有对工作成果的著作人格权,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行使知识产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篇一:什么情况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篇一: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一、专题界定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二、名词解释1. 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
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案例分析案例1 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案例上海某公司以劳务工名义录用了失业人员南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南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正常上班,公司则按该劳务工待遇按日计算工资,其他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年后,南某因病住院。
开始公司尚派人去探望,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南某30天后办理终止劳务关系手续,并承诺给予南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南某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
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
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
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
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合法合理的要求。
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2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
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
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
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
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
2004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
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
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
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
争议无果,提起仲裁。
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
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
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 4 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案例2001年某镇环卫站聘请孙丽当清洁工,每天早上5点至7点打扫街道卫生,月工资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6月6日孙丽又到该镇昆山医院任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下午又从6点到7点,双方约定月工资290元,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6月,昆山医院辞退孙丽,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孙丽于2004年7月将昆山医院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昆山医院支付辞退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和按200%、300%发放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院方却以孙丽已与环卫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院仅是钟点工为由不予支付。
孙丽认为,昆山医院聘请申诉人时表明是临时工,并非是钟点工,同时,申诉人按昆山医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任务,从未安排申诉人休息、休假。
因此,昆山医院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评析昆山医院聘请孙丽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孙丽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昆山医院也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以与孙丽签订钟点工劳务合同书。
本案昆山医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双方的关系,因此,孙丽应视为昆山医院临时用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双层劳动关系同样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申诉人每天工作约5小时,每周工作综合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之规定,申诉人要求按200%、300%的标准补发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本会不予支持。
裁决:1、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最低工资差额360元[(320元-290元)×12月]; 2、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辞退补偿金320元;3、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一个月工资320元(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
案例 5 错签劳务合同,也可维护正当权益案例2002年1月,职工张某从市属企业办理内退手续后,次月被市某局聘用为传达员,负责门卫、收发报刊信件工作,每月报酬为280元。
该局传达室聘用了两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对班倒,没有休息日。
2003年2月,张某向该局提出要求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并按超工时部分、节假日未休息的天数计发加班工资。
该局以其是劳务工为由予以拒绝。
2003年2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张某与新聘用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
理由是:张某是市属企业内退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单位发给其内退工资,给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
张某内退后受聘于新单位,属于劳务合同性质的用工关系,新单位只发给其劳务报酬,不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因此张某不能享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待遇,其劳务报酬标准需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仲裁庭并不这样认为,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享受有关待遇。
理由是:一是劳务合同关系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如承揽、运送、加工等)而临时雇请劳动者形成的,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而张某受聘于单位任传达员,具有长期性。
二是张某与原单位形式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质上履行劳动的义务已经终止,而与新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其劳动义务正在履行。
三是张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否认与新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当前,要正确处理双重劳动关系,原则上对不是竞业禁止的劳动关系应肯定其合法性。
领取280元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节假日休息,未发加班工资,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因而,对张某的申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操作实务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资格和相互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待遇和报酬确定原则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关于确定报酬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