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指为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用地,确保土地合理利用,调整村镇建房用地利用结构,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村镇建房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法规。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日益稀缺,村镇建房用地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村镇建房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稳定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针对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用地范围划定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村镇建房用地应按照村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划定建房用地范围。
村镇建房用地的划定应综合考虑城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确保用地合理、可持续利用。
二、用地供应与配给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村镇建房用地应按需供应和合理配给。
村镇建房用地的供应应当明确提供方式、时间、用途、面积和使用条件等,保障土地资源的公正合理利用。
三、用地管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村镇建房用地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包括用地审批管理、监管管理、流转管理等。
对于未经审批而占用、私占和非法流转等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四、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流转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村镇建房用地的使用权归村镇集体所有,流转时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进行。
不得买卖、租赁、抵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过渡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五、用地的保护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对村镇建房用地的保护,合理利用现有村镇建房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于建设项目可能对村镇建房用地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和治理措施。
六、用地的监管与评价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对村镇建房用地的监管和评价,建立用地特别监管和评价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监督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用地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冀政〔1982〕14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2.07.03【实施日期】1982.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2〕146号 1982年7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村镇建设的需要,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
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地可用的,尽量利用坡地、薄地。
要积极改造旧村镇,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内空闲地。
第四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挖沙、挖坑、卖土、烧砖瓦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二章规则第五条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
规划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建委、农委印发的《村镇规划原则》要求进行,合理确定村镇用地范围,安排好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制订村镇规划。
第六条村镇内各项建设用地应有合理比例。
集镇和公社驻地,社员宅基地用地面积应占村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一般村庄社员宅基地用地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七条一般村庄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
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建房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批准;(二)规划原则:建房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三)安全原则:建房活动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四)环保原则:建房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五)节约原则:建房活动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
第二章规划与许可第四条个人建房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房申请书;(二)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四)规划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经批准的建房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个人建房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九条建房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监督第十条建房工程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房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房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建房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2篇)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我市办事处、港办事处和湖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从市中心城区北至中伙铺镇街道。
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点。
乡村居民点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农民实行集中安置。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扩建、改建自用住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规划审批及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设置三个规划管理派出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负责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乡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乡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乡村居民点管理要求第五条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由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乡村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乡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六条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
该村庄内只拆不建。
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乡村居民点内建房。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乡村居民点。
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必须在该居民点现场进行公布。
乡村居民点的规划一经批准。
第七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
第八条规划区内的农民在乡村居民点内按规定程序建设自用住房。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____平方米。
农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____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九条申请条件(一)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规定的乡村居民点内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1无房户;2因子女已达到婚龄。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1-09-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第四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凡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与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通过宅基地复垦等形式增加耕地,解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建设应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五个街道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对农户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街道应当对个人建房用地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自治组织职责,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切实管理好村级集体土地,办理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松阳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村民住房条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房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阳县县城一类规划区及古市镇建成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改(扩)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拆建、扩建或改建住房。
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危房,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按照《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住房困难的,按照《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住房困难户公寓置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第三条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安排、农转用报批、宅基地登记发证、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引导村民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桐庐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法负责本村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做好村民建房资格的初审,鼓励建立村民登记册制度。
村民委员会将登记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登记册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公示后15日内报备。
村民委员会保存的登记册与备案的登记册不一致的,以备案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备案的登记册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四条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就建房资格发生争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户籍落户登记不作为认定农村村民建房资格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审批审核,受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规划审批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强化农村住房建设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做好村民建房规划许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住房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民政、公安、综合执法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推进村民建房数字化档案建设;建立协调机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村民建房资格认定指导等工作。
某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某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办法1.0 引言为了规范某乡镇农民建房的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某乡镇辖区内所有农民建房的审批、建设、维护和管理事宜。
3.0 农民建房的审批和建设流程(1)初步评估:农民需要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建房规划图和用地证明。
乡镇政府将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通过。
(2)村民评议:经初步评估合格的申请人需向所属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提交评议结果。
(3)乡镇审批:乡镇政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村民评议的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必须在审批15个工作内做出决定。
(4)建设报告和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进行建设,完成后需进行竣工验收。
4.0 建房要求和标准(1)规划设计:农民建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乡镇规划标准进行规划设计,设计时应确保建筑安全,考虑自然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利益,不得影响邻里关系。
(2)建筑材料:农民建房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材料品质应达到国家要求。
(3)建筑面积:农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在地和农村的相关规定规范建设,不得超出规定建筑面积。
(4)建筑施工:农民建房应按照国家和乡镇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运用的建筑技术和方法必须符合建设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
(5)国家安全:农民建房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5.0 建房维护和管理(1)责任主体:农民建房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建房申请人,在维护和管理方面应承担全部责任。
(2)日常维护:申请人应对农民建房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完整性及外观卫生。
(3)产权转移:在土地流转、乡镇改变规划等情况下,产权所有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所有人,确保农民建房的不可分割性。
【住建办法】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办法】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行为,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农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审批、民主管理、依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县政府的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办理转用报批手续、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利用第五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并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县城 (镇、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村庄规模,引导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村民建房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
村庄布点规划中予以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户和灾毁户外,不予审批建房。
XX镇农村个人建房全过程监管方案
XX镇农村个人建房全过程监管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全镇建房全过程监管全覆盖;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房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制度全部到位,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工作有序联审联办;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达到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监管验收、有奖惩措施要求。
全镇乡村真正实现“两违”零增长目标,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有序建房的自觉性根本提高,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用地集约节约,房屋整齐美观,村庄功能配套”的美丽大济。
二、组织管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村级为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组织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有序建设。
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我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使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管理。
参与农村公共建筑危房翻(改)建备案、建设管理工作。
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业务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协助上报办理个人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建房用地、规划许可。
镇村建部门负责指导全镇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参与农村公共建筑危房翻(改)建备案、建设管理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可审批区域范围XX溪两岸沿线纵深各2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审批宅基地和新(翻)建房手续;200-500米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填空补齐宅基地建房审批和新农村建设;500米外除部分禁建区外,可以审批宅基地和建房手续;被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D 级以上危房,且近五年未列入征迁计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户主作出相关承诺后,原则上按原址、原占地面积以及主体高度不超过8.1米,以备案制予以翻建。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建房活动进行管控的规章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建房活动也日益频繁,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资源有限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建房活动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规范和管理农村建房活动,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
首先,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征收拆迁规定、建房审批程序、建筑设计规范、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合理规划和土地利用,合法征收和拆迁,严格审批程序和规范建筑设计,严格环境保护要求等措施,有效地管控农村建房活动,确保农村建房的合法合规和对土地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其次,《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对于农村建房的主体和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规定了农村建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规定了农村建房活动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规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
最后,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也需要不断加强和监督。
只有通过加强宣传与教育,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等措施,才能确保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的
有效实施和落实情况。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违法建房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最终实现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的目标和效果。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管控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和管理农村建房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努力和广大农村居民的配合,可以实现农村建房活动的科学、合法和可持续发展。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经营性自建房是指私人或企事业单位以非法的方式在城市、乡镇、农村等地自行建造的房屋。
这些房屋通常存在建筑结构不稳固、消防设施不完备、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维护城市的和谐稳定,必须加大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力度。
二、整治目标1.通过全面排查,清理并关闭涉及经营性自建房的违法违规单位。
2.对于经营性自建房的正当的合法性主动宣传政策,提供合法化的改造路径。
3.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巡查和监管,确保违法问题不再复发。
三、整治措施1.完善工作机制(1)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
(2)建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综合执行力。
(3)与相关部门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享信息资源,加强工作衔接和协同。
2.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经营性自建房的危害性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2)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展开宣传,提高公众的自觉合作意识。
3.现场排查整治(1)制定排查方案,全面摸底,明确整治范围和目标。
(2)通过征用、拆迁、限期整改等方式,对违法违规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治理。
4.修缮提升(1)由相关专业机构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安全规范。
(2)配备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按照建筑规范和消防要求进行修复和提升。
5.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于整治不力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震慑效果。
四、预防措施1.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2.完善城市规划和土地供给机制,提供合法的住房资源。
3.对于经营性自建房的市场进行监测和预警,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1.切实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能,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2.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管理。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形成合力,形成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官乡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上官乡辖区内在册常住农业家庭户二、私人建设原则(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上官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坚持一户一宅制度。
有旧房的必须拆旧,即在新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
宅基地面积(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按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3米。
(四)规划村庄(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待置换用地涉及报指标);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一般离村道3米 5米;河道3 5米压滤机滤布厂家;高压线水平3米,垂直5米);占用林地的办理地质评估报告。
(五)村庄建设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 3层的农居施工图,须由其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
(六)农居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工匠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个体工匠按实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负责承建。
三、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各村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须由乡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村镇建设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给予批复。
规划经批准后,各建制村应对规划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区域。
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四、私人建房审批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宅基地:(1)具有本村户籍,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以派出所分户为准),可分户申请宅基地,但父母与同在本村居住的子女,丈夫与妻子不得分户申请宅基地。
(2)因参军、读书、提干等因素农转非有旧宅申请拆建的,必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由其父母申请拆旧建新,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对退休后回乡落户的,参照有关政策办理。
但遇开发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可择地安置。
(3)农嫁居且户籍仍在本村的,须经村支两委会同意,2/3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提供男方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房改购房,无经济适用房,无集资建房,无货币化分房的登记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
(4)农村世居方拆翻建,必须由申请建房者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市房改部门出具无房改购房,无经济适用房,无集资建房,无货币化分房的登记证明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对由多个子女继承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个符合建房条件的子女审批宅基地,并开具各个子女同意拆翻建协议书。
(5)对女方离婚三年以上且男方已再婚,户籍及生活在本村的,离婚证明没有分到房产且判有子女的,经村支两委会同意,2/3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可申请宅基地80平方米。
(6)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确属无房的,允许申请宅基地80平方米。
(7)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本人不愿去敬老院养老的,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申请宅基地80平方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已有宅基地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80%及以上的;(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3)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5)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6)不愿将原有住房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的;(7)已审批宅基地后转让给他人的;(8)非本村村民申请建房的;(9)相邻权属有纠纷尚未妥善解决的。
五、原住房处理原则(一)新审批户在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
被调剂户须无房或调剂双方住宅相邻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不超过本办法规定面积的。
(二)父母与子女暂且合住在一起的,在子女新审批宅基地时,原老房由村集体收回。
老房可由父母暂时寄居,但老房不得转让或出租他人;若因村中公共事业需要拆除老房的,则必须无条件拆除。
父母过世后,除尘滤布则该老房须无条件拆除。
六、审批程序(一)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工作由乡村镇建设办按期审批,原则上每一个月审批一次。
农户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手续后,由村镇建设办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私人建房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支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村镇建设办初审。
(三)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建房户,乡村镇建设办及时组织2人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踏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核无异以后给予建房定位,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支两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村镇建设办审核,分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办理《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
(四)乡村镇建设办凭《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乡村镇建设办、市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基槽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房户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并悬挂施工牌,在施工过程中,乡村镇建设办、村委会应对农居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巡查。
(五)农居竣工后,由乡村镇建设办及村委验收合格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须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放样单和测绘资料等。
七、私人建房的监督管理(一)私人建房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等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由乡拆违办按拆违条例进行查处。
(二)根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用地许可证》有效期2年管理私人建房。
(三)农户未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或违反建设规划擅自建造房屋的,由乡拆违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对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农居施工的,或虽有相应资质但无有效施工图技能型农居施工的,由乡村镇建设办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乡村镇建设办、村委会有关人员及违法建筑信息员应加强对农户建房的巡查管理,一旦发现违法建筑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乡拆违办,由乡拆违办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乡村镇建设办负责解释。
附送:乡镇秋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实施方案乡镇秋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实施方案乡镇秋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完成二Oxx年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彻底扭转今年计生工作被动局面,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及市委五届十三次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以抓二女户结扎为突破口,全面完成四术各项任务,彻底扭转计生工作的被动局面,促进我镇计生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各村必须全面突破二女户结扎,确保完成30%以上,双全户结扎确保90%以上,压滤机滤布力争100%(目标任务各村见附表)。
三、方法步骤本次集中服务活动时间为一个月,从11月4日 12月4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1月4日 10日):各村以驻村领导干部(含驻村站所办,下同)及村干部为主,组织计生对象到镇计生办落实四术措施。
滤布厂第二阶段(11月11日30日):组织镇全体机关干部,站所办干部分二个组包村,集中攻坚尖子户,确保完成任务。
第三阶段(12月1日 4日):总结经验,兑现奖惩。
四、措施和要求1、坚持周调度,周排位。
每周一由主要领导召开调度会,各驻村领导干部、村支书参加,通报上周情况,安排本周工作,第一次排位倒数第一的村支书由镇长和纪委书记谈话;连续二次倒数第一,支书由书记谈话;连续三次倒数第一,村支书主动辞职。
2、启动效能问责。
11月底对没有突破二女户结扎的或连续三次排位倒数第一且没有完成双全户任务90%的村、村支书免职。
3、奖惩措施。
对没有突破二女户结扎的,或没有完成双全户任务90%的村,所有村干部每人每项处罚1000元,由会计中心在年终考评工资中兑现;对二女结扎户,镇每例补助650元,由村支配安排,同时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对完成双全户任务90%以上及二女户30%以上的村每个村干部奖励1000元。
参与集中服务活动的镇干部及站所人员按包村任务总数,完成的每人奖1000元,否则处罚1000元。
4、本次集中服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
各村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安排,所有镇、村干部都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照 5+2 白+黑的工作模式,充分利用亲情、友情,抢时间、争进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