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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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官乡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上官乡辖区内在册常住农业家庭户

二、私人建设原则

(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上官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坚持一户一宅制度。有旧房的必须拆旧,即在新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宅基地面积(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按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3米。

(四)规划村庄(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待置换用地涉及报指标);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一般离村道3米 5米;河道3 5米压滤机滤布厂家;高压线水平3米,垂直5米);占用林地的办理地质评估报告。

(五)村庄建设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 3层的农居施工图,须由其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

(六)农居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工匠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个体工匠按实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负责承建。

三、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各村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须由乡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村镇建设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给予批复。规划经批准后,各建制村应对规划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四、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宅基地:

(1)具有本村户籍,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以派出所分户为准),可分户申请宅基地,但父母与同在本村居住的子女,丈夫与妻子不得分户申请宅基地。

(2)因参军、读书、提干等因素农转非有旧宅申请拆建的,必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由其父母申请拆旧建新,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对退休后回乡落户的,参照有关政策办理。但遇开发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可择地安置。

(3)农嫁居且户籍仍在本村的,须经村支两委会同意,2/3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提供男方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房改购房,无经济适用房,无集资建房,无货币化分房的登记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

(4)农村世居方拆翻建,必须由申请建房者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市房改部门出具无房改购房,无经济适用房,无集资建房,无货币化分房的登记证明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对由多个子女继承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个符合建房条件的子女审批宅基地,并开具各个子女同意拆翻建协议书。

(5)对女方离婚三年以上且男方已再婚,户籍及生活在本村的,离婚证明没有分到房产且判有子女的,经村支两委会同意,2/3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可申请宅基地80平方米。

(6)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确属无房的,允许申请宅基地80平方米。(7)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本人不愿去敬老院养老的,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申请宅基地80平方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已有宅基地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80%及以上的;

(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3)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

(5)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6)不愿将原有住房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的;(7)已审批宅基地后转让给他人的;(8)非本村村民申请建房的;(9)相邻权属有纠纷尚未妥善解决的。五、原住房处理原则(一)新审批户在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被调剂户须无房或调剂双方住宅相邻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不超过本办法规定面积的。

(二)父母与子女暂且合住在一起的,在子女新审批宅基地时,原老房由村集体收回。老房可由父母暂时寄居,但老房不得转让或出租他人;若因村中公共事业需要拆除老房的,则必须无条件拆除。父母过世后,除尘滤布则该老房须无条件拆除。

六、审批程序

(一)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工作由乡村镇建设办按期审批,原则上每一个月审批一次。农户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手续后,由村镇建设办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私人建房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支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村镇建设办初审。

(三)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建房户,乡村镇建设办及时组织2人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踏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核无异以后给予建房定位,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支两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村镇建设办审核,分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办理《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

(四)乡村镇建设办凭《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乡村镇建设办、市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基槽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建房户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并悬挂施工牌,在施工过程中,乡村镇建设办、村委会应对农居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巡查。

(五)农居竣工后,由乡村镇建设办及村委验收合格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须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放样单和测绘资料等。七、私人建房的监督管理

(一)私人建房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等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由乡拆违办按拆违条例进行查处。

(二)根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用地许可证》有效期2年管理私人建房。

(三)农户未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或违反建设规划擅自建造房屋的,由乡拆违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对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农居施工的,或虽有相应资质但无有效施工图技能型农居施工的,由乡村镇建设办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乡村镇建设办、村委会有关人员及违法建筑信息员应加强对农户建房的巡查管理,一旦发现违法建筑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乡拆违办,由乡拆违办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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