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乡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工作方案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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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乡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工作方案

猪场乡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禁毒委通〔2011〕2号)的要求,结合我乡禁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作用,切实加大吸毒人员排查、查处力度;依法落实村(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村、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村(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措施,重点推进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戒毒资源,提高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收治和戒毒康复能力;充分依托公安机关“大情报”平台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提高动态管理能力;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派出所的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禁吸戒毒效果,最大限度地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毒品危害。

二、工作目标

(一)2011年12月10日前,我乡各村(社区)全面建立健全戒毒(康复)办公室。

(二)落实村(社区)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大幅提高吸毒人员村、社区戒毒执行率、戒毒场所床位利用率。

(三)落实吸毒人员积分预警工作措施,大幅提升我镇吸毒人员预警信息处置率。

(四)落实参加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村(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吸毒人员信息交换和采集机制,保证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中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

三、具体措施

(一)积极推进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严格按照《禁毒法》的规定,落实好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组织实施社区戒毒

(康复)工作,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卫生院、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二是成立专门机构。2011年12月10日前,各村(社区)均要建立戒毒(康复)办公室,实现全覆盖。办公室主任由支部书记担任,成员是村主任和综治专干。三是明确职责任务。卫生院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戒毒医疗和护理;社会事务办要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司法所要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并向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审批和定期检测工作,对违反戒毒规定和戒毒协议的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四是落实工作措施。各村(社区)要建立工作台账,与每一名戒毒(康复)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对违反戒毒协议的要于三日内报告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和派出所。五是建立规章制度。建立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戒毒人员定期检测、执行地点变更制度、戒毒人员定期报告、信息交换等制度。

(二)加大吸毒人员查处力度。派出所要充分依托“大情报”平台吸毒人员活动住处预警功能,切实加强对旅店业、出租房屋等吸毒活动重点场所的控制,提高对社会面流动吸毒人员的发现和控制能力,加大查处力度。要按照《涉毒人员积分预警处置规范》,对红、橙、黄、蓝色四级预警信息分别采取抓捕、经营、管控和关注等处置措施,规范处置行为。

(三)依法落实各项戒毒治疗和康复措施。各村(社区)要严格依法落实吸毒人员戒毒治疗和康复措施。对吸毒成瘾人员符合戒毒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接受村(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依法坚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要依法责令符合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进行村(社区)康复。对于被责令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各村(社区)要逐一与其

签订戒毒或康复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书规定进行管理。派出所要依法做好对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工作;卫生院、司法所、社会事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强化吸毒人员信息维护,确保吸毒人员信息真实反映动态管控状态。要严格按照《禁毒法》、《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人员住处维护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维护更新吸毒人员信息。

1、派出所要严格按照《吸毒人员住处维护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将吸毒人员查获信息及时登录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2、各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应当主动将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报到、治疗、执行地址变化等信息及时送公安派出所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3、派出所要严格按照“大情报”平台对吸毒人员活动信息预警信息的处置要求,对要求核查的吸毒人员进行核查或尿检,将对吸毒人员的查获、处置情况填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和“大情报”平台:

(1)符合村(社区)戒毒的,应当责令村(社区)戒毒;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并将查获情况、处置情况、尿检情况等相关住处及时登录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在查获情况的“查获来源”项中选择“比对预警”,同时将相应信息按“预警指令”要求在“大情报”平台填报反馈。

(2)对于正在进行村(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无证据证明其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村(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派出所应当将尿检等信息登录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的“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项下的“定期检测”栏中,同时将相应信息按“预警指令”要求在“大情报”平台填报反馈。

(3)对于其他吸毒人员,应当将尿检等相应信息按“预警指令”要求在“大情报”平台填报反馈。

4、司法所、卫生院要定期将参加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村(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信息报送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按照《吸毒人员住处维护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收到吸毒人员信息后三日内核实并维护到数据库。

四、关于村(社区)戒毒(康复)适用对象

(一)村(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1、对吸毒成瘾人员,派出所可以责令其接受村(社区)戒毒。

2、对于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吸毒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接受村(社区)戒毒: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患有严重疾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及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家庭有婴幼儿、老年人无人照顾等特殊原因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吸毒成瘾人员,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管制执行或缓刑考验期间,可以责令村(社区)戒毒。

(二)村(社区)康复适用对象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派出所可以责令其接受村(社区)康复: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

(三)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村(社区)戒毒(康复)协议:1、村(社区)戒毒和村(社区)康复人员在接到《责令村(社区)戒毒决定书》或《责令村(社区)康复决定书》后未在15日内到执行地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到的;

2、违反村(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经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3、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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