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处岗位职权分解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59号)要求,为了全面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现将《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一、任务分解(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00.73万亩(含农垦)。
1、灵武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09万亩(含农垦);2、永宁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44万亩;(含农垦)3、贺兰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5.97万亩;(含农垦)4、兴庆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7万亩;5、金凤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8万亩;(含农垦)6、西夏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66万亩;(含农垦)(二)基本农田保护。
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63.79万亩。
1、灵武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96万亩;2、永宁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47万亩;3、贺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63万亩;4、兴庆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8万亩;5、金凤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8万亩;6、西夏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77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
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工作意见
耕地保护责任机制工作意见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从根本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确保全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到2020年,全区耕地面积不少于5.2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878万亩。
(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区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二、责任主体(三)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查处破坏耕地行为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
监察、财政、农林、环保、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和破坏耕地行为的执法查处、起诉审理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六)各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积极挖潜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制止破坏耕地的行为,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没收、恢复原貌等工作。
耕地保护监督处职责
耕地保护监督处职责
耕地保护监督处是负责耕地保护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制定和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耕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推进耕地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负责对各类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占用和变更、耕地转用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序、有保障,确保耕地资源的持续稳定利用。
三、加强对耕地资源的执法检查,加强与公安、质监、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发扬群众监督的优良作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耕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和流转管理制度,完善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制度,创新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方式,推进农村统筹城乡用地规划。
五、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信息网络建设,确保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耕地保护监督处的主要职责,其在维护国家耕地资源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耕地保护监督处的职责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也需要着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进耕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耕地保护科岗位职责
耕地保护科岗位职责
耕地保护科是一个重要的专业领域,一般职责如下:
1. 实施耕地保护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各项耕地保护措施,加强对耕地的监督,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耕地资源,确保耕地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利用。
2. 组织和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组织学习研讨会、制定宣传材料等方式,普及耕地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社会对耕地保护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3. 统计、分析耕地资源状况。
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耕地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进行资源统计和分析工作。
4. 开展耕地开发利用审批。
审核各类耕地开发利用项目,制定相应的使用方案和规划,并负责耕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实施。
5. 监督和检查耕地使用情况。
对所有使用和利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护耕地资源。
6. 开展耕地保护工程。
根据耕地保护规划,组织和实施符合工程标准的耕地保护工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创造更多的农业生产价值。
7. 维护耕地资源管理秩序。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维护好耕地资源的管理秩序,促进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
8. 参与相关政策研究和立法工作。
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研究和立法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建议。
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题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概述在当前全球粮食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推动相关工作,成立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领导小组。
本文将围绕该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展开讨论,以期更加深入地了解其重要性和工作内容。
二、领导小组的组建背景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如城市化、工业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耕地的减少直接影响着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我国政府成立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领导小组,以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粮食的安全生产和供给。
三、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1. 制定耕地保护政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耕地保护政策,包括耕地的基本管理制度、保护措施和补偿机制等,旨在促进耕地的合理利用和永久保护。
2. 统筹粮食生产和供给领导小组要统筹各地粮食生产和供给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储备情况,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合理规划粮食生产布局,确保全国粮食供需平衡。
3. 加强耕地保护监测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对全国耕地资源的监测工作,掌握耕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掌握耕地的流失和减少情况,为相关部门制定粮食安全政策提供依据。
4. 推动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技术研究,引导农民科学种田,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5. 加强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耕地保护意识和科学种田知识,引导农民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共同保护好耕地资源。
6. 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责任领导小组要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责任,加强督查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7. 参与国际合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参与国际间有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经验,共同应对全球粮食安全挑战。
四、领导小组的工作成效自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以来,我国粮食产量稳步增长,粮食供给充裕,粮食安全形势较为稳定。
耕地资源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土地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
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
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对耕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民共同承担起耕地保护的责任,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济手段等多种途径,实现耕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可持续保护。
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民在耕地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民在耕地保护工作中
的职责和任务。
3.加强耕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为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4.制定和实施耕地保护规划,合理安排耕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治理耕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6.加强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
7.建立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和农民在耕地保护方面的工
作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
8.对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
通过实施耕地保护和安全责任制,可以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农政[2007]17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7.05.15【实施日期】2007.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闽农政[2007]170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厅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我厅在梳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厅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对以省农业厅名义实施的293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职权分解,并经5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福建省农业厅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六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十六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十五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十八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十八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十四条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四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五条植物检疫条例十三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十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十一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十九条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十四条兽药管理条例三十一条兽药管理条例八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二十六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一条草种管理办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一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六十七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兽药管理条例五十九条兽药管理条例五十九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一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二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二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二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二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三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四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七条兽药管理条例六十八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二十六条农药管理条例四十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十八条农药管理条例四十条农药管理条例四十条农药管理条例四十条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十九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十条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三十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十九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六十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六十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六十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六十条。
耕地保护办公室工作制度
耕地保护办公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耕地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耕地保办”)是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监督和管理耕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耕地保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综合治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耕地保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耕地保办设立耕地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耕地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二)监督和管理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三)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耕地保护状况;(四)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五)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耕地保护工作。
四、工作程序第七条耕地保办工作程序分为: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测评估、问题处理、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计划制定: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明确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二)组织实施:按照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三)监测评估:定期对耕地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四)问题处理:对耕地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耕地保护工作不受影响;(五)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六)工作总结: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闽农政[2007]170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通知(闽农政[2007]170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厅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我厅在梳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厅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对以省农业厅名义实施的293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职权分解,并经5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福建省农业厅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序号│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承办单位┃┠───┼──────────────────────────┼───────────────────────────────────┼──────────────┨┃一、行│││┃┃政许可│││┃┃(25项│││┃┃)│││┃┠───┼──────────────────────────┼───────────────────────────────────┼──────────────┨┃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种子总┃┃││第四条│站┃┠───┼──────────────────────────┼───────────────────────────────────┼──────────────┨┃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种子总┃┃││法》第十一条│站┃┠───┼──────────────────────────┼───────────────────────────────────┼──────────────┨┃3│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5│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科技教┃┃││法》第三条│育处┃┠───┼──────────────────────────┼───────────────────────────────────┼──────────────┨┃6│农药广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药检┃┃││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农药│定所┃┃││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7│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业机┃┃││五条│械管理局┃┠───┼──────────────────────────┼───────────────────────────────────┼──────────────┨┃8│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田建┃┃│的肥料登记│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9│非疫区研究植物检疫对象的审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植保植┃┃│││检站┃┠───┼──────────────────────────┼───────────────────────────────────┼──────────────┨┃10│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兽医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11│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兽医处┃┃│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1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五条│处┃┠───┼──────────────────────────┼───────────────────────────────────┼──────────────┨┃13│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1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15│兽药广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药管理处┃┠───┼──────────────────────────┼───────────────────────────────────┼──────────────┨┃16│新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临床试验审批│《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药管理处┃┠───┼──────────────────────────┼───────────────────────────────────┼──────────────┨┃17│主要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18│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畜牧业┃┃│││处┃┠───┼──────────────────────────┼───────────────────────────────────┼──────────────┨┃1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法》第四条│药管理处┃┠───┼──────────────────────────┼───────────────────────────────────┼──────────────┨┃20│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饲料兽┃┃││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药管理处┃┠───┼──────────────────────────┼───────────────────────────────────┼──────────────┨┃2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厅种植业┃┃│││管理局┃┠───┼──────────────────────────┼───────────────────────────────────┼──────────────┨┃2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办公室┃┠───┼──────────────────────────┼───────────────────────────────────┼──────────────┨┃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省种子总站┃┃││第四十四条│┃┠───┼──────────────────────────┼───────────────────────────────────┼──────────────┨┃24│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厅种植业管理局┃┃││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5│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厅畜牧业处┃┃││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二、行│││┃┃政处罚│││┃┃(195 │││┃┃项)( │││┃┃分解方│││┃┃案具体│││┃┃见说明│││┃┃)│││┃┠───┼──────────────────────────┼───────────────────────────────────┼──────────────┨┃26│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27│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28│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29│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30│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种子销售的││┃┠───┼──────────────────────────┼───────────────────────────────────┼──────────────┨┃3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32│从境外引进草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省畜牧总站┃┃│售的││┃┠───┼──────────────────────────┼───────────────────────────────────┼──────────────┨┃33│从境外引进食用菌菌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省农业执法总队┃┃│菌种销售的││┃┠───┼──────────────────────────┼───────────────────────────────────┼──────────────┨┃34│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35│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36│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37│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38│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39│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4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41│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42│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省农业执法总队┃┠───┼──────────────────────────┼───────────────────────────────────┼──────────────┨┃43│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省农业执法总队┃┠───┼──────────────────────────┼───────────────────────────────────┼──────────────┨┃44│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符的││┃┠───┼──────────────────────────┼───────────────────────────────────┼──────────────┨┃45│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省农业执法总队┃┠───┼──────────────────────────┼───────────────────────────────────┼──────────────┨┃46│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省农业执法总队┃┠───┼──────────────────────────┼───────────────────────────────────┼──────────────┨┃47│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省农业执法总队┃┃│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48│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省农业执法总队┃┠───┼──────────────────────────┼───────────────────────────────────┼──────────────┨┃49│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省农业执法总队┃┠───┼──────────────────────────┼───────────────────────────────────┼──────────────┨┃50│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省农业执法总队┃┠───┼──────────────────────────┼───────────────────────────────────┼──────────────┨┃51│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省农业执法总队┃┠───┼──────────────────────────┼───────────────────────────────────┼──────────────┨┃5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省农业执法总队┃┃│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5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省农业执法总队┃┃│批准证明文件的││┃┠───┼──────────────────────────┼───────────────────────────────────┼──────────────┨┃54│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55│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省农业执法总队┃┃│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56│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57│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的内容不一致的││┃┠───┼──────────────────────────┼───────────────────────────────────┼──────────────┨┃58│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省农业执法总队┃┠───┼──────────────────────────┼───────────────────────────────────┼──────────────┨┃59│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60│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61│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62│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63│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64│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省农业执法总队┃┃│材料的││┃┠───┼──────────────────────────┼───────────────────────────────────┼──────────────┨┃65│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省农业执法总队┃┃│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66│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67│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省农业执法总队┃┠───┼──────────────────────────┼───────────────────────────────────┼──────────────┨┃68│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省农业执法总队┃┃│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69│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省农业执法总队┃┠───┼──────────────────────────┼───────────────────────────────────┼──────────────┨┃70│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农业执法总队┃┠───┼──────────────────────────┼───────────────────────────────────┼──────────────┨┃7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省农业执法总队┃┃│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7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7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7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75│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省农业执法总队┃┃│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76│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省农业执法总队┃┠───┼──────────────────────────┼───────────────────────────────────┼──────────────┨┃77│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产品的││┃┠───┼──────────────────────────┼───────────────────────────────────┼──────────────┨┃78│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农业执法总队┃┃│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的││┃┠───┼──────────────────────────┼───────────────────────────────────┼──────────────┨┃79│销售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省农业执法总队┃┃│检验的过期农药的││┃┠───┼──────────────────────────┼───────────────────────────────────┼──────────────┨┃80│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81│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实验活动的││┃┠───┼──────────────────────────┼───────────────────────────────────┼──────────────┨┃82│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83│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以及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作情况的││┃┠───┼──────────────────────────┼───────────────────────────────────┼──────────────┨┃84│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8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86│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87│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规范和操作规程的││┃┠───┼──────────────────────────┼───────────────────────────────────┼──────────────┨┃88│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89│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预案并备案的││┃┠───┼──────────────────────────┼───────────────────────────────────┼──────────────┨┃90│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91│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92│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93│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9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95│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96│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两种以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97│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98│拒绝接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99│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100│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101│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
耕地保护处岗位职责
耕地保护处(科)人员职位职责修订一、职位设置(一)处长1、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有关管理工作;2、负责对制定全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土地保护和土地整治及农用地转用管理等办法、制度的审定;3、负责对制定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相关规定的审定工作;4、承担基本农田保护;5、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转用、征用审核和征批的审定;6、负责全市统一征地和征地“农转非”工作;7、负责各分(县)局耕地保护和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8、参与协助有关处室做好有关耕地保护和征地管理方面的信访、人大政协提案、行政复议、行政纠纷工作;9、承办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处长1、承担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农用地保护工作;2、承担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定;3、负责全市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4、协助处长搞好全处党风廉政和处务建设工作;5、参与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土地年度计划管理工作;6、协助处长做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指导;7、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耕地保护1、承担全市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具体工作,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2、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落实的具体工作。
建立健全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考核;3、负责耕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工作的落实,指导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开展。
通过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4、负责落实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和管理耕地开垦费缴纳、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填报国土资源统计汇总及报表等;5、承担对全市各区县国土部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的责任;6、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耕地保护培训和各项政策调研工作;7、承担耕地保护宣传工作;8、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耕地保护工作职责市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工作职责市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对《嘉峪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2022-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嘉峪关市土地整治规划(2022-2022年)》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三区、市农林局、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考核原则和考核标准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考核标准是:(一)各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镇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保护率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三)各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已经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标准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程序第五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22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职责与任务解析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职责与任务解析随着农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田土壤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农业农村部作为我国农业管理和发展的主管部门,拥有着监管和指导农田土壤保护工作的职责与任务。
本文将对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职责与任务进行解析。
一、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应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保护农田土壤资源。
他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制定并完善农田土壤保护的政策措施,确保农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他们还需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保护农田土壤的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农田土壤监测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应负责组织实施农田土壤监测工作。
他们需要指导农田土壤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收集并分析农田土壤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通过对土壤质量、营养物质含量、污染物浓度等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农田土壤的变化情况,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保护农田土壤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
三、开展农田土壤保护宣传教育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应负责开展农田土壤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他们需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向农民和农田经营者普及农田土壤保护的知识和技术。
他们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推广,提高农民的土壤保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他们还需要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对农田土壤保护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保护土地的能力。
四、加强农田土壤修复与治理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应负责加强农田土壤修复与治理工作。
他们需要指导和推动土地利用单位对受损的农田土壤进行修复和治理,恢复其生产力和生态功能。
他们可以通过开展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土壤修复和治理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农田土壤的整体质量。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应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他们需要与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农田土壤保护工作的开展。
他们可以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行动,解决农田土壤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职责与任务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职责与任务首先,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负责制定和完善土壤保护政策和标准。
他们需要借助科学研究和技术进展,制定可行的土壤保护政策和标准,确保农田土壤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他们需要与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紧密合作,吸纳各方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标准。
其次,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负责土壤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他们需要开展科学研究,了解土壤保护的最新技术和方法,并将其进行整合和改进,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作物的需求。
他们还需要将这些技术和方法进行示范和推广,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农民的土壤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农田土壤的质量。
他们需要建立和完善土壤监测体系,定期对农田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土壤的变化趋势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他们还需要指导和支持地方农业部门开展农田土壤质量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和工作推进提供依据。
此外,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还负责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土壤保护的重视和意识。
他们需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组织和开展土壤保护宣传活动,向农民和公众普及土壤保护的知识和技术,强化农民的土壤保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土壤保护氛围。
最后,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还负责指导和支持农田土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制定土壤保护规划,根据农业发展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合理规划农田的利用方式和布局。
他们还需要指导和支持地方农业部门开展土壤管理和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加强农民的土壤保护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他们需要制定政策和标准,研发和推广技术,监督和检查农田土壤质量,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和支持农田土壤的规划和管理。
通过他们的努力,农田土壤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改善。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职责与任务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职责与任务农田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好农田土壤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作为土壤保护的主要执行者和管理者,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本文将从政策指导、监测评估、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等方面探讨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具体职责与任务。
一、政策指导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的首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土壤保护提供组织和管理的指导。
他们需要对国家、地方和部门层面的法规进行研究和解读,制定符合实际的农田土壤保护政策。
同时,还需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统一的态势和行动,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监测评估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负责农田土壤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他们需要建立土壤监测网络,定期对不同地区的农田土壤进行调查和监测,了解土壤的质量状况、病虫害情况、肥力水平等。
同时,还需要评估农田土壤的保护效果,分析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政策和措施。
三、科技支撑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依托科技手段,为农田土壤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他们需要进行土壤研究和创新,探索农田土壤的培肥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
同时,还需要推广和普及科学种植技术,引导农民合理施肥、科学耕作,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降低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四、宣传教育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还需开展农田土壤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他们需要组织和开展土壤保护的培训和讲座,向广大农民宣传土壤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土壤保护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农民的保护意识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田土壤保护中担负着政策制定、监测评估、科技支撑和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责和任务。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田土壤质量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宝贵的农田土壤资源,实现农村农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耕地保护科职责职能
耕地保护科职责职能
耕地保护科职责和职能
一、耕地保护科的职责
1、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做到耕地保护利用有序化、有效化、适度化。
2、建立耕地保护利用和土地利用管理的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对耕地及土地资源等实施实地调研,及时发现耕地占用及破坏行为,做出有效的整治措施。
3、负责耕地保护科室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地貌研究和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调查非法占用耕地及地质灾害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保护。
4、负责收集有关耕地保护研究和保护技术的资料,完善耕地保护管理制度,提高耕地保护能力。
5、负责耕地保护科室及其相关部门履行耕地保护、科学管理职责,编制耕地保护预算,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行动计划,跟踪耕地保护履行情况,制定耕地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完善耕地保护法规政策,建立耕地保护责任体系。
二、耕地保护科的职能
1、组织制定耕地保护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
2、实行耕地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全面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和持续利用水平。
3、实施耕地资源分析,定期对耕地数量、情况进行考核,维护耕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4、开展耕地及其相关资源的保护研究,推广耕地保护技术。
5、定期对耕地保护和利用的现状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解决。
6、建立耕地保护核心区,建立耕地登记制度,建立耕地保护行动计划,完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
7、开展耕地保护教育科普活动,推广耕地保护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分工方案
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分工方案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是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降低,必须制定明确的分工方案,明确每个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下面是一个关于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分工方案的相关参考内容:1. 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组长是负责整体协调和指导工作的核心成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召开和主持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统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
2. 自然资源部代表自然资源部代表是负责耕地保护政策制定和监督工作的成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建立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土地沙化、荒漠化等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确保耕地的整体稳定和质量改善。
3. 农业农村部代表农业农村部代表是负责农业生产和耕地保护的主管部门成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耕地保护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展,推动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推广科学耕作技术和农药合理使用,确保农田土壤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
4. 生态环境部代表生态环境部代表是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耕地环境质量监测的成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土壤污染和化学物质残留的监测和治理,推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保护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确保耕地的健康和可持续使用。
5. 地方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是负责地方耕地保护工作的成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加强土地管理和规划,落实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动土地整治和流转,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确保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
6. 统计局代表统计局代表是负责统计和监测耕地面积和质量的成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全国耕地调查和监测工作,编制和发布耕地统计数据,提供耕地保护相关信息支持,评估和预测耕地供需状况,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7. 科研院所代表科研院所代表是负责农业科技研究和技术支持的成员。
耕地保护六项指标工作分工
耕地保护六项指标工作分工耕地保护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应,需要明确划分耕地保护六项指标工作的分工。
一、土地整治土地整治是耕地保护的首要任务之一。
针对土地存在的问题,通过改良土壤质量、改善土地利用方式等手段,提高土地的肥力和利用效益。
土地整治的主要负责单位是农业部门,需加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协作,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农业节水灌溉农业节水灌溉是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好的节水灌溉技术可以提高灌溉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降低地下水位下降速度。
节水灌溉工作由水利部门牵头,需加强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等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农田灌溉设施建设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三、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是耕地保护的一大难题。
农药、化肥的使用过量和不当使用,农田面源污染等都会对土壤质量造成破坏。
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工作需要环保部门、农业部门等单位的共同参与,建立农田污染防治体系,推广绿色农业种植技术,加大农田污染整治力度。
四、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耕地保护的重要保障。
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划定耕地保护红线,调整农、林、牧、渔用地结构,是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需与农业部门、规划部门等单位进行紧密配合,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耕地流转管理耕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耕地保护的重要环节。
加强耕地流转管理,促进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耕地流转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以及相关乡镇政府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加强流转土地的监管和评估。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土地流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明确土地权属关系、确保流转土地权益的合法性,促进土地转换、流转的顺利进行。
耕保科职责——精选推荐
耕地保护科科长职责
1、负责耕保科全面工作。
2、负责各类建设用地报件审批;负责单独
选址建设项目征、占用地报件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督促检查乡镇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
作。
4、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征地审查工
作。
5、负责耕地开垦费等本科室业务收费的审
核。
6、组织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耕地保护科职责
拟定全县耕地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和复垦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办农地转用、征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组织协调和“无地农民农转非”的土地审核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增量土地收益、土地管理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审核。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政发[2008]57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5【实施日期】2008.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现将《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一、任务分解(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1、兴庆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017万亩;2、金凤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9148万亩;3、西夏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6409万亩;4、贺兰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0275万亩,5、永宁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4936万亩,6、灵武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1034万亩,(二)基本农田保护。
依法保护基本农田,达到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的要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1、兴庆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2482万亩;2、金凤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4388万亩3、西夏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6148万亩;3、贺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8442万亩;4、永宁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5369万亩;5、灵武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8.5232万亩。
(三)规划计划管理。
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
(四)项目用地审批。
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耕地占补平衡。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期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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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处岗位职权分解
根据市局《机关“三定”规定的实施方案》要求和参照省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处现行工作职责是:承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审核省以上审批的用地事项;会同有关处室审批全市国有土地划拨、乡镇企业用地、临时占地。
现结合工作实际和4个岗位,制定岗位职权分解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