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中标配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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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

区域销售配送商配送合同

年月日

区域销售配送商配送合同

合同编号:JZHT-

供货方: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编号:

经销商:(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在公正、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上饶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生产与销售资格

1.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乙方单位红色公章,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乙方需保证所供证照的真实有效,对因乙方所供证照有伪造等虚假合作行为造成的交易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并予以赔偿。

1.2为便于业务操作,乙方代表身份证号码:,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实施交易行为,即签字的收货确认单及对账单,填写的开票及发货申请等,均视为乙方签订、签收或委托。指定人员如有变动,甲方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1.3乙方收货地址: ,收货人: , 收货电话: ,收件地址: ,收件人: ,收件电话: ,邮编: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乙方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变更内容,否则视同乙方确收寄件或货物,且造成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第二条 销售产品

第三条 销售区域及渠道

3.1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以上对应产品在以下区域及渠道销售,(以下简称“指定区域”)的销售代理商,乙方仅限于在以下对应的渠道及区域销售甲方产品。

(1)、基层医疗机构渠道:

代理区域为: ;

(2)、OTC 渠道:(除连锁以外的社会药店终端,包括县级以上的诊所及门诊终端)

销售区域为: ;

(3)、连锁渠道:(指县市级以上的,直营店在20家以上的连锁药店,须附连锁企业名单) 连锁名称: ;

3.2乙方不得在指定区域及指定渠道外销售甲方产品,不得以甲方名义,在指定区域及指定渠道销售甲方的产品,甲方保证在指定区域内不向其它商业单位及代理商供应该规格产品。

第四条 窜货的认定与处罚

4.1如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外购买到乙方指定区域售出的该产品,则可认定乙方有窜货行为,

4.2对上述窜货行为,公司有权追究窜货方的法律责任,要求窜货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 销售价格

6.1乙方有义务维护该产品在当地的分销价格,其中:供基层医疗机构 应不低于RMB 2.23 元/盒;非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其他非基层医疗机构、终端及商业公司)应不低于RMB 2.5 元/盒。乙方应制定合理的销售系统分别满足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客户的不同销售价格。

6.2如甲方发现乙方低于指定价格销售甲方产品,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调高向乙方的供货价格甚至终止销售协议另外委托配送单位配送并保留处罚扣除返利配送费的权利。

6.3如遇到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的调整而影响甲方产品的中标价时,甲方有权按国家政策作出品名规格

规格 包装 合作供货价 最低出货价 最高零售价 多潘立酮

10mg*30s 480盒 2.23元/盒 2.23(基层) 10元/盒 2.5(其他) 10元/盒

相应的调整,甲、乙双方有责任执行相关政策或部门法规。

第六条折扣(返利配送费)

在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按季度按乙方当前季度向甲方回款的金额给予乙方 10 %的折让。

第七条处罚

1、经销商销售价格规定

1)禁止经销商任何形式的低于捷众规定价格销售捷众产品的销售行为。

2)经销商不得针对捷众产品进行换货交易、打包返利、变相降价等销售行为。

2、经销商“销售价格违规”的两种表现形式

1)经销商在销售票面上以低于捷众规定价格销售捷众产品的销售行为。

2)经销商虽在销售票面上符合捷众规定的价格,但通过换货交易、打包返利、变相降价等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捷众规定价格的销售行为。

3、经销商“销售价格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次发生处罚2000元;从返利中扣除。

第二次发生扣除当季回款的5%返利。

第三次发生扣发当季全部返利并停止合作另外委托配送单位配送

4、非签约客户“销售价格违规”,供其货物的经销商连带责任的处罚规定

非签约客户销售价格违规,捷众将该非签约客户列入“黑名单客户”,通告全国客户;同时,捷众将追究供应其货物的经销商的连带责任,将从供应其货物的经销商销售折扣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

第八条供货与提货

7.1甲方自收到乙方《购销合同》传真件与乙方应付当批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出货物。乙方需自甲方发货后7日内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寄至甲方。

7.2甲方承担将货物发至乙方指定地点的长途(公路)运输费用。

7.3甲方发运的该产品应货单相符,货单同行,不能随货的单据,甲方将采用其它办法于货物交运后三日内发送给乙方。

7.4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的货、款交给或借给无持有加盖甲方公章授权书的人员,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乙方应在接到运输公司到货通知后,在24至48小时内由指定收货人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时予以提货,如因乙方延误提货或由指定收货人委托他人代收货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7.6产品无质量问题甲方不予退换货处理。自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5日内,甲方未收到乙方书面收货异常证明,则视为甲方交货合格。

7.7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销售因乙方贮存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该产品,及有严重包装破损的该产品,否则因此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导致甲方信誉受损,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7.8乙方收到甲方供货应在甲方发货单上签字盖章,以向甲方确认收货情况。

7.9乙方指定收货人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红章指定收货人变更通知,并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据此执行发货,否则造成货运损失,包括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价款及结算方式

8.1结算价格:乙方应按甲方产品供货价格(含增值税,详见第二条之相关规定),与甲方结算货款并申请开具发票。

8.2协定付款方式:银行电汇,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8.3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开票需求。

第十条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

9.1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如有违反,另一方除有权无条件终止该合同并有权要求违反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2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9.3本合同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并按相应条款中赔偿限定予以处罚,且对乙方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途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争议的解决

10.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

10.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饶市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流向及库存管理

流向及库存管理

1、乙方须在每月月初免费向甲方提供甲方品种库存以及上月电子版流向及盖章纸质版月度流

向。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流向(包含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和库存查询费。

2、如有需要,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代表及相关授权人员到乙方现场核查销售流向,包括销售

甲方产品的即时电脑信息、销售票据、财务结算凭证等单据及到乙方仓库现场核实库存。如无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人员核查时,视作乙方制造假流向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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