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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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聘用制度范本

会计事务所聘用制度范本

会计事务所聘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聘用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全体股东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事务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事务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事务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事务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第五条事务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具备良好的职业声誉和专业的职业素养,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能够满足事务所的业务需求。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如下:(一)审计委员会根据事务所的业务需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制定选聘政策和流程;(二)审计委员会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筛选,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报价、执业记录、专业能力、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三)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选聘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五)股东大会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后,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1. 概述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机构,其选聘部分是保证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中的选聘部分展开论述。

2. 选聘流程2.1 确定需求在选聘之前,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明确自身的业务需求,包括岗位职责、技能要求以及专业背景等。

通过对需求的明确,可以更有针对性地筛选合适的候选人。

2.2 招聘广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以吸引潜在的候选人。

广告应该包含对岗位要求的明确描述,同时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和声誉。

2.3 简历筛选收到应聘者的简历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岗位要求和简历中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的依据可以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资格等。

2.4 面试环节通过简历筛选后,会计师事务所将邀请合格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面试环节可以分为初面和终面两个阶段。

2.4.1 初面初面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旨在初步了解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面试官可以提问候选人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2.4.2 终面终面由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合伙人负责进行。

终面面试主要着眼于候选人的领导才能、与客户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2.5 考核和背调面试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将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背景调查。

考核可以包括技能测试、情景模拟或者小组讨论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适应能力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2.6 入职决策综合考核和背调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将作出是否录用候选人的决策。

决策的依据可以包括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以及与公司文化的契合度。

3. 相关政策和要求3.1 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部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不得进行性别、年龄、种族等歧视性选聘;必须对候选人的个人信息保密等。

3.2 建立专业标准为了确保选聘的专业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选聘标准和流程,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杜绝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事务所人员的招聘工作,确保人员的招聘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的效率,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岗位的确定第二条会计事务所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和工作计划,确定需要招聘的岗位。

第三条招聘岗位的名称、职责、任职资格等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符合《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四条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招聘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度,并按照统一办法组织招聘工作。

第五条招聘岗位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对岗位需求的了解。

第六条招聘应聘人员的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定期向内部员工发布。

第七条会计事务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招聘,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招聘、招聘会、内部推荐等方式。

第八条对于招聘的人员,会计事务所应当进行面试、笔试或者其他方式的选拔。

第九条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招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选拔出符合要求的人员。

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条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会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招聘政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招聘行为。

第十二条会计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招聘人员或者招聘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招聘工作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应聘人员,不得故意误导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会计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聘应聘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招聘中发现弄虚作假、涉嫌舞弊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招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岗前培训与专业素质提升第十六条招聘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会计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的专业培训和进修,提升其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八条会计事务所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环境,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承办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承办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并按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或公司董事局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近三年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局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1、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2、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

第七条 选聘承办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二)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局审议;(三)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四)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中的职责:(一)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制度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制度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制度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等标准。

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非专业因素的影响。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声誉则是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良好的声誉可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信力。

二、选聘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选聘程序,确保选聘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程序规范应包括发布选聘信息、收集投标申请、评审投标文件、现场考察、确定中标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责任人,以便对整个选聘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投标评审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投标评审制度,以确保选聘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审制度应明确评审标准、评审流程和评审人员,采用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应建立复核机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费用预算与审批上市公司应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预算,并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

费用预算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制定,并经过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同时,应建立费用调整机制,对实际费用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五、合同签订与执行上市公司应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详细的审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费用、保密协议等条款,并对质量监控与评价、违约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上市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六、质量监控与评价上市公司应建立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价。

制度应明确质量标准和监控流程,采用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以便对审计工作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录用新员工时所遵循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具体的选聘制度可能会因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有所差异,但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招聘广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会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广告,包括在校园招聘会上,招聘网站上以及社交媒体平台等。

2. 简历筛选:会计师事务所会收到大量的简历,经过筛选后,将符合要求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面试。

3. 面试:候选人通过初步筛选后,会被邀请参加面试。

面试的形式可能包括个人面试、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

4. 考核测试: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要求候选人进行适应性测试,以评估其在特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5. 终面:通过前几轮筛选后,候选人可能会被邀请参加最后一轮的终审面试,与公司高层进行面对面交流和评估。

6. 录用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候选人在整个招聘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考虑其能力、经验和潜力等因素,最终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总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确保录用到最适合和优秀的人才,从而提高团队的整体能力和竞争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范例(WORD9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范例(WORD9页)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3)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5)第四章会计事务所选聘程序 (5)第五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6)第六章回避制度 (7)第七章监督及处罚 (8)第八章信息披露 (8)第九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审计业务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下称年报审计,审计范围包括所有合并报表企业)业务和专项审计业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审计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年报审计和执行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公司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事务所的具体工作由审计委员会组织进行,计划财务部协助,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的职责(一)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并负责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评价。

(三)提出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需求。

(四)根据审计业务需求,初步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候选名单。

(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资质、执业质量、诚信记录以及相关事项的尽职调查。

(六)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方案,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选聘程序,负责组织选聘工作。

(八)负责专项审计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提交公司领导审定。

(九)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领导审批意见,负责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十)收集、汇总相关部门对执行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评价意见,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收集、汇总相关部门对执行专项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评价意见,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评价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是指招聘和选拔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这个制度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保障客户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招聘需求分析、选拔流程、考核评价等方面阐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

首先,一个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应该从招聘需求分析开始。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确立招聘岗位、需求岗位数量、所需专业背景等。

通过与业务部门和管理层的沟通,明确所需人才的技能、能力和经验要求。

这样的需求分析可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到符合其发展需要的人才,避免因人员不匹配而带来的业务风险。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应该包含一套完整的选拔流程。

这个流程可以包括简历筛选、笔试、面试和综合评估等环节。

简历筛选阶段可以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然后通过笔试和面试环节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沟通能力等。

最后,通过综合评估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最佳人选。

这个流程的目的是确保选拔出最匹配的人才,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素质和能力。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包括试用期评估、业绩评估、培训发展评估等。

试用期评估可以对新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并进行适当的培训。

业绩评估可以通过对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反馈员工的优劣势和发展方向。

培训发展评估可以对员工的学习进度和能力提升进行评估,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渠道。

这个考核评价机制可以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以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业务发展。

总结起来,一个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应该基于招聘需求分析、包含完整的选拔流程和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

通过这个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招聘到最合适的人才,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保障客户利益。

此外,一个良好的选聘制度也可以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调整人员配置,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第3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4.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6.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第3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第4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5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1.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2.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3.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4.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6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1.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7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专员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审计专员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2.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财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对于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以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成员的权益和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财务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定义、重要性、内容和实施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组织内部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而制定的系统性规则和程序,它包括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内容。

财务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组织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财务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财务制度规定了财务管理的基本规则和程序,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信誉度。

2.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财务制度明确了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避免财务管理行为的滥用和违规行为,提高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保障组织利益的最大化:财务制度通过规范和监督财务管理行为,降低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障组织利益的最大化。

财务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凭证和账簿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财务报表编制制度:规定了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的内容、格式和报送时间等要求。

3.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授权和责任、业务流程和权限分配、风险管理和审计等方面的规定。

4.财务审计制度:规定了财务审计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和方法、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计等方面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成员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合适的人才并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涉及到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晋升和奖惩等方面的要求,旨在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人才队伍,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人员招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所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解职、服务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所自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事务所职员。

第四条本所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第二章聘用第五条本所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本所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办统筹计划。

第八条本所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试用及报到第九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二)交登记照片5张;(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

第四章解职第十二条本所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自动离职”、“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十三条本所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十四条本所员工到规定的职龄后,为自动离职,其办法另定。

十五条本所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第在未获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十七条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会计师事 务 所选 聘 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 务 所选 聘 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决策程序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不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征询管理层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建议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或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否定性意见。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招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的步骤通常如下:
1. 设定招聘目标:确定所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数量、职位级别和招聘时间。

2. 编制职位描述:明确所需职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相关技能和经验。

3. 制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渠道、推广方式和招聘预算,如社交媒体、招聘网站、校园招聘等。

4. 开展招聘活动:发布职位信息,筛选简历,进行面试和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应性。

5. 与候选人洽谈:与候选人进行薪资谈判、福利待遇讨论,以及签订合同等。

6. 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候选人的背景信息、参考人员的评价,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7. 确定录用:根据候选人的表现、能力和适应性,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8. 安排入职事宜: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介绍组织文化和价值观,并解决入职手续等问题。

9. 建立与管理员工档案:建立员工档案,包括个人信息、薪资等,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工资调整。

10. 持续开展员工发展计划: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计划,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和提升。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制度可以考虑,如员工关怀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福利待遇制度等,以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选聘制度
一、目的
本部分的制度旨在规范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管理,创造一个健全、合理、公平的选聘管理体系,以保证所有应聘者在安全、公平、秩序的环
境中参加选聘活动,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格信息得以准确传达,为会
计师事务所聘任有素质的会计师,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选聘程序
2.面试评定:针对预定审查合格的应聘者,由本会计师事务所评审组
组织面试评定,评审组具体由总管理者,服务部主管,支持部主管,本会
计师事务所主管审计师,技术负责人共同组成,最终评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总管理者进行审批。

3.录用和合同签订:通过审批的应聘者,应由总管理者审定有关录用
文件,组织与被录用者签订各项招聘合同,并落实本部分的《会计师合同》的要求。

三、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被审批通过的应聘者将被录用。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参考文本)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参考文本)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参考文本)为规范本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维护本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则1.招聘时根据招聘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择优录取,并重点考虑应聘人员品行、学历、岗位胜任能力、工作经验及发展潜力等其他个人背景情况。

2.本单位相关职位出现空缺时,将优先考虑已聘用职工,然后再对外招聘。

工作表现是本单位晋升职工的最主要依据。

3.人力资源部应不断更新本单位各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招聘程序1.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制定具体的招聘实施方案;2.各部门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人员时,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招聘申请,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招聘;3.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初试,在初试时可以根据各专业需要,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4.应聘人员须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后方可录用;(三)、职工入职1.单位向职工发放《录用通知书》,并通知入职报到的时间、地点。

2.单位将组织新入职职工参加新职工培训,以使职工了解单位情况与管理制度。

3.单位向职工发放《职工手册》,加强职工对单位制度的了解。

(四)、试用期1.新职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一至六个月,试用期间单位将对职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2.试用期薪资执行单位制度标准;3.试用期届满,经单位考核者,可转为正式职工,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新职工在上岗后一个星期内,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是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 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期限等条款约定。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单位将在合同到期前30日向职工发出书面的通知书,职工可决定是否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如职工或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时自动终止。

单位要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文本)如下: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于年月日与我单位签订了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岗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了年月个月。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对公司会计事务所的聘任、续聘和更换管理等事项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

2.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4.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4.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4.5监督及评估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4.6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以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4.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5.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5.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5.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5.5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5.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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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提名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可采取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为1年。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10个工作日
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调查记录和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聘任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董事会审议聘任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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