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真药”为何算假药《药品管理法》详解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跨境电商的兴起,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中国日益普遍。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中国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购物渠道直接从国外购买药品,然后通过快递或者私人物流途径运输到中国,绕过了中国的进口药品审批程序和国内药品零售渠道,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有其优势,可以方便消费者购买到一些国内无法获得的药品,或者价格更为优惠。
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对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中国是否合法?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销售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境外引进药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如何进行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一般来说,对于从国外购买的药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要查明药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已经在国内取得了进口许可证;要查明药品的内容和成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中国的标准和规定;要查明代购行为的形式和方式是否违法,包括购买、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在充分调查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进行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根据中国的法律,对于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违法情节较轻,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如果违法情节较重,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等。
对于平台、物流、代购商等商业主体来说,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经营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如违法经营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等。
如何规范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要理性对待海外药品代购行为,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提示,避免盲目代购和使用。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海外药品代购是指个人或者机构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者代购渠道,代为购买境外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的行为。
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和国际物流的发展,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需求,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那么,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司法上应该如何认定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我国药品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根据该法律,任何个人或者机构代为购买境外药品,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活动。
而代购境外药品属于药品的流通环节,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批准和许可,就涉嫌违法。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药品的进口活动。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涉及到药品的跨境进口,如果没有得到相关许可,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从案例的角度来看,一些涉及海外药品代购的案件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审理和判决。
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购国外药品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代购国外的药品,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违法,并依法予以处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对于违法行为是会进行严肃处理的。
从法律法规的落实来看,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跨境电商和药品代购的法规和规定。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跨境电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也对跨境药品的进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进口药品需要经过检验检疫程序。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从风险和安全的角度来看,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由于跨境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购买者在代购海外药品时很难获得有效的质量和安全保障。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我国日益普遍。
海外药品代购是指国内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在海外购买药品,再通过快递或其他途径进口到我国,并向国内个人或其他组织售卖药品的行为。
这种跨境药品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部分患者对特定药品的需求,但也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
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出口药品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药品是国家重点监管的特殊商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才能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而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涉及跨境交易、药品质量、进口手续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司法认定。
从司法认定的角度来看,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药品合法性海外药品代购的药品是否合法是其最关键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特定情况下的进口药品外,其他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批和注册才能进入我国市场。
如果海外药品代购的药品未经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批和注册,就属于非法药品,其销售和使用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2. 进口手续3. 销售方式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销售方式也是其司法认定的一个方面。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我国销售药品必须持有相应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在国家药监部门登记备案。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要求,也是其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
1.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2. 药品安全风险海外药品代购的药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存在一定的健康和安全风险。
这些药品可能未经严格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存在使用风险和严重的不良反应风险,可能对用户的健康造成危害。
3. 进口风险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涉及跨境交易和进口手续,因此存在一定的进口风险。
一些药品在进口时可能会被扣留或者被退运,导致货物无法顺利进入我国市场,成为无法销售的问题。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摘要】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在海外购买药品并运输到国内,代替患者购买或提供药品的行为。
目前,我国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尚未有专门法规,但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可依法予以处理。
司法认定海外药品代购行为主要考虑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等因素。
一旦认定违法,相应责任将由代购者承担,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加强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监管,有助于减少不合法不安全药品的流入,有效保护公众健康。
未来,在对跨境药品流通进行更加规范的基础上,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药品贸易规则制定,以推动我国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司法认定、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监管、法律风险、案例分析、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海外购买药品并寄送至国内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和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外药品代购行为逐渐增多,并且涉及的药品种类也越来越丰富。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需要特殊药品治疗疾病的患者,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安全问题。
背景介绍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兴起背景、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发展现状、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对国内药品市场的影响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增加,海外药品代购行为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针对这一现象,相关法律法规应运而生,以规范和管理海外药品代购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关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规范,对于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探讨这一现象对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的影响。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涉及到国际贸易和跨境销售,对于了解国际药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可能对国内药品行业和药品市场产生竞争压力,因此对于国内药品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参考价值。
焦点问题,新的《药品管理法》有回应
健康广角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后的首次全面修改。
对比旧法,新法重新界定了何为假药、劣药;建立了上市许可证制度,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针对常用药、急(抢)救药短缺问题,设专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等。
此外,新法还回应了“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算不算假药”“网售处方药该禁还是该放”等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代购境外药不算卖假药,进口药品仍需审批代购境外新药,算不算假药?该不该处罚?如何处罚?电影《我不是药神》主人公独家代理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故事,以及今年的聊城假药案,引发社会各界对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的关注。
根据新法,代购的境外抗癌新药,只要在境外是合法的,即便没有获得我国的进口审批,也不再按假药论处。
对于这些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乃至于免除处罚。
这些修改回应了对“我不是药神”反映的社会问题的关切。
不过,新法虽然为海外代购新药“开了一个小口”,可并不意味着放开,海外代购药品依然存在法律风险。
新《药品管理法》规定,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经过批准,这是一个原则。
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
虽然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但是不等于就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
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将面临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大量代购境外新药,或代购的药品造成延误治疗、人身伤害等后果,仍然面临严厉处罚。
允许网售处方药,线上线下同标准新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摘要】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海外渠道购买药品并引入国内进行销售或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在我国,此类行为存在法律法规的约束,涉及的主要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侵权责任法》等。
对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考虑代购行为的定义和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代购行为需具备明显的经营性和代理性质,且行为主体需具备违法犯罪意图。
案例分析显示,代购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药品安全、知识产权和合同履行等方面。
在进行海外药品代购时,需注意相关风险提示,如药品真实性、合法性和品质保证等。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以维护公共健康和市场秩序为目标。
【关键词】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司法认定、法律法规、代购行为定义、司法认定标准、案例分析、风险提示、结论1. 引言1.1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是指在跨境购买药品并从海外进行寄送或转运的行为在司法上的判定和规定。
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海外药品代购行为逐渐增多,但这种行为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因此在司法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内药品管理法规以及跨境贸易相关的法规。
在中国,药品管理法规严格规定了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
而跨境贸易方面,涉及到海关监管、进口税费等问题,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造成一定的限制。
代购行为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代购行为指的是个人或机构在他国为他人代购商品并寄送或转运至有需求的地方。
在海外药品代购行为中,购买药品的一方往往是为了获取药品本国市场无法获得的药品或更便宜的药品。
在司法认定标准方面,法院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认定被告是否属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
如果被告违反了相关法规,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司法上的认定标准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海外药品代购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从海外药品销售网站或药品代购公司购买处方药、保健品或其他非法药品的行为。
他们购买的药品可能不符合中国药品管理法规的标准,也可能存在假冒、冒用等情况,可能对自身健康和生命造成重大危害。
因此,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管。
一般情况下,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我国是被视为违法行为的,需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既涉及到刑法,也涉及到药品管理法规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如下:刑法认定海外药品代购在我国属于犯罪行为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非法买卖药品罪,另一种是非法走私、经营、运输毒品罪。
对于非法买卖药品罪, str到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罪名为“非法提供未经批准的药品罪”。
该罪名的定罪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批准的药品:即没有获得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者没有经过进口合法地征税和报关手续的药品。
2. 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多为商业性质,以牟利为目的。
3. 违反法律规定:海外药品代购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药品管理法规。
1. 涉及毒品的进出口、生产、加工、运输、批发、零售、储存等活动;2. 涉及故意犯罪行为;3. 违法所得巨额。
药品管理法规认定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个人海外购买药品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对于普通药品,必须是批准上市的、符合我国标准并获得相应资格的正规药品销售网站。
2. 对于处方药,消费者必须要有符合我国标准的处方。
3. 在进口药品时,必须经过正规的海关进口手续、报关并缴纳相应税费。
如果未遵守以上规定,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就涉嫌违反了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规,也可能涉嫌假冒伪劣药品等相关问题。
总之,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除可能受到刑法的打击外,还需遵守我国药品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
为保护自身健康和权益,消费者在购买海外药品时,应选择正规的销售网站或药品代购公司进行购买。
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购买没有经过合法进口的海外药品。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海外购买药品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或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药品。
然而,这种行为也给国内的药品监管带来了挑战和问题。
针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如何在司法上进行认定呢?在国内法律中,海外药品代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
但是,可以根据其行为特点进行一些归纳。
海外药品代购是指借助互联网等媒介,从海外购买处方药、非处方药等医药产品并代为运输至国内,再以从业务收益为主的目的进行转售等行为。
这种行为多数由私人自发实施,也有一些人从事商业化经营。
1.药品管理法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流通的药品,均应严格依照该法进行管理。
因此,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涉及到药品在中国的销售、流通等环节,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2.侵权责任法海外药品代购行为还有可能涉及侵权的问题,如不合格药品、伪劣药品等对购买者造成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寻求救济。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购买代购药品的消费者,如果药品质量不合格或份额与实际不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维权。
同时,代购行为也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的维权权益同样适用。
1.犯罪行为认定如代购人员销售伪劣药品、违法进口药品等情况,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其犯罪行为。
对于代购行为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认定跟赔偿。
如果代购人员违反了《广告法》中的规定,使消费者误认为从代购人员处购买的药品是在国内审批过的,则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
针对代购药品品质不符、存在伪劣药等问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并且,如果代购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将药品从海外购进并销售到国内,也会构成违法行为,从而让购买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综上所述,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涉及到了药品管理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其中存在的犯罪、侵权和消费者维权等行为,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司法认定和惩处。
论《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的假药界定
论《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的假药界定摘要:生产、进口、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且严重扰乱药品管理秩序,不仅应受行政处罚,更属于刑事打击的范畴。
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如何界定假药成为实务难点,尤其是“黑作坊”生产药品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罚争议较大,本文将结合修改后《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界定提供自己的理解,为准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假药;界定;《药品管理法》;黑作坊一、《药品管理法》中假药界定条款的历史沿革《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2019年二次修订和2013年、2015年二次修正,其中对假药的界定均有所不同。
1985年《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将“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二种情形的药品规定为假药,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变质不能药用的”“被污染不能药用的”四种情形的药品规定为按假药处理(以下将简称为“拟制假药”)。
2001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界定作出修改,一是以成份代替成份名称,且统一适用国家药品标准;二是在拟制假药条款中,增加未经批准“进口、销售”药品以及增加“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的情形为假药,实现假药违法行为全流程打击;三是在拟制假药条款中增加“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的情形。
2013年、2015年二次修正均不涉及假药界定。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对假药界定作出修改,一是不再规定“拟制假药”情形,二是将原“拟制假药”条款中的“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二项规定为假药。
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为回应社会关切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列为假药,而是把假劣药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重新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假劣药,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和准确。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海外药品代购行为逐渐成为了一种新的现象。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轻松地购买到国外的药品,尤其是一些在国内尚未上市的特效药品。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并不简单,需要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法规进行综合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参考国内法律的规定。
我国有关药品的管理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许可,非法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等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
而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往往属于未经批准的个人行为,因此其是否合法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我国对于入境药品的数量、种类等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也是要考虑的问题。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还需参考国外法律的规定。
不同国家对于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各有不同,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否合法也需要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一些特效药品在国外可能需要医生的处方方可购买,而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否符合这一规定也需要加以考虑。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还可能涉及跨国贸易、进口监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的法律规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如何被司法认定还需要考虑其实质和目的。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往往是由于国内市场上某些药品的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等原因所导致的,因此其实质属于对于医疗资源的追求。
如果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出于疾病治疗或者是为了向国内供应医疗资源不足的地区,那么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相反,如果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为了牟取暴利或者是为了倒卖走私药品,那么其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实质和目的等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之后,才能够准确地进行司法认定。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也需要在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时提前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以免触犯法律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代购境外药品合法性探析
代购境外药品合法性探析作者: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向兴衍、王璐前⾔:近⽇,⼀癫痫病患⼉家长因代购境外药品被刑事⽴案起诉引发社会关注。
代购境外药品(包括低价仿制药或罕见病药)的⾏为是否违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违反,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本⽂尝试对代购境外药品的合法性展开讨论。
⼀、概述本⽂讨论的代购境外药品是指代购⼈收取⼀定费⽤,根据客户需求,为其购买指定的境外药品,并通过邮寄等⽅式交付客户的⾏为。
代购境外药品主要涉及三⽅主体,即境外药品的出卖⼈、代购⼈及购买⼈。
由于境外药品的出卖⼈普遍为境外组织或个⼈,境内外法律规定存在差异,篇幅有限,全⽂仅针对境内代购⼈购进、销售境外药品⾏为(下⽂统称代购药品⾏为)的合法性展开讨论。
⼆、代购药品⾏为评析(⼀)代购药品是否属于药品代购药品⾏为成⽴的前提是代购的物品属于药品。
由于代购的境外药品不少都在国内没有获批上市,药品包装和说明书未标明中⽂标识,因此,代购的药品在国内能否被认定成药品值得探讨。
《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于预防、治疗、诊断⼈的疾病,有⽬的地调节⼈的⽣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法和⽤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物制品等。
”按照前款规定,可以从以下⼏个⾓度判断代购物品是否属于药品:⼀是⽤途,即能否被⽤于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是包装和标识,《药品管理法》第四⼗九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及其地址、⽣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号、产品批号、⽣产⽇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法、⽤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虽然不同国家对药品包装的规定不同,但普遍都具备成分、规格、适应症、不良反应等标识;三是性质,即是否属于⽣物药、化学药或中成药等。
(⼆)代购主体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企业从事代购境外药品的经营活动需要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且经营的药品不能超过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指的是个人或组织通过订购海外药品,帮助国内患者获得治疗、养生等功能,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种商业行为。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出现有其现实背景,有些国内患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所需的药品,为了治疗疾病不得不求助于代购网站,但代购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品质无法得到保障,风险较高,可能危及人类生命健康等。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法律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未作出完整规定,对于其合法性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海外药品代购事实上涉及药品的进口,代购者未取得药品进口许可证,因此属于非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并非非法行为,因为代购行为并不涉及药品的生产、贩卖、分销等环节,而仅仅是简单的个人海外网购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允许的。
例如情况紧急而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良药,这时候可以考虑代购。
1、依法追查代购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药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未通过审核的药品进口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代购者一旦被发现,将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2、规范代购行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可以合法的,但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例如必须能够证明药品是合法的,造成伤害的风险要小,依法纳税,提供商品不得超过数量限制等。
3、要求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是最重要的。
因此,对于某些属于禁止使用的药品,不得向代购者出售,取而代之的必须是经过相关验证和严格管控的正规渠道购买的药品。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但事实上,这种商业行为存在风险较高的可能性。
因此,消费者应该坚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药品,以保障自身生命健康。
对于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应该仔细衡量其利与弊,不要盲目参与。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海外药品代购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海外药品代购指的是消费者通过购买海外药品的方式,绕过国内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直接从海外购买药品并通过邮递或物流方式送达国内。
这种行为在司法界面临着诸多争议和困惑。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药品是特殊商品,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方可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海外药品代购并没有经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而是直接通过个人行为购买药品,因此存在违法的嫌疑。
一些人认为,海外药品代购是一种合理的自由选择,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认为适合的药品,并自行承担风险。
海外药品代购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尚存在争议。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执法难度较大。
海外药品代购涉及海外购买、境外物流及海关等多个环节,跨国行为增加了执法的复杂性。
目前,在海关监管和国内快递、物流公司的配合下,有关部门已经对一些跨境购药进行了打击。
由于监管手段相对薄弱,监管不足,加之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海外药品代购行为依然层出不穷。
寻找一种既能防范风险,又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执法机制尤为必要。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权衡利益和责任。
一方面,海外药品代购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不符合国内药品标准的药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消费者海外药品代购的需求也有其合理性。
对于一些无法在国内购买到的特殊药品,或是对某种药物品牌有信任度的患者来说,海外药品代购可能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司法界在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进行认定时,需要考虑到权衡利益和责任的原则,明确监管和执法的边界。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考虑到法律法规、执法难度和权衡利益和责任等诸多因素。
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防范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特殊需求,为其提供合理合法的购买途径。
只有平衡好监管和自由选择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专家解读新《药品管理法》:境外购买自用药可不处罚
专家解读新《药品管理法》:境外购买自用药可不处罚南京日报讯(记者谈洁通讯员姜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8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仅“假药”概念“瘦身”,而且境外购买自用药也可不处罚。
据介绍,此次是《药品管理法》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3日,一直深度参与该法修订并长期专注药品管理立法与政策研究的中国药科大学邵蓉教授团队,详释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条款。
“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涉及立法目标、篇章、结构、管理思路、管理原则理念以及一些新的制度等实质性变化。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邵蓉教授介绍。
新版《药品管理法》中,令人尤为关注的是对假药劣药界定的本质回归,将假药、劣药条款进行“瘦身”修改。
“以前我国的假药、劣药,既包括实体意义上的假药、劣药,还包括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等诸多的程序意义上的假药、劣药。
例如,从国外代购的、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就按假药论处。
”邵蓉介绍,此次修订取消了“按假药论处”与“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仍属于禁止性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但应将患者自行或委托亲朋好友进出国、进出境购买少量自用药品与职业代购药品的行为区分开,“这说明国家立法中回应社会关切,既考虑现实需要,也考虑风险管理。
”她说。
网络购药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按照原来的规定,处方药在网络上是明令禁止销售的。
”团队成员、药事管理系讲师蒋蓉介绍,此次修订,专款规定了网络销售药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未明确网络平台上禁止销售处方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实践中探索网络销售处方药预留空间。
”接下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作者:赵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3期摘要:《药品管理法》第二次修订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仍然属于非法行为,其原因是该類行为在药品管理制度、患者用药安全等方面存在现实危害。
司法人员应在科学认识海外药品代购行为非法性和危害性的基础上,加强对该类行为经营特点、资质、金额的重点审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作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司法认定经营性资质情况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胡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营隐形眼镜等三类医疗器械。
从2016年开始,二人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量并获取更多利润,通过所谓的代购途径大量购入日本网红眼药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多个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加价销售,两年多的时间累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30余万元。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还从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货品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Sante FX NEO”“Sante Beauteye Contact”“Sante Bea uteye”等品牌日本网红眼药水共计900余瓶。
本案在侦办过程中正值《我不是药神》热映,电影中反映出的海外药品代购、假药认定标准等问题迅速成为了学界乃至全社会热议的话题,因此,该案如果认定理据不足、处理方式不当极易引发社会舆情。
有观点就认为,虽然代购海外药品属于非正规渠道进口,但这些药品在生产地和销售地都有合法身份,生产过程符合基本工艺要求,其中也含有治疗疾病的有效成分,甚至部分代购海外药品在国内没有其他药品可以替代,同时结合《药品管理法》的第二次修订取消“拟制假药”相关条文等情况综合考虑,此类行为均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也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胡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经营药品,客观上扰乱了药品管理秩序,也使得一批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在来路不正、未经检验、成分不明的前提下流入市场,为公众健康埋下了较大隐患,因此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摘要】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通过跨境购买药品并代为运输到国内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定义和背景,明确了研究目的。
然后分析了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的定位,探讨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着阐述了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具体说明。
结论部分指出了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司法认定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司法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司法领域的地位,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和解决思路。
【关键词】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司法认定,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司法认定标准,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指个人或机构通过跨境购买、邮寄、代购等方式,获取并向国内个人提供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海外药品代购行为日益普遍,给国内药品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影响。
海外药品相对便宜、种类繁多的特点也吸引了一部分消费者的关注和选择。
我国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境外药品的进口和销售也有明确的规定。
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和规范,导致了相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国民健康安全,也有助于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我国药品监管水平。
有必要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推动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目的主要是探讨海外药品代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分析其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以及司法认定标准,以及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通过对海外药品代购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规范相关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性质认定研究
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性质认定研究陆勇销售假药案最终以不起诉而尘埃落定,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陆勇代购印度版格列卫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该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陆勇案这一个案的出罪问题,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对境外仿制药的药理性质进行认定。
此外,该出罪理由过于单薄,不具有说服力,因此,文章重点探究有无更加合理、更加充分的出罪路径。
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境外仿制药直接认定为假药,进而对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行为定罪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仿制药在境外合法上市并拥有其本国药品生产批号,由于未获得我国进口批准文号而被认定为假药,这种假“真药”不仅未对病患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反而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
在此种情况下,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以及认定为何罪值得探讨。
文章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介绍,对陆勇代购境外仿制药案的涉案经过进行介绍。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学者对于陆勇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具体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陆勇的代购行为是否是销售行为;二是陆勇代购的境外仿制药是否为假药;三是陆勇是否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四是除了检察院认定的陆勇不是销售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这一理由外,是否存在其他出罪路径。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首先,归纳整理不同法院对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的判决结果,对比陆勇案与其他案件的异同,提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出现的困境;其次,分析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并将陆勇的行为与上述犯罪构成进行比对,认定陆勇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行为性质;最后,以相关刑法理论及但书条款为依据探讨陆勇行为出罪的可能性。
第四部分是案件结论与分析,在前文理论探讨的基础之上,结合陆勇案的具体情况,认定陆勇的行为性质,并为其出罪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论证。
第五部分是余思,虽然陆勇案已经结案,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认定存在诸多差异;对期待可能性、刑法谦抑性等刑法理论认识不深;关于境外仿制药这一新生事物,对其认定和理解存在滞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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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真药”为何算假药《药品管理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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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4期
近日,一则“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某被警方带走”的消息引发热议,原本半隐半现的海外药品代购链也浮出水面。
47岁的“药侠”陆某是一名白血病患者,他给数百名白血病病友代购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被指控涉嫌“销售假药”。
明明是在印度经过批准的合法药品,为何被认定为“假药”?
“一些国外药品的疗效确实不错,但因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等原因,未取得我国相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许可。
按照管理规定,应以假药论处。
”
上海一中院的一份针对涉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指出,销售海外代购药现象值得引起重视。
出售泰国青草药膏被判拘役
案例回放
甘某,男,1983年8月出生于海南文昌,原系上海某食品公司员工,后来自己在某网上开了一家进口食品网店。
2013年5月起,甘某通过自己经营的某网店,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某品牌泰国青草药膏,销售金额共计7000余元。
据称,这种薄荷味的青色药膏对伤风感冒、风湿肿痛、蚊叮虫咬、伤风咳嗽、中风等病症有较好疗效。
然而,这种药膏却并未获得相关部门的进口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泰国青草药膏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
2013年10月,甘某在本市航华三村的暂住处被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未及销售的该品牌泰国青草药膏62瓶。
他在本案审理期间逃脱后又被抓回。
法院认为,甘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处罚,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律解读
销售海淘代购药现象值得重视。
2013年至今上海一中院审理的14起涉假药案件中,3件案件涉及被告人通过网店擅自销售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批准文号的海外代购药物。
此类所谓代购的“假药”其实在所在国家是合法真药,这类药物在国外合法公开销售,并具有较好疗效,在国内存在一定需求。
但对于药品,国家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假药”的情形认定相对“绝对化”: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以前述陆某代购的印度抗癌药为例,原版的瑞士产“格列卫”要两万多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很多人负担不起。
而印度的仿制药“格列卫”药性相似度99.9%,团购价仅需每盒200多元,数百名病友借此维系生命。
如何让我国病人吃得起“救命药”,值得重视。
实际上,类似案例此前已多次出现。
2014年11月,南京一家知名通讯公司的硕士夫妇,利用公司派驻他们在印度的便利,从印度代购了大批量的易瑞沙、特罗凯、格列卫等抗癌药,然后在淘宝上出售,后被警方抓获,目前已进入审判阶段。
不可否认的是,有的外国药品的成分确实存在问题。
例如,一款泰国的减肥药曾在网上大做广告,但是其中含有中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且未经批准进口,不法分子在网上非法销售。
网络出售假药现象突出
案例回放
2012年下半年,安徽人梁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妻子廖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各类药品、保健品。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8月期间,梁某通过某网低价购买xx木瓜胶囊等药品,xx参宝胶囊等保健品,通过他人购买xx生命胶囊等药品,让手下客服人员以厂家直销名义对外加价销售。
2013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将梁某等人抓获,并查扣到大量未及销售的药品及保健品。
经鉴定,xx木瓜胶囊、xx生命胶囊等3000余粒药品均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xx参宝胶囊等保健品中重金属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具有健康风险。
法院认为,梁某犯销售假药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其妻廖某也获刑罚。
梁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2013年至今上海一中院审理的14起涉假药案件中,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案件占80%。
专家指出,主要原因是互联网快速发展,人们购物习惯随之改变,但网络同步监管和治理水平相对滞后,导致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成为重要途径。
这些假药几乎都是针对疑难杂症和功能性药品的。
不法网站依靠兜售减肥、丰胸、性保健及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牛皮癣、乙肝、风湿等慢性病的“特效药”获取暴利。
然而,不少所谓特效药不仅没有说明书提供,甚至产品批号也语焉不详。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罗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xx定喘胶囊”“xx通痹胶囊”共计200瓶(每瓶100粒),以每瓶约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了90余瓶。
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以“xx通痹胶囊”为例,这种药没有国家批准文号,是不折不扣的假药。
不少老人吃了这些药之所以会觉得病情好转,是里面含有很多止痛药成分和激素,但实际上这些药并不能真正治病,且对肝脾都有损害。
专家指出,不要轻信有什么特效药。
如果要网上购药,可选择那些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的网站,它们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消费者可以进行核查。
借性保健品之名销售假药
案例回放一
顾某在经营位于枫泾镇枫思路的性保健用品店期间,为牟利销售各类性药。
201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当场查获各类性药130余盒。
经相关部门检验及研判,所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
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回放二
2012年7月24日,张某在其暂住地桂林西街某弄内,通过网店对外销售药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公安人员在该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x力神、xx虫草王等药物,共计376粒。
经查,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解读
以保健品为名销售假药的现象频发。
有11件案件系以销售保健品为名销售假药,其中有9件案件系以销售性保健品的名义销售假药。
被告人多在成人用品商店以销售成人性保健用品的方式销售假药,而被害人购买假药后虽然权益受损,多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而不愿意报案,导致这类犯罪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知情人士介绍,这些“假性药”大都添加了激素类化学药物,服用后对人身体非常有害,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
一些犯罪嫌疑人也交代,这些药根本不是产自美国、香港,都是一些外地小作坊制作加工的。
一粒成本一两毛钱的假“伟哥”,经过层层加码,能卖到上百元。
专家指出,保健食品不能含有禁止添加的药物,也不能宣称疗效。
这些披着“保健品”外衣非法生产的药品,应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消费者也应该选择正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