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29章金融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货币政策(北交2006年研)答: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
被政府或中央银行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比如,抑制通胀、实现完全就业或经济增长,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设置银行最低准备金(最低储备金)。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是所有主权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存款准备金(南开大学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0年研)答: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
其目的在于保障中央银行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保障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存款。
这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3.公开市场操作(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公开市场操作(又称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这种业务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或者紧缩信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
中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
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融资租赁(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体现。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正是融资、买卖、租赁三结合的产物。
5.信托(华农2011年研)答:信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本章结构】本章共分为五节,内容包括银行业监管及其制度概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经营的监管及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本章的逻辑结构依然遵循从一般原理到制度规范的思路。
一、银行业监管及其制度概述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监管的一般原理,包括四个问题:(一)为什么银行业需要监管?(二)银行业监管法的内涵和外延分别是什么?(三)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什么?(四)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如何?二、市场准入监管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包括三个问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范围和事项是什么?(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哪些业务范围须经审批?(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的规定有哪些?三、审慎经营监管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内容,包括三个问题:(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二)风险管理的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三)内部控制监管的内容是什么?四、监管措施本节主要介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两个问题:(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手段有哪些?(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有哪些?五、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本节主要介绍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四个问题:(一)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如何?(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有哪些?(四)违法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承担哪些责任?【基础理论】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本文从其狭义理解。
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一、银行业监管的理论基础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段及程度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从来都是各国管制最严格的行业。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7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概念题1.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华南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经济法主体(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2)二者的区别①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②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③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市场主体则是在市场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3)二者的联系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由政府层次的主体与市场层次的主体所构成的框架,其中,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南航2004年研)答: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具有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特征。
3.市场主体资格(中财2007年研)答:市场主体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有的资格和能力。
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
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
后者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4.社会中间层主体(华农2010年研)答: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四版) 课后练习 10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从永红食品商店购买了2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小张在卸货过程中,其中一瓶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张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导致失明,由于张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向永红商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张某向厂家索赔。
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出售啤酒的永红食品商店是否应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出售啤酒的永红食品商店需要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的眼睛受伤因啤酒质量有瑕疵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店出售,因此,张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张某而在运输和搬动过程中没有过错,但有受损害之事实,再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永红食品商店应该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永红食品商店可以向厂家追偿。
2.陈某是位退休人员,于2016年2月7日到自由市场花费2300元购买了一把秋千椅。
2016年3月19日中饭后,陈某带着孙女坐在秋千椅上自然摇动,突然其中一根支撑的木料断裂,陈某被摔在地上,致使右手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1000元。
陈某治愈后立即去自由市场寻找销售人,但发现销售人已不在原处,一时无法找到。
后陈某发现秋千椅上刻着鸿达木竹制品厂生产的字样,通过打听在城郊找到了该厂,陈某便要求该厂承担其一切损失。
而厂方则认为陈某应先向销售者索赔。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被告鸿达木竹制品厂提出以下诉讼请求:①要求被告赔偿购买秋千椅的损失2300元;②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1000元。
试分析:(1)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某购买秋千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为什么?参考答案:(1)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某购买秋千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均应赔偿。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三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一、反倾销的规定二、反补贴的规定【要点详解】一、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依照对外贸易法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所进行的改革。
从1978年至今,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979年至1987年的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0年的整体推进阶段,1991年至1993年的攻坚阶段,1994年至2001年的继续深化阶段,2001年至今的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进一步深化阶段。
经过五个阶段的改革,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对外贸易救济(一)反倾销的规定1.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
2.倾销的特征(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2)倾销是指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3)倾销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3.倾销的构成要件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2)损害事实存在我国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是否造成损害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在调查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反倾销守则》并未规定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则构成损害。
【例】简述反倾销的概念与构成倾销的要件。
(北交2004年研)(二)反补贴的规定1.补贴的概念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补贴的特征(1)补贴的给予方是一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出品】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3.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地位的概念1.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法的体系(1)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基本标志:a.符合中国国情;b.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c.是规范性文件体系。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主要区别: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其外延不包括外国的、非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的外延,不仅包括国内法体系,而且包括国际法体系。
(3)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2.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1)观点一: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2)观点二: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3)观点三: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因此不能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观点四: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不能认为包括财政法、土地管理法在内的经济法也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31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会计核算(南京大学1997年研)答: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
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审计监督答: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
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3.审计答: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这种经济监督手段,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
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
其指导原则体现出间接性、超脱性、独立性、建设性等特征。
4.会计答: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
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二、简答题1.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北大1995年研)答: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25章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自然资源法答: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所构成,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2.探矿权(南京大学1998年研)答: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
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3.渔业权答:渔业权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
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养殖权、捕捞权等。
养殖权是指权利人经过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并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经营的权利。
捕捞权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法经批准获得在规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活动的权利。
4.资源补救制度答: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
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5.自然保护区法答:自然保护区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规定、建设、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划分、划定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权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规范等内容。
6.资源补偿制度相关试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答:资源补偿制度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
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标与要求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经济法的比较分析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
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这“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①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②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计划和投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22章计划和投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国家计划答: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2.投资法答: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经济关系,有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如利率、税收)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表现为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投资主体答: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利、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
投资主体一般具备三方面的条件:①能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等;②要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即投资决策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合法地筹集到投资资金;③投资决策者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并能够相对独立地承受投资风险。
上述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完整的投资主体。
4.投资管理制度答: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
它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组成。
5.境外投资答: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19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保险利益(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2.保险代理人答: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3.保证金制度答:保证金制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按照规定,两类保险中介机构都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其中,保险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的。
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存中介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4.存款保险(武大2008年研)答: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1.简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清华大学2006年研)答: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有以下情形,保险人取得解除权:(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不能履行特约条款的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3)危险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第九章 市场准
第七章 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实质渊源概念 形式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 制定法 种类 习惯法 判例法 法定解释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法的立法 概念和意义 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经济法的制定 现状基本经验【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渊源1.经济法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实质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
换言之,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经济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
在当代中国,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部门规章;⑦地方政府规章;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2)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
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3)判例法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在当代中国,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有判例而没有判例法。
(4)法定解释法律解释即法的解释,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所作的说明。
在我国,法定解释包括:①立法解释;②行政解释;③司法解释。
二、经济法的制定1.经济法制定的概念和意义(1)经济法制定的概念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①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的立法,包括经济法的制定和经济法的认可。
可见,经济法的制定不能等同于经济法的立法,它们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经济法的制定包含于经济法的立法之中。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练习题】1名词解释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亦校正、补充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乙方所享有的某种行为自由或利益的资格。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2思考题(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有哪些作用?答: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经济法的作用体现在:赋予政府对经济实施干预、防止政府失灵;作为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2)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什么规律?答:经济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且在不同的时期的着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答: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要靠竞争,通过正当的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以“优胜劣汰”来促进社会的进化。
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引导、调整、直接参与、最后纠正,均须依法进行;而且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也必须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开展。
市场经济需要经济法的规制,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起到促进、保障的作用。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两者相辅相成。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5)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如何构成的?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由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实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法律等主要部分构成。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竞争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正当竞争(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正当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正当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2.竞争法(南航2006年研)答: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促进和维护有效竞争,竞争法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政策目标,旨在形成有效竞争、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
3.垄断(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量高度集中,而垄断行为则要广泛的多。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垄断的特征包括:①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②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③垄断限制和排除了竞争。
4.反垄断法(人大2009年研)答: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5.垄断协议(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浙江理工大学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0、2007年研;中财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圣才出品】
第5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一、概念题经济法体系(上财2009年研)答: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二、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的体系及其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
(中山大学2001年研)相关试题:简述一国建立相对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应当具备的条件。
(简答题,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②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然后又可以将每个较大的经济法部门再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经济法部门。
为满足实践的需要,这样的划分可以进行多次。
经过连续划分,必然形成多层次的经济法部门。
可见,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③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这里说的“门类齐全”,要求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每个层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经济法部门予以调整。
可见,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2)经济法体系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依据①经济法体系的法律理论a.对经济法体系,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
第二,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是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圣才出品】
第6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一、概念题1.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答:(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2.经济司法答: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动。
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
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
二、简答题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它有什么特点?答:(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按照经济法在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依照经济法产生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经过选择和塑造的结果,经济法是经济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律基础。
②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
这是经济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界定经济法律关系性质和内容的前提条件。
③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常常居于主导地位,决定了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
2.经济法律关系都有哪些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答:(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国家国家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但是具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它包括宏观调控机关和市场规制机关。
②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主体。
它包括法人、公民和其他主体。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经济法的法域属性2.社会中间层主体3.产品缺陷4.内幕交易5.国有资产评估6.托收承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它有什么特点?2.简述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的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
3.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并着重阐述过错推定原则中免除受害人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举证责任的两种方式。
4.简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监管制度。
5.简述我国产业政策与产业法的关系。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2.论述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思考。
四、案例分析题(共30分)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为投放市场的美美小区在该市发行的报纸上做广告宣传,最吸引人的是下列内容:“该小区为商住两用的新型物业,5栋塔楼呈五角星式排列;另有会所一栋,为三层板式建筑,一层为超市,二层为会客场所,三层为娱乐场所;小区中心绿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有水系与绿地间隔。
”购房者受广告引诱,纷纷到售楼处了解详情。
售楼处的楼房沙盘模型显示与广告相符,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书悬挂于墙上。
出于对小区的环境和配套设施的满意,不少购房者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约定一次交纳了房款。
但人住后发现,除了楼与楼之间的小块绿地外,开发商允诺的会所和中心绿地及水系均不存在。
购房者皆呼上当受骗,有些人要求退房,有些人要求赔偿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开发商以《合同法》及有关合同的学说为依据,说明广告是要约邀请,广告主不受其约束;购房者的合同中,没有关于会所及绿地面积的条款,所以购房者要求退房是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你赞成这种观点吗?此案中开发商的广告是何种性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10分)(2)购房者以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及沙盘模型为证据,指出开发商所作的有关该小区的房产及配套设施的内容应该成为购房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4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产品质量关系(南京大学2002年研)
答: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监督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责任(北交2006年研;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缺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1、1996年研)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4.严格责任原则(华农2010年研)
答: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凡是违反了本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5.产品质量认证(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
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
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6.产品瑕疵(人民大学2011年研)
答: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
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
广义地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二、简答题
1.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是什么?(对外经贸2009年研)
答:(1)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2)《产品质量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保障安全、健康,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要实行强制性标准。
除此之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
2.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的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具体要求有以下三项:
①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a.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前两项为默示担保条件,后一项为明示担保条件。
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包括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家和厂址,产品规格,安全使用日期,警示标志等。
③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指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有特殊的要求。
(2)不作为的义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简述我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
答:缺陷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产品缺陷
①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②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③指示缺陷,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
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2)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①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缺陷产品认定的规定可知,缺陷产品
认定的主要标准是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是从其经济意义上分析。
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事实上产生和存在。
②生产标准。
缺陷产品认定的另一标准可以概括为生产标准,即包括在法律意义上违反有关保障产品安全的质量标准以及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所确定的告知义务,因而使本属合理的危险转化为不合理危险等。
(3)对标准的评价
产品缺陷认定的两个标准,一方面为在实践中具体认定产品缺陷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在缺陷产品的恰当认定中起到良好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二重性的认定标准,也很容易产生分歧。
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却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为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先知先觉,能够杜绝所有的不合理危险。
事实上标准往往具有滞后性,这就使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所以在缺陷产品的认定中,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认定的首要标准。
4.比较产品质量缺陷与产品质量瑕疵。
(南京大学2006年研;对外经贸2004年研;北大2003年研)
答: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1)二者的相同点
①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②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2)二者的不同点
①在程度方面
前“小”后“大”,或前“轻”后“重”。
②在可否接受方面
对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
③在向谁索赔方面
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④在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方面
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⑤在诉讼时效方面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5.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并着重阐述过错推定原则中免除受害人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举证责任的两种方式。
(华农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