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入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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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入厂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厂人身、财产和生产秩序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人员、车辆、物品出入本厂均须遵守本条例。保卫有责任与权利按本条例管理。

(二)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职工

1.本厂区职工:

(1)出入厂均应着厂服,佩挂胸章但一般只限于上下班时间,打卡出入。

(2)因公需经常出入厂区人员,经厂长核准颁发特制胸章,凭此随时出入厂区。上述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自由出入厂区”条件时,应即办理注销。人事部门每年底重新审核自由出

入厂区人员名册并送厂长核签。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本厂职工出入

门证”。(表24-1)

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签字:第一联存其所属部门,第二、三

联交保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由职工本

人携带。(如需往分[本]厂者,可凭第二联经分[本]厂保卫签注

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保卫室。事毕出厂交保卫

签注出厂时间后带回);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保卫对照检出原

存第三联分别记入厂时间,并暂存于保卫室。于翌日下午十时前

将第三联转送出厂职工所属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考勤部

门核对考勤记录,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部门备案。

表24-1 本厂职工出入门证

线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于保卫室填具“本厂职工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保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保卫室,二、三联由本人携带入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交保卫检出,第一联一并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第三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由保卫转送所属部门主管核查。

(5)本厂职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2.非本厂区职工:

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本厂职工

出入门证”第二联或出示有关证件经保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接待人员陪同入厂者可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登记,并凭此领取“临时入厂证”入厂。事毕交回“临时入厂证”,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第四条企业外人员

1.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需入厂区工作,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区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及保卫主管科长核准后,一份送事业关系室审核,一份送保卫主管部门存查,并凭此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如入厂工作时间在一日以内可免送事业关系室审核。

(1)入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交保卫核对无讹后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佩挂入厂。因赶工时或原有工作人员未到而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不及事先办理手续时,应依①临时增加人员经由保卫以电话联络工程主办部门同

意;②临时上岗人员持被更换者的入厂证由保卫核对并收取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佩挂入厂,但工程承包人需于当日内补办所需一切手续。

(2)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工程承包人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午间出厂用餐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2.外来公务人员:

(1)厂商、顾客前来洽谈业务,保卫或服务台人员应先安排于会客室,并以电话通知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前来。

(2)洽谈业务一般应在厂外或会客室进行,必须入厂方能达成接洽目的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已经接待部门同意入厂洽谈者: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科长级以上人员核签后送守卫室作为放行依据。

②临时需入厂洽谈者:经保卫或服务台人员以电话联络接待部门科长级以上人员同意后,由保卫或服务台人员代填“车辆/

人员出入门证”,经保卫主管科长核签入厂。

③经核准入厂的公务人员应由保卫室电话联络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直接引导入厂,事毕派员直接引导出厂。

(3)“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联经保卫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交外来人员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入厂。事毕由接待人签章后持出,经保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保卫室存查,第三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

3.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人民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划定准许参观路线(各公司自订路线,总务部门应按不同参观路线,制作不同颜色胸章备用)填具“参观申请登记表”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由总务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人以上团体免发),并派员

(或要求有关部门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保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表”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于翌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总务科存查。

(2)请求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之外区域,需呈总经理核准。

(3)有厂、处长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表”送保卫签注入厂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活动只在日常上班时间内安排。例假日参观,须专函预约并经值日厂处长核准方予安排。

第五条胸章管理

1.本厂区人员(包括:正式人员、定期合同工及临时人员):(1)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按规定佩挂者,保卫应予纠正。入厂时未带胸章,应在保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厂证”,经保卫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入厂,待下班时以“临时入厂证”换取

考勤卡,方可打卡出厂。保卫于翌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交人事部门留存。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每次借用即由人事部门警告一次。

(2)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保卫室借用“临时入厂证”,并由保卫将该号码登记于“本厂职工出入门证”备注栏后,方可入厂,事毕出厂时缴回。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

随交工本费每枚2元。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人事部门即应视情节给以当众警告。

(4)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一经察觉,使用者、借与者、伪造涂改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2.非本厂区人员

(1)本企业职工使用“临时入厂证”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保卫人员。未归还者将受到保卫管理部门的追究。遗失“临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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