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担保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的含义包括了哪些
合同法中的保证与担保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法中的保证与担保的区别与联系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合同关系。
在合同法中,保证与担保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在实践中经常被使用,但是很多人对于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并不清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保证和担保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一、保证的含义与特点保证是指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履行承诺或者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保证的行为。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将为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的主要特点包括:1. 保证人的责任是从履行债务人的义务不可履行之日起开始,即债务人违约后,保证人才需要履行保证责任。
2. 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
3. 保证人的责任是相对的,即保证人的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履行为前提的,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才需要履行保证责任。
二、担保的含义与特点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担保的主要特点包括:1. 担保人的责任是主要责任,即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直接承担债务。
2. 担保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
3. 担保人的责任是无条件的,即担保人无条件地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
三、保证与担保的区别与联系保证与担保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区别与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性质:保证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它是一种主动义务,即保证人主动承担责任;而担保则是一种被动义务,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违约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2. 责任起始时间:保证的责任是从债务人违约之日起开始,而担保的责任则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开始。
3. 责任范围:保证人的责任是相对的,即保证人的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履行为前提的;而担保人的责任是绝对的,即担保人无条件地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破产债权的确认--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7破产债权的确认三、破产债权的确认(了解)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本节思维导图: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熟悉)(一)表决权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1)有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得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
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可参加,但不能表决(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如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二)列席人员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2.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3.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例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答疑编号5757070504]。
第09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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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限额抵押权 最高限额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所谓最高限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 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 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出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 高债权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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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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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及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 (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 (四)抵押权对抵押物的用益权的影响 (五)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 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抵押权设定后可因抵押合同当事人行为而 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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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事由 (二)法律保护抵押权的期间 (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四)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时抵押 权实现的顺序 (五)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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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的特征 1,人身性 2,债权性 3,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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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证人
(一)保证人的资格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有些主体虽然可作为保证人,但须根据自愿 的原则,自愿地决定是否为他人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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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分类 1,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 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根据保证责任的不同,保证合同可以 分为:一般保证合同与连带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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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责任的范围 4,保证期间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无财产担保债权是什么
一、无财产担保债权是什么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
债权分为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两种。
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有担保的债权又分为由物(或称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由保证人担保的债权。
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
这种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
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三、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393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特别提示: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承担法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条②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①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因此全部消灭的,基于担保物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旧贷的担保物权因此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②以新贷偿还旧贷,背景是借款人因欠缺资力而无力偿还旧贷,同时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新贷所借款项,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为普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借款人(或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信贷的担保人。
若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新贷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担保法精讲: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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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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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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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言部分,本书作者对担保法的基本概念、作用、发展历程以及本书的写 作目的和结构做了简要介绍。这部分内容有助于读者对担保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并对后续的深入学习产生兴趣。
精彩摘录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设立的一种特殊类 型的抵押。在这种抵押中,债务人将其一定范围内的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以担 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这种担保方式适用于未来债权的不确 定性较大或者未来债权的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况。
无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
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
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
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
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人债权人负有义务人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按照债发生原因分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当得利之债等等;按照债设定及内容否由当事人自由意思决定划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标物同属性债划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照债主体双方单还多数债划分单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同状态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照债标有无选择性债分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两相互关联债根据其同地位分主债和从债;按照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同内容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债担保指确保债权得清偿而设立各种法律措施有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前者指债务人必须其全部财产作履行债务总担保特别担保通常所说担保有人担保、物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等。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主旨:本条是对动产质押概念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按照本条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出质人是指将动产交给债权人,供作该债权担保的人。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如果债务人用自己的动产出质,则此时出质人就是债务人本身,如果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物品出质,则此时出质人就是该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债务人以外的出质人。
一般情况下出质人均为债务人,债务人将自己的物品出质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依法就质物优先受清偿。
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不自己出质,而是由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人)替债务人出质,由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第三人的动产优先受清偿。
第三人替债务人出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为债务人的亲朋好友。
无论是第三人代债务人出质,还是债务人以自己动产出质,对于债权人而言,法律效果都是一样的。
因为其债权的最终保障是质物的价值,而不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本身。
当然第三人出质的,如果质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款受清偿的债务要由债务人而不是第三人来清偿。
质权人是指占有质物的债权人。
债权人依照其债权有无担保的情况,分为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
如果债权的担保方式为质押,则该债权人就成为质权人,质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质物,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质权人应当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质物,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就该质物的变价(协议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清偿。
(完整版)债权法
债法总论债的概念与性质一、债的概念:给付义务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此种行为被称为给付(Leistung)。
债的本质在于给付义务债的内容不一定限于单个给付关系(单一债关系),完全可能存在包含数个不同给付的债关系(复合债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和人格权:义务人不特定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5页:“反之,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如履行即构成给付,进而可能构成债务关系内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不作为是由所有的人向其他所有的人负担的。
就这一点而论,不存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实现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手段这里所谓特定利益,是指债权人除了其在债关系应当履行时拥有的固有人身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存量”利益vs.“增量”利益债所欲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特定行为结果抑或特定行为过程?4)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行为、缔约过失等综上所述,所谓债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义务称为债务,请求给付的权利称为债权二、债的性质1. 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充当债关系要素、决定债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但仍然和主给付义务一样能够被单独请求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指既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也不能和前述两种义务一样被单独请求履行,而仅能在被违反时被课以损害赔偿的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按照债关系内容本应承担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发生履行障碍时,出于补救的目的而发生的进一步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指违反之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导致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固有权利之减损丧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连带担保责任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连带担保责任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连带担保责任条款是指在一份合同中,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的条款。
这一条款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被广泛应用,被视为一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制度安排。
连带担保责任条款的存在可以为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以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
担保人在此情况下将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包括还款及承担相关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对于担保人而言,签订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债务人无力承担债务,担保人可能需要全额偿还债务,这可能对其个人或企业财务状况造成重大负担。
因此,在签订连带担保责任条款时,担保人应充分评估和考虑风险因素,确保其有能力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连带担保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合同。
无论是金融领域的贷款合同,还是其他商业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担保责任条款都可以适用。
因此,该条款的应用范围广泛,为各类合同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担保安排。
综上所述,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提供一种担保机制,使得债务得以履行。
然而,担保人在签订这样的条款时必须注意风险,并确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相关责任。
在未来,随着商业环境的变化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可能会进一步发展和演变,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经济的需求。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整体架构和组织方式,它决定了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内容安排。
一个良好的文章结构能够使读者清晰地理解文章主题,并帮助作者将思路清晰地表达出来。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目的是引起读者的兴趣,提出问题或主题。
在引言中,我们将概述连带担保责任条款的基本概念,解释其重要性和应用领域,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正文部分是整篇文章的核心部分,包括连带担保责任条款的定义、作用和适用范围。
第八章担保法
3、质押 ⑴质押: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 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 产或财产权利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⑵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⑶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自签订之 日即为生效;而质物的移交仅是质权人享有质 权的生效。
4、留置 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 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 优先受偿。 ⑵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适用范围的扩大。 原担保法中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物权法规定 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留置。如无因管理留置。 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个 月以上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不 履行则变价优先受偿。
⑴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⑵几个概念
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享有抵押权的人。 抵押物:抵押人提供的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财产。 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P152)
⑶保证人资格 一般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担当。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 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有效,授权不 明有效,无授权超出授权无效。)
5、定金 ⑴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 行之前,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对方 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⑵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 ⑶定金规则: 如约履行:返还定金或冲抵价款。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 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金融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制度。
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再贴现:指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叫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简述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账户实名制:是指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
贷款担保中的法律问题 (1)
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应当采用 一定的形式。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 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 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 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 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 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 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 承担的份额。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 延长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解释
(一)特点 不丧失起诉权 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法院不得主动援引,不得解释 被告取得抗辩权—主张成立的驳回诉讼请
求 债权不丧失,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 债务人同意履行的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最后6月,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灭 之日起继续计算。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 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 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 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流押,流质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 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 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 归债权人所有。
以国有土地设立抵押担保应注意的 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宜设定抵 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抵押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1、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抵押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2、担保是一个大的概念,而抵押是私人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
担保、抵押、质押是我国担保法中常见的几个概念,只是独立的理解它们的含义是不全面的,把它们相互联系起来,区别比对才能真正的掌握它们的意思。
下文将从▲抵押和担保的区别、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这两方面来对比分析其含义。
▲一、抵押和担保的区别1、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2、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3、担保是一个大的概念,而抵押是私人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
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规定。
条文释义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第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行为,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
如果债务人的信用较差,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面临较大风险;如果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就只好放弃某种民事活动。
因此,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现代立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一种是债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方式(即担保物权)。
这两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点。
担保物权制度极大地强化了债权效力,减少了交易风险,可以有效确保债权实现。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
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贷款者可能因担心贷款不能得到偿还而拒绝贷款或者少贷款,这将导致融资活动的减少,也会降低经营者发展生产的能力。
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忧虑;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通过提供担保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
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这里的“抵押权和质权”就属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
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一、担保物权的主从法律关系(一)担保人和债务人合一(二)担保人和债务人分离二、担保的从属性(一)效力的从属性1.原则: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的本质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有担保无独立、有独立无担保,担保和独立水火不容,独立担保,违法无效。
2.例外,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
(二)范围的从属性1.法定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约定担保范围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呢?答: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当限于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超出该范围的,仅能向债务人追偿“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超出部分,可以基于不当得利。
因为担保人和债权人的约定是无效的,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
【注意】关于担保责任超出主债务部分无效,只能在担保人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进行审查。
三、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一)含义:主债权尚未清偿完毕,担保物一个都不能少。
(二)类型1.主债权的不可分性(1)主债权部分受偿。
在主债权部分受偿的情况下,虽然已经受偿的债权已经消灭,但担保物的范围不作相应缩减,而是仍以全部的担保物担保剩余的债权。
(2)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时,担保物仍然为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后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担保物的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四、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一)含义:生是我的担保物,死是我的代位物。
(二)内容: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五、流押(质)条款(一)含义:借款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款的,标的物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无效。
简述债的构成及分类简答题
简述债的构成及分类简答题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以财物和/或服务作为对价,有义务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清偿金额或履行有关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一般包括赊购债务、担保债务、借款债务、租赁债务、保证债务和买卖债务等。
根据债务的不同类型,债务可分为无担保债务和有担保债务。
无担保债务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信任,没有任何实体抵押物作为担保,由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义务。
常见的无担保债务有贷款、应收款、信用销售等。
而有担保债务是指,债务人在贷款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或担保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从抵押物或担保中进行追偿。
有担保债务的例子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等。
此外,根据债务人的不同,债务还可分为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
公司债务是指公司或组织形式的企业经营者向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其债务可以由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背书人负担,并由债权人在有义务时进行追收。
个人债务是指在债务建立时,双方均是自然人,债务人为个人,并由个人财产担保债务履行。
私人债务包括个人信用卡债务、汽车贷款、住宅贷款等。
债务是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的重要来源,可以帮助他们实现经济发展目标。
但是,由于债务人可能无力履行债务义务,债务也可能出现违约情况,因此债权人在担任债务前必须加以认真考虑。
此外,债务人必须认真审查债务的条件,以确保债务义务的履行。
当债务发生违约时,要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总而言之,债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运作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认真地考虑债务的构成及分类,债务人则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条件,以确保责任的履行。
只有通过加强对债务的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经济利益。
财务管理之名词解释
1、财务活动:是指资金的筹集、运用、收回及分配等一系列行为。
其中,资金的运用及收回又称投资。
从整体上讲,财务活动包括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日常资金营运活动和分配活动。
2、财务管理目标:又称理财目标,是指企业进行财务活动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评价企业财务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准,它决定着财务管理的基本方向。
财务管理目标一般具有战略稳定性、多元性的特征。
3、财务管理环境:又称理财环境,是指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作用的企业内外的各种条件。
它包括经济体制环境、经济结构环境、财税环境、金融环境、法律制度环境等。
4、财务分层管理体系:是指导当企业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时,股东大会、经营者(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经理三者分别按自身的权责,对某一财务事项分别就决策、控制及监督三者间形成相互制衡的管理体系,它包括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经理财务。
5、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
6、时间价值:是货币时间价值的简称。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的拥有者因放弃对货币的使用而根据其时间的长短所获得的报酬。
7、风险收益均衡观念:是指风险和收益间存在一种均衡关系,即等量风险应当取得与所承担风险相对等的等量收益。
风险—收益均衡概念是以市场有效期为前提的。
8、成本效益观念:是指作出一项财务决策要以效益大于成本为原则,即某一项目的效益大于其所需成本时,予以采纳;否则,放弃。
9、复利:是一种本生利,利也生利的计算方法。
按照国际惯例,不论是投资、筹资,还是存款、贷款业务,若时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通常均按照复利计算利息。
10、年金:是指时间间隔相等(一年、半年、一季度等)、收入或支出金额相等的款项。
折旧、利息、租金、保险费等通常表现为年金的形式。
按照收付的的时间和次数的不同,年金一般可分为“普通年金”、“预付年金”、“递延年金”和“永续年金”四种,无论哪种年金,都是建立在复利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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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的含义包括了哪些?
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
无担保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的含义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以上就是关于无担保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的含义包括了哪些的一些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