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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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女工李某,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

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李某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

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

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

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

1984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某医院的陈

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

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某出

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

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

对症治疗,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某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某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

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

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

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

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

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

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

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处理较为复杂县城意义重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4日做出复

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

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外,法院还带李某到设在上海司

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上诉人李某目前

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距判决最近(1996年7月9日)的医学诊

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综上所述,法

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除补偿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

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侵害分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李某12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费用,应由天津医科某医院赔偿。但考虑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医院承担医药费用的90%为宜。1996年8月12日,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原判。二、天津医科某医院赔偿李某自1984年10月到1996年7月医药费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218023.14元。三、天津医

科某医院赔偿李新荣今后20年医药费用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

误工损失费,计356304元。再加上其他有关费用,共计万余元。上

述费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李新荣。

[评析]本案判决后在各方面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胜诉了的李某仍然觉得将赔偿计算到今后20年,扣除10%医药费以及没有考虑精

神损失是不妥的。不过,她还是希望判决能早日执行。主要责任人

杨医生,现虽已调离了该院,但按照医院的规定,他要承担赔偿额

的十分之一。他认为:“病人入院时生命受到威胁,我们依据病理

报告施行了手术错在哪里?我切除不是正常甲状腺,而是异位的腺瘤

组织。”他希望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案重新鉴定。天津

市医科某医院对判决感到极为震惊,除对鉴定存有异议外,对判决

结果不服。医院提出,目前医院效益不好,全院一千多名职工只拿

90%的工资,故而请求法院的执行部门暂缓执行,并向天津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纵观本案,抛开鉴定中的偏颇不谈,仅就适用法

律问题提出两点看法:其一,该案本是因当事人李某对天津市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关

于这类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

10日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本案一开始就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其二,针对该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复函指示:“你院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

善处理》”。而该案二审法院判决中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仅依据了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二法只字未提,这有悖于最高人

民法院应三法兼顾的指示精神,否则,就不会出现如今这种与一般

侵权损害赔偿无异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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