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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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垄断
姓名:高欣班级:法1301 学号:130501106 摘要: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各国对其大都是严格禁止,而在实践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垄断行为的情况纷繁多样,应根据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进行判断该行为属于合法垄断还是非法垄断?适用反垄断法还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关键字: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非法垄断垄断协议
一、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划分标准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就垄断协议而言,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性十分典型,危害极为明显。它的实行一般会产生损害市场竞争的结果,并进而损害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竞争秩序(机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具体体现。所以,对垄断协议予以禁止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我们必须看到,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垄断协议也不例外。因此对于垄断行为我们不能一刀切地一律禁止,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对于如何判断垄断行为是否违法,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开山鼻祖的美国在长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形成了两项重要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也称当然违法原则,是指对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管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即可直接认定这些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竞争,构成违法而应予以禁止。
本身违法原则反映的是一个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判断问题,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否是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做出裁决的基础。就横向垄断协议而言,一旦被认定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些行为之一的,不需要被证明其行为是否合理,可直接宣布垄断协议违法,并采取禁止等制裁措施。之所以不需要进行合理性分析,不必关注其对竞争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因为从性质就可以推定,其产生的积极效果不可能弥补对竞争造成的损害,这就内含有“显而易见”的逻辑。
(二)、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又称合理分析原则,是指对市场上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必然地视为违法,其违法性得依具体情况而定。具体而言,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案件,反垄断主管机构或法院应具体地、仔细地考察和研究相关企业的行为目的、方式和后果,以判断该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然后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合理原则是1911年“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案”确立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18年"美国诉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案"的判决中对合理
原则的具体标准做了表述:判断合法性的真正标准是所强加的限制是调解或促进了竞争还是压制或消除了竞争。该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垄断案件时采取谨慎的态度,认真权衡利弊得失,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后,在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够成垄断和是否违法作出判断。合理原则反映的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合理规则强调的是对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后果的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也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对这种限制带来的正负两方面的效果进行权衡,如果利大于弊,或者说它所能产生的积极效果足以弥补其对竞争的损害,则该限制就是合理的,属于合法垄断,反垄断法不予禁止;反之,属于非法垄断,就是不合理的限制。比如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是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从合理原则上来考量此垄断行为便不属于违法行为,不需要被反垄断法所禁止。因此,适用合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容忍了一些有效率的垄断行为,对个案行为进行实质性分析,有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弥补了本身违法行为原则的僵硬。
二、合法垄断的基本类型
(一)、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自然垄断行业包括能源行业(水、电、石油、煤气、天然气、核电);通讯行业(有线、无线通讯);军工行业;新闻行业(电视媒体、报纸媒体、广播媒体);烟草行业;重要交通行业(航空、铁路、水运);重要资源行业(煤、铁、贵金属)。自然垄断行业
投资成本高, 收益慢, 设施布局大, 对基础设施或条件的信赖性强, 所以从经济效益和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 在这些行业, 不宜追求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 而允许垄断经营。
(二)、政策性垄断
所谓政策性垄断,是指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外贸、国防和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对于特定行业、特定主体和特定行为的垄断,予以法律规制的例外许可、或法律规定予以鼓励和扶助、或实行国家垄断。比如保险业、银行业属于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其被允许有垄断行为。如果对于这些行业的竞争不作限制,因竞争而引起的动荡或致使企业破产倒闭,对于存款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都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要对这些行业的一些限制性行为给予适当的豁免。
三、我国合法垄断的现状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从实施方面还是内容来看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单从合法垄断也就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上看,合法垄断对于一些特殊的垄断行为予以宽容,有着社会公益价值、道德价值和公平价值等,但是也存在着待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合法垄断所允许的某些行业垄断,我国进口原油的垄断权属于中石油和中石化,我国垄断性原油进口和国家对于垄断企业的巨额补贴,一方面导致垄断企业可不计成本的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油或者产品油,进而直接对政府形成调价的压力;另一方面国家的财政补贴也加强了石油行业的垄断性,太高了我国石油产品的价格。国有大
企业垄断造成收入不公的现象,如电力企业的抄表工一天抄四次电表可以领取10万年薪。金融、证券、保险、石油等其他垄断行业以及电信、铁路等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也有此现象。对于这些现象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四、总结
现如今,我国合法垄断在其表现形式和实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也受到了一些质疑。但不可否认它是反垄断法的重大突破,同时对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比如合法垄断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等等。所以我们不能以偏概全,直接否定合法垄断,对于合法垄断要理性的分析,在我看来合法垄断是利大于弊,现在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是因为我国对于合法垄断还处于探索时期,因此我们要信任合法垄断,要相信在不久之后国家政策对于合法垄断会有更加严谨和人性化的规定,也要相信通过诸多学者的研究合法垄断会愈加完善。
参考文献:
①周昀:《反垄断法新论》
②王晓晔:《论反垄断法》
③张琦:《浅析合法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