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

(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

(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

(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

(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

(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

(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五)国内建造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投入营运、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的登记,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七)设立经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许可及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

(八)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备案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

6、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3)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4)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5)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6)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7)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8)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9)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10)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11)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上述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2)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