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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海南省市(或县)(或区)路(或街)号大厦房(或室)。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
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1、(如公司有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请法人股东填写全称)
股东法定代表人姓名:
股东住所:
出资额:共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以方式出资万元。
出资期限:
2、(如公司有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请自然人股东填写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共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以方式出资万元。
出资期限:
(备注: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须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可由股东自行约定须经代表全体股东多少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法人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盖章,自然人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不得超过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