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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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
杨华章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我国已迈入“十二五”时期,在新时期税收征纳关系的完善是税收工作能否顺利进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先从我国现代税收征纳情况入手,提出了现实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而阐释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对我国税收工作及其他方面的影响意义,最后分别从征纳双方角度,提出有利于改善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一些举措。
关键词:和谐税收税收征纳关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2—0203—01
一、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概述
(一)我国现代税收征纳的现状
在国家本位理念支配下,税务主体在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种重监督轻服务的思维定式。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自己的职责就是征税,是管理,很少有服务的意识。我国历次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都是对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责、权、利的调整,较少关注到纳税人的需要,很少关注服务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征纳关系问题主要表现在:
1.我国税收主体不平等的现象,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观念上不平等,也可称为心理上的不平等,税务机关人员在纳税人面前总会或多或少地有心理上和身份上的优越感,纳税人则对税务机关心理仰视。这主要是历史的因素在作梗,如我国的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贱”思想的残余影响,以及国家分配论的负面影响等。税务机关把征税的基点放在了“国家本位”与量化指标上,没有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缺少人性化思维。
2.税收征管限权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只有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却对政府课税原则与纳税人权利只字未题,税收征管缺乏限权的法律基础;《税收征管法》中也有很多盲点与莫及之处,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主要靠税务机关的自觉遵守,在行使其权力时,纳税机关的越位与缺位现象严重,税收征管缺乏限权的道德基础;。
3.税收征管服务性意识薄弱。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有个服从的关系的话,只能是税务机关服从纳税人的公意。中国似乎有点本末倒置了,可以说我国纳税主体的意志是“上难通而下易达”,政府的意志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各种渠道而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的意志却长期被忽视,并逐渐学会了盲目地服从。权力机关据公意制定出一套税收法律,而国家政府有一套补充条例与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规则,纳税人可以从各种媒体了解到税收机关的意志,纳税人的意志却鲜有表达媒介,久而久之,纳税人会习惯于沉默。
征纳关系的不和谐还表现在,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满意度不高,有些人甚至有过激言行。“现在的纳税政策宣传不够,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税是怎么收的。明明政府工作不够,还说大众缺少纳税意识。你在会上喝喝茶聊聊天就定了的法令,让四处奔波的人怎么知道,你有在各大媒体的黄金时间版面报导过吗?”这是从中国纳税服务网开展的网上调查中看到的某网友的“高论”,也许偏激了点,但却反映了许多民众对我国税收工作现状的看法——“政策宣传不够,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税是怎么交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高速变革发展的过程中,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变动也很频繁,而我国纳税人素质相对较低,对税法、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办理纳税能力较差,其结果就是,广大纳税人非常迫切需要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税务辅导、税收咨询等纳税服务。目前,税收工作者的整体税收知识系统化、技术专业化与素质水平都较低,这也是影响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因素。
二、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意义
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税务部门是政府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构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中具有特殊作用,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降低税收成本,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部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
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是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只有努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才能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坚持以人为本,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保证和可靠的政策支持;促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增进征纳双方的理解与沟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同时,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加纳税人的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素质也是构建和谐税收的必要要求。纳税人是纳税征收体系的重要主体,是税收来源的提供者。当纳税人具备了良好的纳税意识、知识和素质时,才有利于税源的充实稳定,有利于国家税收工作的妥善进行。三、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举措。
在“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工作也应当进入一个新时期。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国税收工作,达到税收发展与改革的目标,必须加大努力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而征纳关系的良好确立与维持,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
(一)就税收征纳方——税收机关而言
1.加强税法宣传,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寓法于理、寓理于情的喜闻乐见的税法宣传咨询方式,坚持不懈地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税法、普及税法,努力扩大税法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使所有纳税人都熟悉税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考核。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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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分析找到原因,和相关负责人多沟通,及时协调改正出现错误的控制目标,把握工程造价动态,做到有效控制。
4.3对分包单位做到择优选用,避免出现行业垄断而肆意抬价。在公路工程建设中,会有一些特殊专业工种,如通讯工程、变配电所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这些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的施工单位来施工,这样就会在这些行业中,出现一些垄断行为。所以,在工程建设中,对此要尤为注意,做到防患于未然。
4.4严格控制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费用。材料、人工、机械设备这些费用,必须严格控制,尤其人工费。每个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能力以及专业技术水平,通常采取劳务分包的方式,这就需要严格控制劳务分包工程成本,标底就是预先确定的责任成本。分包单位必须由三家以上的分包单位进行投标,通过招标审核小组,采取多种综合评定,最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最终的分包单位。
4.5针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管理措施,工程质量控制,目的就在于在满足工程合同规范标准要求下,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为此所采取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和举措。所以从质量控制的角度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时,若要保证工程预定的功能和质量达到要求,就必须严格的质量控制,这样既可减少返工费用,又减少使用后的维修费用,可谓一举两得。质量标准是评定公路工程旌工质量的尺子,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是否相符,要把质量检验同质量标准对比,相符者为合格,不符者必须返工。这样处理,对整个工程成本以及质量都会有着积极的有益影响。
5公路工程竣工后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对可调价差进行调整,在工程结束后计算出总价的基础上,对成本分析。各项费用的节超工期长短都要做相应调整,作好竣工成本分析资料,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提供依据。工程最后结算是成本管理的最终结果,也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关键,结算编制的好坏,影响到利润数量。目前工程项目中标大多都是是低价中标,那怎样才能在整体控制成本支出的前体现,做到增加收入,节省开支的效果,则又是关键问题。而索赔和洽商工作则是中标价上确定决算价的关键,这是一项全面系统长期性的工作,整个施工生产过程都离不开,这就要求造价人员,在日常施工工作中,对所有的洽谈协商、记录函文都要留心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决算后,还要有详细的原始资料和凭证,以方便公司日后审核
6结语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目标,是在最短时间用最低价格完成最高质量,这三个目标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相互影响。公路工程的造价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方面,设计水平和设计深度的问题,基本建设程序的落实问题,工程施工管理的问题等,甚至包括领导的观念等等,总之,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做细做好。
参考文献:
[1] 薛芳梅,浅谈公路工程造价控制,[J]科技风: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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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考核。进一步推广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进行自动考核。要扎实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制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优化办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为目标,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在税收征管中要注意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要合理简化办税程序,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行多元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全部在大厅直接办理,使办税大厅的办税功能更为健全,纳税人办税更为快捷便利。
4. 促使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大力推广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宣传各类诚信纳税典型单位和个人;加强警示教育,依法惩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消除部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做诚实守信的公民;强化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淡化征管矛盾,融洽征纳关系,提高征管质量。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及工作方法,注意研究和发挥策略思想在推行控管办法。
(二)就税收缴纳方——纳税人而言
要不断改变对税收的认识,转变自己的纳税理念,要积极主动学习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税收知识,提高自身的参与度。这样才能逐渐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税收征纳不平等关系,使自己切实成为国家税收的主体。在对税收有了一定的了解后,才会更加明确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及税收机关的各项工作,可以更好地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当纳税人可以真正融入税收工作中时,他们会更了解征税人员的工作,体会他们的艰辛,从而双方都能够互相体谅,互相扶持,这样一个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就会更容易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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