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1)

合集下载

供销社监事会制度

供销社监事会制度

供销社监事会制度一、供销社监事会制度概述供销社监事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为了保障社员权益,监督供销社经营行为,设立的监事会组织。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监督供销社的重大决策、财务活动和理事会、经理层执行职务行为,确保社员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提高供销社的经营效率和质量。

二、供销社监事会组织架构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监督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社员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负责具体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供销社的财务活动、重大决策、理事会和经理层执行职务行为等。

秘书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文件处理、会议组织、信息传递等。

三、供销社监事会主要职责监督职责: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活动、重大决策、理事会和经理层执行职务行为等。

报告职责: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议职责: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改善经营管理和保障社员权益。

调查职责:对社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

四、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程序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报告制度:监事会主席或委托其他监事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调查制度:对社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

整改制度: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

五、供销社监事会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障社员权益:通过监督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提高经营效率和质量:通过对供销社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质量。

增强信息透明度:通过定期报告工作,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供销社的公信力。

促进民主决策:通过参与供销社的重大决策过程,促进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总的来说,供销社监事会制度是保障社员权益、提高供销社经营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机制。

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建议,这一制度在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事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监事和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监事和内部监事。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监督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以及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五条监察委员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全体股东面前堪称模范;(二)具有高尚的职业精神和忘我精神,能够忠实履行监事职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能够熟练运用监事职能;(四)具备丰富的相关行业经验和工作经历,能够在公司监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在所任职公司有过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记录;(六)没有与公司发生过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二章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第七条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二)审核、审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合同和对外担保事项;(三)审核、审批公司财务报告以及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重要文件;(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合规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五)监督公司的合规运作,防止非法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六)受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事件;(七)决定设立专项委员会进行特定事项的调查与监督。

第八条监察委员会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风险隐患以及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九条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质量。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监事会管理,加强对公司业务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应当保持独立性,行使职权不受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干扰。

第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为独立监事。

独立监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能够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专业建议。

第四条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

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第六条监事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二)审核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审议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审核意见;(四)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人数应该达到法定人数以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事会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独立监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出独立意见,确保公司的独立审查和监督。

独立监事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及时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股东的建议和意见,提出改进建议,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监事会运作机制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运作机制,确保监事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一)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监事会的组织协调和主持工作;(二)监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主席指定,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执行;(三)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文件的管理和存档;(四)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多数监事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监事会章程1

监事会章程1

监事会章程1监事会章程一、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责1.1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的运作和决策,并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1.2 监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包括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

内部监事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3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过程,确保决策合理和合法;- 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运作;- 监督公司的合规情况,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2.1 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内部监事,其余为外部监事。

2.2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由董事会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投票决定。

2.3 监事的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4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应考虑到性别平衡和专业背景多样性,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三、监事会的运作和会议3.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3.2 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出,附带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3.3 会议应由主席主持,如主席无法履职,由副主席代理。

3.4 会议决议应经过出席会议的监事的多数同意,若有平票,则由主席行使决定权。

3.5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决议和意见,由监事会秘书保管。

四、监事会的权力和责任4.1 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审查。

4.2 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和解决重大事项和风险。

4.3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对董事会成员的罢免建议,如发现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4.4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意见。

4.5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其工作情况和对董事会运作的评价。

监事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其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运作,并为股东提供独立的审查和监督的意见。

在中国企业法律框架中,监事会的经营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关于监事会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详细阐述了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和职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的工作职责由公司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忠诚于公司、股东和法律,履行好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保证其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集团或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监事会应当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非法占用。

第五条监事会应当依法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股东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

第七条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由股东代表监事选举产生,主席具有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的人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及时收集和了解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人员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公司的经营计划、业务发展和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参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报告,并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重要事项。

第四章职权行使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对公司的财务、业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疑问,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对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企监事会制度

国企监事会制度

国企监事会制度
是指国有企业中设立的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制度。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种独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国企监事会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一般由5至9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委派监事,其余监事由股东推选产生。

2. 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有权对企业决策、资产变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情况。

3.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政府报告企业的情况和问题。

4.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问题,并以会议决议形式表达意见。

5. 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可以通过检查企业的资料、参加企业会议、派员进入企业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并提出必要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6. 监事会权力:监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具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可以参与企业经营策划、人事选拔、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

通过建立和完善国企监事会制度,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监督效果,保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监事会会议制度范文模板

监事会会议制度范文模板

监事会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运作,确保监事会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与任期第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共同推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在监事会决议后代表监事会签署文件。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10日前书面送达通知给全体监事。

第六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而在特殊情况下,全体监事共同或单独批准可以不经送达会议通知而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需要经过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才为有效。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第八条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提出,经全体监事协商确定。

会议议题包括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不实行主席负责制,而是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第五章监事的责任与免责第十一条监事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监事会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但监事会在会议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所有,如有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的条款,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信用社(银行)监事会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监事会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健全市联社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加强对联社发展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联社监事会工作对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业务上接受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的指导。

第三条监事会重在监督、质询、更正和反馈,履行下列职责:㈠、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㈡、监督联社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㈢、检查联社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等情况;㈣、验证联社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㈤、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㈥、监督主任室的经营管理行为,必要时对主任室的决定提出质询;㈦、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㈧、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采取下列方式:㈠、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会议决议;㈡、听取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㈢、根据监事专长,按财务、社务和业务对监事进行工作分工;㈣、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㈤、核查联社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联社主任进行质询;㈥、派代表列席联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和有关业务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季度后一月内召开季度例会,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的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规、金融政策和联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大多数社员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联社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联社资产安全、造成联社资产流失或者侵害社员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提交理事会讨论,或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同时向省联社监事会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指导联社的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内部监督部门必须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联社理事会、主任室应当对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活动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国企监事会制度

国企监事会制度

国企监事会制度
是指在国有企业中设立的监事会组织机构。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种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国企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一般规定在国有企业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法律规定,国企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一般由职工代表和外部专业监事组成。

国企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财务管理、决策执行、合规性等方面,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2. 提出检查建议:监事会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提出建议,并向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3. 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对企业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4. 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其职责也包括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国企监事会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设计。

同时,国企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也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9年6月6日深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律师事业,廉洁自律。

第六条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五)组织和实施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九)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事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外代表监事会;(二)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章程1

监事会章程1

监事会章程1监事会章程一、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责1.1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1.2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三名以上的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主席。

1.3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合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4 监事会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二、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2.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

2.2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议程,并在会议前向监事会成员发出通知。

2.3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并作出有效决议。

2.4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以简明扼要的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署确认。

2.5 监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股东的个人信息。

三、监事会的权益和责任3.1 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与其职责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3.2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提案,并对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3.3 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警示和建议,并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3.4 监事会成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5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监事会的报告和通知4.1 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4.2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提供年度监事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和建议。

4.3 监事会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通报重大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事会的改选和解散5.1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5.2 监事会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职时,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提出辞职申请。

5.3 监事会成员的改选由股东大会决定,应当提前通知股东并进行选举程序。

5.4 监事会可以提议解散,经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六、附则6.1 监事会章程的修订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

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和秘书处对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会监事会设监事假设名,监事长一名,根据需要设副监事长假设干名。

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职条件:(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二)处事坚持原那么, 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奉公,公正正派;(三)本会会员。

业内人士,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最高年龄(任职到期)不超过70周岁。

第二条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含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四)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五条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监事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经由监事会提名,报会员大会审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另行补选。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本会的决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收支和决算报表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民办中小学校监事会制度

民办中小学校监事会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中小学校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民办中小学校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财务、资产、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监事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监事会由校长、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成员总数一般为奇数。

第五条监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职责与权限第七条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学校财务状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二)审查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三)监督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监督学校办学行为,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五)对学校内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接受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监事会的权限:(一)要求学校提供相关财务、资产、办学等方面的资料;(二)对学校财务、资产、办学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三)对学校内部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四)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五)对学校领导班子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程序第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纪要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馈。

五、监督与保障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支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保守学校秘密,不得泄露学校内部信息。

学校监事会规章制度

学校监事会规章制度

学校监事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监事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的经营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学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经营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学校监事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的运行秩序。

第六条学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学校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监督责任,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条学校监事会依法公开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公正、透明。

第九条学校监事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学校监事会的组织和管理遵循程序正义,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有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学校监事会设秘书,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

第十四条学校监事会设办公室,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

第十五条学校监事会设专职监事,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

第十六条学校监事会设专项委员会,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十七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

第十八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处,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

第十九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工作组,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二十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监察组,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

第二十二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督察组,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二十三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督导组,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二十四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评议组,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二十五条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督查组,由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监事会内部监督制度范本

监事会内部监督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监事会内部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监事会内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性原则:监事会内部监督工作应独立于公司其他业务,不受公司管理层和其他部门的干预。

(三)客观性原则:监事会内部监督工作应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四)保密性原则:监事会内部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监事会内部监督职责第四条监事会内部监督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二)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三)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层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五)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查。

(六)对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等事项进行监督。

(七)对公司对外合作、招投标等事项进行监督。

(八)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事会内部监督程序第五条监事会内部监督程序:(一)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内部监督工作。

(二)监事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内部监督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事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档案,对监督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

(四)监事会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内部监督工作情况。

(五)监事会应与公司其他部门保持沟通,共同推进内部监督工作。

第四章监事会内部监督保障第六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内部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一)公司应设立内部监督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监事会内部监督工作。

(二)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保障监事会内部监督工作。

(三)公司应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合法和有效运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开展监事会工作,加强监事会宣传和培训,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

第五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定监督职责,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一名董事会代表、员工代表和其他监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员工代表由企业员工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其他监事由股东或者其他权益人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廉洁自律的品质。

第八条监事会由一名主任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主任监事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不得超过九名成员,监事会主任的选举采取相对多数票表决方式。

第十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保守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谋取私利。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误导、删除、篡改、泄露、滥用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应当参加企业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三)评估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监督国有企业执行的合同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五)监督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投资和并购、重组情况;(六)接受股东或其他权益人的监督和检举;(七)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监事会履职制度范本

监事会履职制度范本

监事会履职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事会,是指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监事会履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股东代表监事,两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一)检查公司财务;(二)监督公司合规经营;(三)监督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决策程序;(四)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供与公司经营、财务、投资、决策等相关的资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四、监事会的履职方式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监事会的工作。

五、监事会的履职保障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的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注:本监事会履职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

协会监事会制度(暂行)

协会监事会制度(暂行)

**协会监事会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在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dao,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效格和有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dao,切实履行职责,其决议应由2名监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一、目的与意义1.1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监事会的有效运作和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1.2 本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股东利益,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2.1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全面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监督。

2.2 监事会对公司的决策与重大事项具有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罢免董事,审议并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审议并批准公司的招标投标、重大资产交易、借款合同等。

2.3 监事会有权进行检查、查阅、复印、抄录与企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能够提出合规性建议及改进建议,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监事会有权举行会议,审议并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等,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对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三、监事会的组成与任期3.1 监事会由一名董事长和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另外两名为股东监事。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3.2 董事长由股东监事中选举产生,董事长在监事会的会议上有表决权,对会议的决议进行签署,并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3.3 监事的候选人必须是独立的个人,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

四、监事会的工作程序4.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根据需要召集额外的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监事。

4.2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大多数监事的同意方可生效,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归档。

4.3 监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监事会会议未能按期召开的,监事有权请求董事长重新召开会议,同一要求应达到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4.4 会议期间的讨论、决议及签署的文件分别由监事会会议记录员记录,由董事长签署,作为监事会决议的证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阡县成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石阡县成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
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决议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本会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