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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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渤海湾世界电子商务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承包补充协议
发包方: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渤海湾世界电子商务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工程签订如下协议。该协议作为渤海湾世界电子商务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部分。若有与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渤海湾世界电子交易中心项目
2、工程地点:汉沽IT园区
3、工程范围:渤海湾世界电子商务交易中心项目 13号、14号楼。
4、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
二、合同工期
1、从乙方进场起,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即 2014 年 3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总工期天。以甲方通知开工时间开始计算。
2、乙方进场后向甲方提交合理的进度计划安排。
3、如乙方提出增加工期的合理理由或说明并经监理、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可进行工期顺延,甲方亦不支付因工期顺延而引起的相关费用。
三、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2、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验收、备案要求,竣工资料符合送达档案馆接受标准。
四、工程承包方式
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乙方总承包。
五、甲方直接分包项目
1、消防工程
2、电梯安装工程
3、弱电工程
4、供水二次加压系统
5、对于甲方直接分包的分包单位,分包价格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直接向专业分包单位付款。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进度、质量、资料的管理,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施工期间所发生水、电费,每月由甲方、乙方、分包方,三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分包方自行承担该费用。分包方向总包方交百分之一点五三的管理配合费用,管理配合费的记取计取基数为分包单项工程总价。
6、甲方分包项目必须服从乙方的合理安排与管理,并配合乙方施工。经甲方审批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因甲方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相关的损失费用按实际发生量由乙方与甲方、分包单位协调确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到甲方,甲方按三方共同确认的损失补偿乙方。
7、甲方应负责对直接分包项目的管理与协调。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在项目主体施工时的预留、预埋及管内穿引线等由甲方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六、工程结算的计价形式
1、计算原则:(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按2008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建筑工程计价办法】(人工费调整至12年定额水平)以及天津市造价信息和政策性调整文件执行。税前下浮3%2%。以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按实结算。
2、计价形式
(1)甲方在付款时乙方提供有效的正式发票。
(2)本结算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施工及技术措施费、材料的二次转运费、乙方施工工程中的材料损耗及试验用材料损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费、税费、工人个人保险金、缺陷期修复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费用,不论现场情况怎么变化,工程结算的计价形式不变。
(3)对于工程变更、签证以甲方实际签证及本工程计价原则确定造价的±2%进行增减调整(不包括材料、质量、工艺变更造成的造价增减调整),增减在±2%以内
部不调整,超过±2%,按实际变更部分进行调整。:每一单体工程单项变更造价低于2000元不计价,乙方作为让利给甲方。
3、合同暂定金额(大写):五伍亿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小写):528000000.00元。
4、关于竣工结算的补充
(1)早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竣工图纸;
b、已审核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c、暂定金额、暂定单价、暂定工程量的调整;
d、指定供应材料设备通知单;
e、认质认价单
f、工程竣工验收单
g、罚款通知单或承担违约责任扣款通知单(如有);
h、所有变更及调整的计算书;
i、各单项工程结算书及结算汇总,并提供电子版;
j、封面和目录;
k、整体编制说明;
l、结算造假造价报告书、计算表;
m、工程变更费用的汇总表、通知单等,以及必要的辅助资料;
n、其他费用的构成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违约金、水电费结算证明、甲供资料材料领取证明、相关单位的扣款书等);
o、已付款对账单;
p、凡需由甲方办法办理工程证书的分项工程,乙方还应提交与此相关的工程证书原件。
q、各项工程检验、检查和验收方面的证书及证明文件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证书及城建档案等全套工程资料。)
r、已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s、监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
其他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定后的30日内,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甲方要求乙方交付工程时,乙方应进行交付;甲方未要求交付工程时,乙方必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甲方不承担延期结算的违约责任。
(3)甲方应在收到一方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记及结算资料后,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合适核实,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也未予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4)合同清单中材料设备“暂定供应单价”的最后确定,由甲方询价方式确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供应价差部分和相应税金进行调整,又由乙方填报的安装单价及其他费用包干,不予调整。
(5)“暂定金额”项目价款的确定应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乙方应编制预算书报甲方审核,双方协商并经甲方批准最后确定。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价款。结算时对该项目的确定价款与暂定金额的差价部分和相应的规费及税金进行调整。
5、结算的其它约定
(1)乙方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应配合甲方工程师在10天内确认项目结算资料,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天30天内将完整的结算提交给甲方。除非甲方要求增补结算资料及部分项工项目造价。
(2)乙方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并出具结算报告。乙方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日期相应顺延。如果乙方提供了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不及时给与给予结算的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具体结算方法如下:
a、甲方审核完乙方竣工结算资料后,乙方应派专职预算人员配合甲方进行竣工结算核对工作。
b、结算的计量、计价原则按本合同对的补充协议及相关内容执行。
c、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包括变更、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