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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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化妆合作协议
化妆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长春市艺能全景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配合乙方栏目化妆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宜
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化妆服务,用于乙方《幸福街18号》栏目的主持人及出镜嘉宾化妆。节目播出频道:长春电视台新知频道
节目长度:45分钟;
节目播出时间:首播:20:00-21:00;
2、乙方提供如下权益:
1.在《幸福街18号》栏目四个断口中体现主持人化妆由蓝梦学校提供(暂定)字样
2.在栏目片尾鸣谢中体现甲方招生信息,即甲方招生电话。
二、具体约定和责任
1.乙方需提前3天通知甲方节目录制时间,并由甲方安排专门化妆人员进行主持人及嘉宾全程跟妆。
2.主持人及嘉宾化妆所用化妆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三、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甲乙双方若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四、其他
1、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想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字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
经办人:
乙方:长春市艺能全景广告有限公司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篇二:化妆造型服务销售合同
化妆造型服务销售合同篇三:化妆部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
甲方: xx
乙方: xx
为适应市场发展要求,实现双赢目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化妆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期限及方式
1、乙方承包甲方化妆部,满足甲方员工的化妆需求。
1、承包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3、乙方每月向甲方管理费用。金额为:。
二、收费标准
1、月卡:300元/人/月,每日一次化妆及发型制作
4、单次收费: 10元/发型;10元/化妆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监督乙方经营情况,确保乙方合法经营;
2) 在承包期内,不得允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3) 提供化妆间1间,化妆位10个;
4) 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请求事项给予支持,为乙方提供经营便利;
5) 每月至少为100位员工办理月卡服务;
6) 代收乙方月卡费用,在次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 合理使用甲方场地设备,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2) 制定具体制度,施行合理措施,保证承包经营安全;
3) 合法从事承包经营,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包资经营;
4) 提供5~10名化妆师
5) 在每月20日提供不少于4个发型造型,由甲方指定其中一个为下月员工发型;
四、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金3000元,甲方可以从乙方费用中优先扣除;如果造成对方重大损失,则按照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五、合同解除、续展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
2) 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六、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甲方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