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

•【字号】锡国资[2002]7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锡国资[2002]7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2)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一)关于国有资产核准的分级管理

1、核准的范围,指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的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

(5)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2、县、区核准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初审,报市财政核准。属于部省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由市财政初审后报部省财政部门核准。

(二)核准项目需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到财政部门备案,不备案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

(三)核准工作程序

1、经产权主管单位初审后的评估报告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申请核准文件和评估报告退回,由产权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报财政部门申请核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以书面形式函报财政部门,报送函中明确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4、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四)评估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评估委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及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附报文件应符合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

充规定》〔财评字(1999)30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4、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报告。

5、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6、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当事方的相关材料。

8、其他材料。

二、关于国有资产备案管理办法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范围,包括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分级管理

1、市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负责。

2、市(县)、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

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刻制“××(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我局备案。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1、经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

2、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苏财国资(2002)90号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核内容,对有关经济行为及相关的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对审核无误的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

3、财政部门收到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审核意见。

2、按规定要求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

4、资产评估结果、单位内部公示的说明(改制单位适用)。

5、其他材料。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所有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