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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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法律常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类占有和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工作,为委托方特定经济行为所涉及资产提供相应类型价值的参考.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占有单位具有本办法所列评估事项时,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任何单位不得借故规避评估程序.第七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转让、置换等;(五)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六)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七)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九条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当事方认为需要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二)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国有股权设置、转 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选择的评估机构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工商、 证监会、国资委等特别关注对象;
选择评估机构后,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 师要有充分了解;评估机构一但确定参 加项目的评估师,则企业应要求其不得 中途更换相关人员。
不得与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 关系。
企业在评估行为中的义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 匿或虚报资产。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分为定向评估和全面评估两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委托程序,明确评估任务,签订评估合同。

第六条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评估相关义务,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定向评估第七条定向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定向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熟悉相关产业、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任务和评估结论,及时调整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定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数据来源和处理、评估结论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

第三章全面评估第十一条全面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全面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概况、业绩、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状况、风险分析、价值评估、使用效率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次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3000字撰写,从总则、定向评估、全面评估、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此事进行规范管理,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犯。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市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县(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县区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县(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县(区)国资委办(局),根据县(区)政府授权,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与资产价值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国有企业的发展与运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资产价值,国家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企业管理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办法》的背景。

过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价值相距甚远,评估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使得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无法充分体现,也给国有资产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进行了规范,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要求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并同国有企业确立委托关系。

同时,《办法》规定了评估程序和方法,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评估结果的保密性和信用记录的建立,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保密性。

《办法》的实施对企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高企业资产的价值。

通过科学准确的评估,可以发现并优化企业资产的潜在价值,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为准确的决策依据。

其次,它可以为企业的退出、变革等重大决策提供支持。

评估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进行重要决策时提供科学参考。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可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提升投资者信任度,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资本渠道。

然而,《办法》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评估机构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评估机构缺乏专业素质和独立性,并容易受到企业的干扰,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其次,评估标准和方法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也是一个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一)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从事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二)依法成立的企业进行的对内对外的国有资产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评估活动中保持独立性,遵守职业操守,保守评估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市场价值,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价值判断依据。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评估结果能够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需求确定: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需求,并提出评估委托书;(二)评估机构选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评估需求,依法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三)评估合同签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报告要求等;(四)评估实施: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合同的约定,开展评估活动,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估计算;(五)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并按照评估合同的要求提交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六)评估结果使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参考;(七)评估结果披露: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保护商业秘密。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抽查,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和再利用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企业和个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活动。

三、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四、评估机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的评估机构,并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评估师资格要求评估师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经济、工程、财务、土地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二)经过评估机构或者其所在行业协会推荐,在专业领域内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三)通过评估师考试。

六、评估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二)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三)编制评估报告;(四)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进行意见交流并修改评估报告;(五)出具最终评估报告;(六)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所用的评估方法、参数、数据等进行评估,并向委托方作出解释。

七、评估报告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资产和评估目的;(二)评估方法;(三)评估结论及其依据;(四)其他重要事项。

八、费用标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行情和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向委托方收取合理的评估费用。

九、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概述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深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评估管理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梳理企业国有资产,确保所有资产得到合理评估。

第三章评估管理机构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

第四章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应当包括资产核查、评估目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评估过程合法、规范。

第五章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

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方法、过程、数据来源、前提假设、评估结果等内容,确保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合规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均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评估管理,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愿因本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固定资产评估与估价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评估与估价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评估与估价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评估企业的固定资产,确保其准确的价值和估价信息,制定本《固定资产评估与估价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评估和估价管理,提高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障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的管理工作。

四、评估与估价机构选择1. 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评估和估价时,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评估与估价机构进行合作。

2. 评估与估价机构应当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作。

五、评估与估价方法1. 固定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

2. 固定资产估价方法包括市场调研、比较分析、回归分析等。

3. 企业在使用评估与估价方法时,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并保证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六、评估与估价程序1. 企业应在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时,提交评估与估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 评估与估价机构在接受评估与估价申请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现场调研和资料核查。

3. 评估与估价机构应按照评估与估价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并出具评估与估价报告。

4. 企业应按照评估与估价报告的结果,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管理。

七、评估与估价报告1. 评估与估价报告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评估与估价的过程和方法、评估与估价的结果等内容。

2. 评估与估价报告应具备合规性、准确性和可行性,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和估价信息。

八、评估与估价结果的应用1. 企业应按照评估与估价结果,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做好账务的记录和管理。

2. 评估与估价结果可用于企业的决策和资产的管理,帮助企业合理配置资金和资源。

九、评估与估价结果的监督和审查1. 评估与估价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评估与估价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企业也应定期对评估与估价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 背景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草原资源、机器设备、土地房屋、文物古迹等财产,是国家经济命脉之一。

而在公司体制下,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成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任务。

为了合理评估和管理公司的国有资产,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估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基于相关法规和经验,提出适用于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概述公司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是指评估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质量、价值、用途、管理及处置等各个方面的工作。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国有资产评估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的经济发展和管理需求,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与管理等方面得到合理平衡。

2.2 国有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开、合理、科学原则。

2.3 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流程(1)建立公司国有资产档案系统;(2)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核实并提取资产清单;(3)资产评估部门组织资产评估人员对核实清单中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4)资产评估报告反馈给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5)以上工作完成后,形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报告;(6)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设定价值、用途等。

2.4 国有资产评估应包含的内容国有资产评估应包括国有资产的实物评估和金融评估两个方面,同时还应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等因素。

3. 详细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需要在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定,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以下是对国有资产评估的一些具体规定:3.1 国有资产评估的标准(1)实物评估的标准实物评估标准是按相关标准进行评估,该标准主要有以下指导标准:(a)《国有资产评估暂行规定》;(b)《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指导意见》;(c)《不动产评估技术规范》。

(2)金融评估的标准金融评估标准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考虑到资产的稳定性和基础设施价值,应当综合运用市场推算和资产增值模型两种方法综合计算总价值。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市州及以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 2 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送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事项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产权;(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和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所有形式的资产评估收费行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严谨的原则,按规定预先公示收费标准,根据评估服务的类型、难度、范围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逃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制度,确保资产评估收费工作规范、透明、公开、合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查核资产评估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和约定,并有权向评估机构申请解释资产评估费用的构成和金额。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地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费用收费明细,保存相关记录,资产评估费用收据应当详细明确。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证券发行、股权转让等评估不受聘费用不联算服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服务的类型、难度、范围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依照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条资产评估费用收取方式为总价收费和按工作量收费两种。

第十一条总价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的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评估工作的时间、精力和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估费用,并与委托人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总价相一致。

第十二条按工作量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完成的工作量,以收费标准乘以工作量,然后累加计算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鉴于个别特殊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另行约定收费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费用的统一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要。
•3
路漫漫其悠远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经营者在资产价值估计方面需要专业指 导的要求
评估行业不统一现状的要求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有
待进一步提高、完善的要求 市场经济环境变化迅速的要求
•4
路漫漫其悠远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发展历史沿革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6
路漫漫其悠远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设置、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
•11
路漫漫其悠远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者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及其企业是资产评估报告的
使用者
•12
路漫漫其悠远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检查评估机构可能涉及企业或 国资委
国资委检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必然涉及 评估机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合并、分立的几种情况:吸收、新设等。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要对其
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的确定比较特殊。 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于其负 债的特殊性,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只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其负债发表意 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确认制
立项
财政部 核准、备案制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成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职能由财政部移交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全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工程的档案管理,做好工程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工程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局部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局部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归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业务的特定时点,即资产评估基准日,是指确定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一)评估基准日应尽量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年末、季末或月末;(三)特定经济行为的评估基准日,如破产企业评估,通常以人民法院宣告的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

第五条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中:(一)合法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包括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文书合法;(二)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人员应当运用自己的评估专业知识,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三)可行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制订的评估方案和使用的评估方法应当与相关评估项目紧密结合,切实可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企业应按《办法》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其中:(一)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是指企业应对《办法》中提供的《资产评估备案资料自查清单》所列项目逐一核对,确保备案资料真实完整;(二)企业申请资产评估备案时,统一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申请,二级以下企业不得直接向集团公司申请资产评估备案;(三)其他应由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出具相关承诺书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资产评估范围确定原则:(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二)国有控(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需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如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可不进行评估;(三)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方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如为吸收合并,只对被吸收方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如为新设合并,需对合并各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五)一个企业依法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对拟分立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六)企业破产或解散涉及资产处置的,对纳入清算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七)集团公司所属非上市控(参)股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原股东或新吸收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只对股东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八)企业转让持有的整体或部分股权的,对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转让资产的,对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九)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置换的,对双方拟置换的股权或资产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对拟收购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对拟收购股权单位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十一)在企业诉讼以及民事强制执行中涉及国有资产价值的,对诉讼或强制执行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5.08.25【实施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题注】(2 0 0 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 0 0 5年9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 7 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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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公司负责备案。

第五条公司对资产评估项目承办和资产评估选聘等工作明确如下分工:(一)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业务需求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如涉及与各部室业务相关的项目,由相关业务部室配合业务需求部门办理业务;(二)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技术合约部牵头负责;(三)公司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相应子企业作为资产评估委托方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评估企业”)承办并承担主体责任和审核责任。

(四)公司成立由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财务融资部、业务需求部门及相关业务部室(如需)组成的公司内部联审会,讨论由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管理部组织汇总审核意见,参与内部联审的部门按照专业领域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内部联审会意见作为提请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研究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公司各部室、各级子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公司各部室、各级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七条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三章选聘评估机构第八条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选聘时,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我区相关规定;(二)资产评估机构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服务;(三)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五)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六)熟悉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七)其他特殊规定要求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

同时要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第十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一)以恶性压价、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二)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三)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四)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五)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六)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时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一)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三)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受到行业协会行业内通报批评惩戒的。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三年内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一)以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业务的;(二)与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评估报告的;(三)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出具的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评估标的客观价值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五)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六)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七)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未及时告知各所属国有企业的;(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由技术合约部牵头负责选聘工作,具体按以下方式进行:(一)技术合约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三家以上(含)机构向其发送邀请书。

(二)在截止日期时应收到三份及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反馈的投标书,如不足三份,应采取扩大邀请书发送范围、延长截止时间等方式,确保符合前述要求。

(三)根据评估项目实际需要,由技术合约部牵头企业管理部、财务融资部等相关部室组建评审小组(3人及以上单数)。

评审小组采用差额比选方式,对已递交投标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推荐综合得分前三名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中标候选人,并从中确定预中标人。

(四)综合评审后的中标候选人及预中标人,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

技术合约部对于公示过程的反馈意见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五)如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还应履行其他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完毕后方可确定最终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其他特殊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国家及市、区两级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公司作为委托方的选聘行为,如公司对资产评估机构有特殊要求,或出现不适用于第十条有关要求的情况时,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业务需求部门报公司审批同意后确定选聘方式。

第四章业务执行第十五条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一)资产评估机构最终确定后,由业务需求部门负责与其对接,确定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所需资料、工作要求、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协调相关部室和子企业,为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组织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承诺函、业务约定书等相关协议,并由财务融资部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手续;(三)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由业务需求部门牵头相关部室和子企业做好与评估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业务需求部门应提请公司按合同规定严肃追究其违约责任,性质严重的应终止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四)资产评估项目完成后,业务需求部门协助企业管理部负责整理评估档案资料,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委托评估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委托评估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五章内部审核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内部审核分为初审(即合规性及专业性审查)和复审(即审核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的基本条件)。

其中,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业务需求部门完成初审,企业管理部复审;各级子企业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二级企业初审,企业管理部复审。

第十八条初审的基本要求如下:(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七)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初审在满足基本要求同时应重点审核如下要点:(一)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依据;(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八)评估方法;(九)评估结论;(十)特别事项说明;(十一)签字盖章;(十二)评估报告附件。

第十九条复审内容如下:(一)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符合滨海我区相关规定;(二)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三)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四)委托评估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六章项目公示第二十条资产评估项目经内部审批程序后,由委托评估企业进行项目公示。

公示范围为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在提请备案前完成公示,内部联审会、专家评审通过的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馈意见涉及问题得以妥善处理后,企业管理部将相关材料履行“三重一大”程序,报请董事会审定。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途径可为公司OA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首次公示完成后,如涉及到评估结果变动的,应当将变动后的评估结果按照首次公示的途径再予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示内容为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委托评估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

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第二十四条委托评估企业对于公示的反馈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与资产评估机构沟通,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示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公示结论,包括公示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内容,公示结论作为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要件。

第七章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第一节核准第二十六条凡需经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评估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资产评估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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