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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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三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公司负责备案。

第五条公司对资产评估项目承办和资产评估选聘等工作明确如下分工:

(一)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业务需求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如涉及与各部室业务相关的项目,由相关业务部室配合业务需求部门办理业务;

(二)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技术合约部牵头负责;

(三)公司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由相应子企业作为资产评估委托方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评估企业”)承办并承担主体责任和审核责任。

(四)公司成立由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财务融资部、业务需求部门及相关业务部室(如需)组成的公司内部联审会,讨论由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管理部组织汇总审核意见,参与内部联审的部门按照专业

领域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内部联审会意见作为提请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研究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公司各部室、各级子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公司各部室、各级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七条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三章选聘评估机构

第八条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聘时,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我区相关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服务;

(三)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五)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六)熟悉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七)其他特殊规定要求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同时要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第十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

(一)以恶性压价、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

(三)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四)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五)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六)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时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

(一)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三)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到行业协会行业内通报批评惩戒的。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三年内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

(一)以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业务的;

(二)与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评估报告的;

(三)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出具的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评估标的客观价值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六)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

(七)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未及时告知各所属国有企业的;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由技术合约部牵头负责选聘工作,具体按以下方式进行:(一)技术合约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三家以上(含)机构向其发送邀请书。

(二)在截止日期时应收到三份及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反馈的投标书,如不足三份,应采取扩大邀请书发送范围、延长截止时间等方式,确保符合前述要求。

(三)根据评估项目实际需要,由技术合约部牵头企业管理部、财务融资部等相关部室组建评审小组(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采用差额比选方式,对已递交投标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推荐综合得分前三名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中标候选人,并从中确定预中标人。

(四)综合评审后的中标候选人及预中标人,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技术合约部对于公示过程的反馈意见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五)如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还应履行其他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完毕后方可确定最终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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