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居住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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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办理流程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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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赣府厅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3月30日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证制作发放和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基础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2017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

2017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

2017四川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通知全文2017年3月21日,四川省政府公开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以及居住证的收费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7〕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确保居住证制度在我省顺利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信息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沪公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07〕5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人口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条件)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四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五条(支付证件押金)《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应当交付IC卡押金。

离开本市等办理退证手续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并交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后领回押金。

第六条(当场拍照)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免费拍照。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从《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已申领的《暂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持有时间可以从《暂住证》的持有时间开始计算。

未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仍按现有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领取居住证通知范文

领取居住证通知范文

领取居住证通知范文尊敬的居住证申请者:感谢您对我市居住证政策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最新的居住证申请要求,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您的居住证申请已经通过,并且可以前往指定的办公地点领取您的居住证了。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一、领证地点、时间和办理要求您可以前往我市市民中心(地址:xxxxxxx)的居住证办理窗口领取您的居住证。

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中午停止办理。

为了保证您的办理效率,请您提前安排好您的行程,并尽量避免高峰期。

同时,为了方便您办理,请您携带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2. 居住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请务必填写准确无误);3. 近期彩色护照照片2张(尺寸为3.5×4.5cm,白底彩照);4.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相关住房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证流程和须知事项1. 领证流程:(此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流程描述)2. 注意事项:(此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注意事项,如不得补办,证件遗失等)三、保密及责任声明为了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领证时,请您务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相关材料和个人信息。

并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此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保密事项及责任声明)四、联系方式与咨询服务如果您对居住证申请流程、领证材料或其他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热线:xxxxxxxxxxx,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居住证政策的关注和支持,希望居住证能够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居住环境。

居住证办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将以诚信、高效的服务态度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祝愿您的居住证申请顺利,生活愉快!此致敬礼XXX市居住证办理中心。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8〕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8〕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牡丹江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我市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6〕29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号)和《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黑公治〔2016〕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人社、建设、房产、民政、教育、司法、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居住满半年。

是指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或居住登记时间虽未到半年以上,但实际居住半年以上,并能提供证明材料证实居住时间的。

在牡丹江市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居住地址跨县(市)变更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
居住证是指公安机关发放的证明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

外国人来到中国后必须在30天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交材料
外国人在申请居住证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
•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信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学校开具的学生证明信
2. 受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发放临时居住证。

在核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3. 居住证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或2年,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予以决定。

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 居住变更申请
外国人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办理居住变更申请:
•其他居住地点和房间号发生变更
•停留期限延长
•身份证明事项发生变化时
办理居住变更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原居住证原件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证明该变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 居住证挂失及重新发证
当外国人的居住证丢失或被盗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确认居住证确实丢失或被盗后,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重新发放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您需要遵守中国相关法规和规定,如填写真实材料、按时办理延期手续、在居住变更后15天内办理居住变更手续等。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的详细介绍和要求。

祝您办理顺利!。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

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关于公司员工居住证办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公司员工居住证办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公司员工居住证办理的通知
各位领导、同事:
为给广大员工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解决大家的后顾之忧,公司每月集中为非大北市户籍员工办理居住证。

请需办证的员工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劳动合同封面与最后一面复印件。

2、相片2张。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上联系电话及住宿房间号。

一、办证
请需办理居住证的人员(注:转正且还未办理居住证的住宿员工)统一将材料交至各部门文员处,并由各部门文员于x月x日下午下班前交到行政部xxxx处。

二、领取
成功办证后本人将收到办证短信,届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亲自前往xx派出所领取。

请各部门将本通知自行打印张贴,及时传达本次办理居住证安排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可咨询xxxxx。

特此通知
行政部
x年x月x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沪府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7〕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事项须知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事项须知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事项须知发布日期:2014-04-01一、事项名称: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二、办理部门:政府行政大厅人力社保局窗口三、法律依据:(一)《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四、办理条件: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紧缺急需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紧缺急需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五、提交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A4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A4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三)如果有以下证书也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等)及A4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四)单位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此表网上自动生成);(五)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六)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A4复印件一份;(七)结婚证书(本人) 及A4复印件一份;(八)学历证书及A4复印件一份(境外学历学位需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国内学历由用人单位到教育部学信网()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九)学位证书及A4复印件一份;(十)职称证书及A4复印件一份;(十一)劳动合同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十二)有配偶、子女且随往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结婚证书(配偶)及A4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配偶)及A4复印件一份、户口本(随往人员)及A4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配偶)及A4复印件一份、独生子女证及A4复印件一份(或生育服务证)、孩子出生证明及A4复印件一份、学生在读证明(或学生卡)及A4复印件一份;(十三)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和居委会居住证明;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借住证明<加注房主姓名、与房主关系、具体地址>和房产证);(十四)最近连续6个月个人在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十五)最近连续6个月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十六)居住证诚信声明(在网上申请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个人用户)中自行下载);(十七)与网上同版近期免冠1寸彩照一张;(十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榆政办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8日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民政、司法、人社、住建、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居住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三)《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四)现居住地址证明或就业或就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申报暂住登记第四条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一身份证明。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公规字〔2019〕2号)各区公安分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方便群众办证和基层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请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2019年3月11日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特制定本指引。

一、居住登记(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关于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的通知(大全)

关于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的通知(大全)

关于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的通知(大全)第一篇:关于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的通知(大全)通知为了更方便的管理外来进津务工人员,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及东丽分局开发区派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在东丽开发区工作的各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本市除外)一律重新办理(2011年度)暂住证,费用为10元/人,办理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地点为东丽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周一至周五),凡因未及时办理暂住引发的任何问题均与公司无关。

以上,望周知。

2012.02.13××××公司第二篇:办理暂住证通知通知公司各部门:为了大家在郑生活便利,现通知需要办理居住证的,请到办公室登记。

已办理过居住证的人员请至办证地改换新证。

特此通知办公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第三篇:如何办理暂住证在校生如何办暂住证(南农)领会计证时需要暂住证,户口迁来的同学直接去学校保卫处的户籍管理的地方开户籍证明就好了,没迁户口的同学需要办暂住证,南京农业大学的在校生可以直接去西门牌坊右手边的“孝陵卫派出所南农大社区”办理,很快的,只需要身份证、学社证、两张一寸照片即可。

其他学校的同学去自己所在区的派出所吧。

第四篇:关于办理暂住证的通知4-17通知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员,须在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也为了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现通知大家,未办理暂住证的,在—时间内上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部门文员登记并安排照相时间,已有办理过暂住证但过期的人员请提交旧暂住证改换新证。

在厂内没有办理暂住证的员工在通知后仍不办理的将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理,请各位员工知悉并自觉办理,如果不办理的后果自负。

注:新办证的45元一年,换新证的30元一年行政部2012年4月17日第五篇:关于办理暂住证事宜的通知2.25关于办理暂住证的通知公司所属各部门:今接到XXX派出所通知,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派出所要求我公司外地户口的员工(非XX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必须集中办理暂住证,具体办理方法如下:1、在2012年2月28日(周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总公司办公室一楼报名并办理;2、往年办理过暂住证的,今年需重新办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赣府厅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14日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

第三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于办理居住证通知

关于办理居住证通知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通知
接XXX公安分局办证点通知,现已开始受理厂企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已持有暂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暂时不需(也不能)办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个人所需资料和费用如下:
1、居民二代正式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张;
2、照相费XX元(含照相费XX元,证件验证费1元)。

需要办理的人员,请先到各单位组长或课室文书处报名登记,课室文书请在XX月XX日(下周五)前将总人数报人事部,人事部将视人数情况联络办证人员到厂办理。

备注:
1、因为居住证所用相片对照相条件要求较高,不能安排到车间照相。

2、因个人原因导致办证所用身份证资料与进厂的身份证资料不符的,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预计后续新进员工居住证办理的安排与之前暂住证的办理时间相同。

厂务
20XX年5月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府办[2015]1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2【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15〕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2日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开具居住证明的函

开具居住证明的函

开具居住证明的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是XXX(您的名字),担任XXX公司的LLM(法律顾问),非常荣幸为您提供居住证明的函。

我明白您需要一份居住证明的函,这是一份用于证明您在某地居住的正式文件。

我将尽力确保这份文件符合您的需求。

以下是关于开具居住证明的函的一些重要事项:
1. 确保函件的格式和内容准确无误
我将确保这份函件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函件将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 您的姓名和地址;
- 居住证明的日期和有效期;
- 相应单位或机构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 证明人的签名和职务。

2. 准备所需的材料
为了开具居住证明的函,我将需要一些必要的材料,例如您的
身份证明、地址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

请尽快提供这些材料,以便
我能够开始准备您的居住证明的函。

3. 预计的时间和费用
根据我们的经验,准备一份居住证明的函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
和人力资源。

具体的时间和费用将根据您的具体要求和情况而定。

我将在接到您的材料后尽快估计出具体的时间和费用,并与您确认。

请注意,这份居住证明的函只是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准备的,我们不会为虚假信息或未经核实的内容提供证明。

所以,请提
供确凿的证据和真实的信息,以确保该函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对居住证明的函有任何特殊要求或其他补充信息,请在
回复中告知我。

我将尽力满足您的需求。

期待您的回复。

谢谢!
XXX(您的名字)XXX公司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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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通知各外来务工人员: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按要求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到所在居住或工作地区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时请提交以下证件:
一、去年已在本社区办有“居住证”的,只需提交居住证原件即可。

(女士需追加提交计生证)
二、从未在本社区办理过“居住证”的,需提交以下证件:
1、身份证及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计生证明(《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户籍地出具的计生证明》其中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与《结婚证》(营业执照法人不是本人的需要提交结婚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明》其中之一。

(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相片和照相回执。

(广东省居住证相片采集回执,第二次办理不需照相)
注:
女士:须携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证件。

男士:须携带第一、第三、第四项证件。

办证地点:西樵轻纺城管委会首层
办证电话:86827737、8688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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