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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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河南省统计局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3)

四、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4)

一、总说明

(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河南省统计局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统计范围

辖区内国家规模以下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调查单位与调查总队调查点原则上不重复,若调查单位发生重复时,先从已有调查结果中取得数据。

(四) 调查方法

本制度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典型调查。

对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取典型调查,调查频率为年,调查报告期为2016年度。

(五)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

(六)统计原则

辖区内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均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七)调查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HAF111表)”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HAF112表)”报告期为2016年1-12月,省辖市、省直管县统计机构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审核、查询和上报。

(八)上报要求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HAF111表)、“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HAF112表)典型调查基层数据上报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

(九)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一)基层年报表式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

表号:H A F111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河南省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131号单位详细名称:有效期至:2017年6月行业代码□□2016 年计量单位:人、千元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典型调查抽取的省级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单位。

2.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上报。

3.审核关系:全部指标大于或等于零。

4.本表填报指南可查询河南统计网,网址:。

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

表号:H A F112表

制定机关: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131号个体户代码:有效期至:2017年6月个体户详细名称:2016 年计量单位:元

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典型调查抽取的服务业个体经营户。

2.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上报。

3.审核关系:全部指标大于或等于零。

4.本表填报指南可查询河南统计网,网址:。

四、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一致。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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