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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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中规定的14个首批试点产业园区,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区域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单位产品能耗、行业的工艺方案、技术方案分析评价,形成节能报告的行为;区域节能审查是指区域上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评价审查第四条【评价主体】区域节能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查主体】区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评价审查工作。

第六条【评价内容】区域节能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区域边界、产业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评价有效期和评价依据。

(三)区域用能情况(包括各行业各企业装备水平、节能措施、计量器具、用能种类、区域用能总量)。

(四)区域能源供应的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

(五)区域能源产出水平(包括各行业各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六)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评价有效期内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区域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

(七)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现有企业、评价有效期内用能总额度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年度目标任务)。

(八)区域行业新增用能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区域各行业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用能总量,行业工业增加值准入值和先进值、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和先进值)。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重要意义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编码,即给项目发“身份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的身份识别代码。

建档立卡是核发绿证的基础,项目只有建档立卡才能核发绿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档立卡对于支撑项目绿证核发、兑现环境价值、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切实把建档立卡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对已并网的项目建档立卡实现全覆盖,对后续新增并网的项目当月完成建档立卡。

二、进一步压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各方责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涉及单位多,需各方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共同开展。

发电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项目建成后应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建档立卡,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第一时间变更建档立卡信息,并对建档立卡的数据质量负首要责任。

电网企业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所有人、容量、地址、发电户号等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电网是在传统电力系统基础上,通过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形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具有高度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等特征,可以更好地实现电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

发展智能电网是实现我国能源生产、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能源互联网的重要基础。

为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智能电网的重要意义发展智能电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综合调配;有利于推动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的科学利用,从而全面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有利于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有利于带动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国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进高效、清洁环保、开放互动、服务民生等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能源革命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全面体现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促进集中与分散的清洁能源开发消纳;与智慧城市发展相适应,构建友好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能电网在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你们,请按规定做好我区贯彻落实工作。

一、容量电价机制实施范围和价格标准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公用的煤电机组,实施范围和价格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机组及分类的名单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认定和动态调整。

二、容量电费分摊和考核煤电容量电费分摊和考核办法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认定的机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容量电费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含趸购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预测发布、逐月滚动清算,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电的我区煤电机组,应明确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或在外送报价中统筹考虑容量电费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西电东送优先发电计划或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合约中确定。

其中:广西境内的煤电机组外送电,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容量电费,分摊比例考虑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在送、受双方省份协商一致前,暂按煤电机组区内电量占当月上网电量比例结算区内工商业用户承担的容量电费;广西境外的我区权益煤电机组,由广西承担的容量电费按当月煤电机组申报送广西认定最大出力及广西煤电容量电价确定,外送其他省份部分的容量电费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18•【文号】发改体改〔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

同时,电力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进广西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布局,有助于新能源开发与消纳,有效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利用自有场地建设的项目根据场地条件,装机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5万千瓦。

首批示范项目优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的9个区域内选取,总装机规模重点衔接已获得建设指标单体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及保障性消纳转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的配套储能规模。

综合电力系统需求、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主体意愿、各市推荐等情况,并充分考虑新型储能技术路线多元、应用场景多元的要求择优选取。

首批示范项目12个(详见附件),总规模162万千瓦/364万千瓦时,优先列入自治区新型储能发展“十四五”规划。

今后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后续项目前期工作和首批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另行确定后续示范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广西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建设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各新型储能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动全区新型储能发展,以试点示范促进推广应用,引导自治区新能源年度建设方案明确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套储能以集中共享形式加快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在全区开展集中共享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项目范围及规模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布局,有助于新能源开发与消纳,有效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桂能新能〔2024〕294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有关项目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依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及有关规则统筹制定了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09个,装机容量2644.5万千瓦。

其中,陆上风电项目183个,装机容量2332.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26个,装机容量约312万千瓦。

二、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须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从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风电项目要求9个月内申报核准并于核准后两年半内全容量并网,光伏项目要求两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

项目单位为联合体的,需按申报时联合体协议明确的股比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公司,并以合资公司为主体申报核准或备案。

核准及备案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陆上风电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4〕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本方案的项目须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装机容量的20%、2小时和10%、2小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cn。

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2日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适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量配电网用户用电价格机制(一)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用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桂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广西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全区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一)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指导全区技术机构提升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检验检测能力。

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6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63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商有关单位,现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任:何洋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副主任:黄学农国家能源局监管总监汪拥军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委员:陈国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绍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文宗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苟伟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绪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海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鹏程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满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庭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基伟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树臣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管定帮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立刚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后永杰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杨敬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宁宁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永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闫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徐建东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一级巡视员刘明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赵学顺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潘慧敏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阎秀文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高可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陈正文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副主任陈静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副主任戴天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副主任武英利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副主任代方涛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副局长李艳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副局长仇毓宏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朱晓艳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副局长庞猛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副局长余保东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副局长王毅敏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一级巡视员徐连科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师建中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监管专员刘佳鹏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应华泉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吴卫建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副专员丁勇军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专员王朝晖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专员刘志成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副专员周思杨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副专员邵先海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党组成员沈军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徐利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崔伟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翟增军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义成山西省能源局副局长徐义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母久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丹群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刘学锋吉林省能源局副局长石剑飞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能源局局长朱明林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爱琴江苏省能源局二级巡视员俞奉庆浙江省能源局局长鲍来祥安徽省能源局副局长王忠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郝佳江西省能源局副局长刘学军山东省能源局副局长丁志强河南省能源局二级巡视员伍孝峰湖北省能源局总工程师袁劲松湖南省能源局副局长刘文胜广东省能源局副局长熊祥忠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局长梁誉腾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涂兴永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吴红艳重庆市能源局副局长曾光四川省能源局副局长谌毅业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田宏伟云南省能源局副局长王云波西藏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蔡选良陕西省能源局副局长霍子俊甘肃省能源局局长许海铭青海省能源局局长张长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任拥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副局长雷海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于崇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副理事长刘斯颉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秘书长白林杰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总工程师兼副秘书长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规划环评管理(一)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等,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线一单”成果,在报告书中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

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分布等因素,以及规划实施与空间管控要求、资源利用总量和效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关系,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形成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关于规划草案布局、规模、开发方式等方面调整建议的环评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县十万古田二期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县十万古田二期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县十万古田二期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桂发改新能〔2022〕516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县十万古田二期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核准资源县十万古田二期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市发改报〔2022〕14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风光储一体化”项目为广西2021年市场化并网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资源县十万古田二期风电场为其子项目。

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203-450000-04-01-454433。

项目单位为: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金紫山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桂林市资源县两水苗族乡、河口瑶族乡、车田苗族乡。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50兆瓦,配套装机容量20%、2小时的储能(即60兆瓦时储能)。

本项目列入建设方案的建设规模为300兆瓦,本次先期核准150兆瓦项目,待一体化项目达到考核要求再另行安排剩余容量核准。

四、项目总投资128242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256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5日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与流程第三章资产与用户第四章变更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第三条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区域划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有关电力用户: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对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我区遭遇长时间高温天气,来水偏枯,电力负荷屡创新高,加之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增长,占全区发电装机容量的比例已超过35%,对电网调度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全面做好能源电力保供,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峰平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时长调整为各8个小时,时段划分调整为:峰时段:11:00—13:00、17:00—23:00;平时段:7:00—11:00、13:00—17:00;谷时段:23:00—24:00、00:00—7:00。

今后,每年迎峰度夏(暂定6月至9月)、迎峰度冬(暂定12月和次年1月)期间,可对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规定执行范围内电力用户的时段划分进行灵活调整,特殊年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月份可视情况调整,由广西电网公司在上述时段划分、月份设置原则基础上进行微调,并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启动时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体制改⾰配套⽂件的通知⽂号:发改经体[2015]2752号颁布⽇期:2015-11-26执⾏⽇期:2015-11-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体制改⾰实施⼯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作部际联席会议(电⼒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体制改⾰配套⽂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的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备电⼚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11⽉26⽇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标建⽴规则明晰、⽔平合理、监管有⼒、科学透明的独⽴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安全运⾏、满⾜电⼒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企业准许总收⼊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效率。

⼆、基本原则试点先⾏,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盾相对较⼩、地⽅政府⽀持的地区先⾏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试点范围,确保改⾰平稳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电力合理生产和消费,鼓励用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200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鼓励各省份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推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提出,鼓励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通过协商,分时段约定电量电价,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

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电力交易市场前已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负荷峰谷差逐年加大,电力系统调峰难度不断增大。

同时,随着风电等新能源迅猛发展,预计未来低谷时段将出现消纳问题。

很有必要通过实施峰谷分时电价进行一定的缓解。

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发改价格规〔20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三)943号)。

三、起草过程2020年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广西峰谷分时电价前期研究,提出测算方案建议进行论证,并调研了解各省份经验做法,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发供用电企业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2021年1月,提出《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展第一轮征求意见。

经修改后,2月第二次征求各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2024年广西省电力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广西省电力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广西省电力市场发展现状引言电力市场是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对于广西省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广西省电力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包括发展历程、现状和挑战等方面。

发展历程广西省电力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在上世纪80年代,广西省电力系统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渐引入市场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西省电力市场迅速成长,并在1997年开始试行电力市场化交易。

现状供电侧广西省电力市场供电侧主要由广西电网公司和发电集团公司组成。

广西电网公司负责电力传输和配送,发电集团公司负责电力生产。

供电侧的基础设施逐渐完善,电力供应能力稳定增长。

用电侧广西省电力市场的用电侧主要由工商业、农业和居民用户组成。

随着广西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用电需求不断增加。

不同行业用电需求的差异性也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发展。

电力交易广西省电力市场的电力交易主要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进行。

目前,广西省电力交易主要以长期合同和定价机制为主。

然而,随着电力市场逐渐成熟,短期交易和市场交易机制的发展也逐渐受到重视。

市场监管广西省电力市场的市场监管主要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运行。

挑战与展望广西省电力市场发展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导致了供需矛盾,需要更好地调配电力资源。

其次,电力市场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

同时,清洁能源发展的推动也是当前电力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

展望未来,广西省电力市场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推动电力市场的开放和发展。

在政府的支持下,电力市场将进一步完善,为广西省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稳定的电力供应。

结论本文简要概述了广西省电力市场的发展现状,包括发展历程、现状和挑战等方面。

广西省电力市场将继续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加强监管机制的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支持。

同时,应注重清洁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5.20•【文号】发改经体[2016]1096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0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的函》(桂政函〔2016〕48号)收悉。

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并做好与南方区域市场的衔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

请你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

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就我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为准。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二、支持条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申报企业资格。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取得备案资格。

(二)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完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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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
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经体[2016]109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6.05.20
【实施日期】201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

(发改经体[2016]1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的函》(桂政函〔2016〕48号)收悉。

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组
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并做好与南方区域市场的衔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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