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总条列(2021年)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在火灾预防、火灾控制和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教育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安全有义务。
国家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协作、全民共治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强化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保护区划、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火灾应急救援等一切保护公共安全、重要工程的工作的综合体。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使用、维护、加固和改建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特殊建筑物的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内设人防设施的建筑物,应当保证人防设施完好,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第八条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维护规程进行。
第九条监控中心、联动控制室、报警传输设施等重要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控制员,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合格。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一条管辖区域内的主管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依法责令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不敢检查、不作为或者采取不合理检查行为。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消防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合格。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一)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个人应当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一)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形成记录,并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一)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每日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划定和标明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保护人员安全,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五章惩处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因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火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扑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条主管领导责任制一、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二、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条主管部门组织职责一、负责对消防法规、规范、规章制度、办法的督促实施。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四、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领导作出消防安全决策提供可靠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五、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六、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操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负责编制消防工作计划,修订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考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奖罚兑现。
八、负责制订重点工种人员档案和重点要害部位灭火预案,组织和制定公司防火工作规划或计划,并贯彻执行。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找出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十、推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基层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进行基层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维护、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协助追查处理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协调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审核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措施;参与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批临时用火报告,并到现场督促和指导。
第四条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规范(2021年)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干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者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wei)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杜绝或者降低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实施规范合用于我行所有办公和营业场所、计算机房、金库、保管箱库、凭证库、档案资料室、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我行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消防和防火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行长是我行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全行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整改消防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兼职消防队(组)。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三、火灾预防
1.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采取措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宅小区、高层建筑;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5)其他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火灾现场物件,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本市其他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详细说明:化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人员。
3.商场、市场
-增加条款:针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增加火灾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引导等方面的规定。
-详细说明:商场、市场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路线、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等,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的具体内容又哪些呢,我们平时应该学习里面哪些有用的东西呢,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包括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目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消防组织机构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消防队、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指挥部等。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
该章节介绍了火灾风险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第五章: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
该章节详细规定了火灾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包括火源控制、火警报警和灭火器材的设置等。
第六章:火灾应急管理
该章节涵盖了火灾应急管理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逃生通道的设置和应急演练等。
第七章:消防培训和教育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包括组织培训和开展宣传教育等。
第八章:消防监督检查
该章节包括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十章:附则
该章节包含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如法律适用和生效时间等。
以上是《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的主要内容,详细条款请您参考实际法律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城乡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全民消防意识,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消防力量和设施装备的建设和发展,并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安全等有关管理工作相协调,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和谐。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城乡建设工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的需要,保障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第九条城市应当在有关规划中统筹安排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以迅速到达现场。
第十条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设施资源,明确规划和管理消防设施的功能和布局。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满足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消防车辆通行、消防水源供应的需要。
对新建建筑物,应当设置满足消防需要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备,并配备专职或急救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大型商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2021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2、各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三懂三会”教育(懂本部门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3、新员工、临时工等入职后,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1、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消火栓、灭火器、消防通道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道路畅通,确保消防器材的方便取用,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破坏,应及时到库房办理交旧领新。
3、备品备件库负责统计、更换、充装等工作。
4、公司所有消防设施、标志和器材统一布局和监督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见附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或挪用。
5、各部门负责所辖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损坏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由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及时更换或补全,并视破坏情况对当事人处以一定罚款。
6、各部门负责所辖范围逃生图、安全门等安全标志的维护工作,每月除尘一次,保证标志整洁,明显。
7、电工工段负责所有应急灯的保养维护工作,每月至少除尘和检查一次,及时维修、更换故障灯。
8、机修工段负责所有消防栓的保养维护工作,每半年检查和试水一次,以防闸门锈蚀。
四、电源、电器管理制度1、公司电源及各种用电设备线路由电工工段负责,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安装和操作。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消防安全条例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消防工作,订立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和单位应当在保证基本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实际情况订立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家和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使之渐渐形成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消防工作,加强对消防安全的领导,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不断改进消防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第六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应当依照规定设置、使用、管理。
第七条建筑物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八条大型公共场所、高层住宅、学校、医院等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保障人员安全疏散。
第九条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特别环境中,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条建筑物内没有设置消防设施的,在使用前应当通过消防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国家和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在公共场所和农村地区,禁止在建筑物、车间内使用明火,特别是不允许使用燃气灶和电热蚊香等易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三条做好消防宣扬教育,加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学校要把消防教育纳入教育计划,让同学学会基本的灭火学问和疏散逃命方法。
第十五条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学问宣扬,切实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国家和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本领。
第四章消防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国家和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在火灾发生时,应当立刻报警,进行快速的救援处理。
湖北省消防条例(2021年)
湖北省消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录目目录……………………………………………………………………………,总则……………………………………………………………………………,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二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六章动火、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第八章义务消防队……………………………………………………………,第九章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第十章奖惩……………………………………………………………………,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公司消防安全。
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条公司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大连市消防条例(2021年)-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大连市消防条例(2021年)正文:----------------------------------------------------------------------------------------------------------------------------------------------------大连市消防条例(2015年12月31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及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消防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必须依法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国家推行 prevention first 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预防,坚持防消结合,实施综合防火体系。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对本辖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第七条国家支持开展各类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未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够迅速控制扑灭,使人员得到安全撤离且财产遭受损失较小的状态。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
对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布。
第十条部门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对泄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方案,加强对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报告。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资料。
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停业。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其中,高层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消防逃生通道和自动灭火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
【实用】202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平安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平安。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平安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
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催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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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总条列(2021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消防安全管理总条列(2021年)
1、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3、管理职责
3.1、负责公司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3.2、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3.3、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
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3.4、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3.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3.6、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3.7、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8、负责定期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3.9、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3.10、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各部门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4.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4.2、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关于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
故。
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3、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地区安委会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部。
4.4、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埋、压、圈、占。
4.5、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安全部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
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4.6、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4.7、部门全体员工均为公司义务消防队员。
5、宣传和教育:
在公司厂房、车间和仓库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定期对公司员
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使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6、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7、安全部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广播、电影、电视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8、公司领导、各个车间部门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防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9、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11、人员集中的会议室、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
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12、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2.1、安全办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做好相应的检查和维修记录,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12.2、灭火器材的购买、配置由管理部负责,在各部门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安全部,安全部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13、公司用火管理规定:
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
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14、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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