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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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灯的管理,更好的为生产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矿灯发放制度
(1)、发灯检查制
①灯头亮度不够或“眨眼”者不发。
②充电不足、充电时间不够者不发。
③电缆线破损者不发。
④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者不发。
⑤灯头玻璃破裂者不发。
⑥对矿灯的入井使用有疑问的不许发放。
(2)、收灯验收制度
①认真检查灯圈、灯线、玻璃等各部件有无损坏。
②矿灯使用者如无故损坏、丢失矿灯的按价赔偿。
2、矿灯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必须提前10分钟到灯房进行交接手续。
(2)、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必须共同对设备状况、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工具、材料、安全用具等进行清点,对各项记录进行检查,然后方可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3)、交班人员必须对接班人员交清当班存在的问题和矿灯的使用、检修等情况。
(4)、交班人员必须详细如实填写矿灯考勤记录。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接班人拒绝接班,必须由交班人进行处理后方可接班:
①设备有问题弄不清楚。
②矿灯、工具、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数字不清、不全者。
③记录不清。
④卫生不好。
3、矿灯考勤制度
(1)、充电室值班人员每班应对发放的矿灯进行详细考勤,考勤应属实,矿灯号与考勤本号应一致。
(2)、矿灯考勤本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月底对每盏矿灯的月累使用次数进行统计。
(3)、矿灯考勤本每月进行封存,每月对每盏矿灯的累计使用次数进行统计,汇总填入矿灯考勤表,以便掌握每盏矿灯的使用情况。
(4)、值班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盏矿灯进行认真考勤,做到日有考勤,月有汇总,年有累计。
(5)、值班人员在考勤过程中若发现乱填、乱写、考勤失真等不负责任者,一律进行加倍处罚。
4、其它规定
(1)、所有人员升井后,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对换班后两小时内未交回矿灯者,灯房管理人员应进行追究;
(2)、发现所交回的灯有损坏者,不得发放灯牌,并按损坏程度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