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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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司发[2007]56号文

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锚杆支护巷道的施工质量,保证支护效果,实现安全施工,特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有关规定、矿区近年锚杆支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2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锚杆支护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锚杆支护巷道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从班组、区队到矿井的各级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人,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3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锚杆支护的过程控制及各环节的管理。地测、技术、物管、区队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地质资料提供、支护设计、施工机具和材料的供应、质量控制、监测监控、后路级护、支护效果分析、缺陷改正等工作。

第4条各单位必须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工人进行锚杆支护的技术培训。

第5条各单位要依靠技术进步,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锚杆支护水平。

第6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锚杆支护设计

第7条锚杆支护设计前,首先要做好地质力学评估工作。内容包括:现场地质条件调查,巷道围岩力学性质测定,围岩应力测定及短锚杆拨拉试验等。以判断其可锚性及支护难易程度,为围岩分类提供一份全面的地质力学资料。并对类似地质条件已掘巷道的支护状况进行分析,有关地质资料、图纸齐全。

第8条煤锚支护设计过程应遵循巷道围岩分类→初步设计→监测分析→优化设计的程序。做到围岩分类准确、设计科学合理。

第9条要贯彻“动态设计”的思想,不能生搬硬套已有设计。根据具体地质条件的不同,同一矿井、同一煤层、同一巷道的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可选择不同的支护形式和参数。

第10条锚杆初步设计基本原则:

1、巷道应尽量采用矩形断面,在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的前提下,巷道

的设计高度和宽度还应预留适当的变形量。

2、必须选择性能稳定、技术含量高、符合企业标准的锚杆及其它支护产品。

第11条支护设计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理论计算法或借助数值模拟等进行科学设计。采用工程类比法设计时,必须认真分析相似参考巷道的每件差异,并作相应的设计变更。

第12条锚杆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收和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书内容:

1、巷道名称、位置、用途、巷道规格参数;

2、地质条件说明及围岩分类。巷道所处层位、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类别、煤层硬度、周围采掘情况、构造、水文及瓦斯情况等。

3、锚杆几何参数(长度、直径)、力学参数(强度)、锚杆、锚索、桁架布置参数(间距距、角度)及确定依据。

4、锚杆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及确定依据;

5、锚杆预紧力矩(或预拉力)、设计锚固力;

6、护表构件(钢带、金属网形式)、强度、规格;

7、基于锚杆支护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补强加固措施;

8、验证初步设计的观测与监测方案;

9、预计巷道受采动影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设计图纸包括:锚杆支护三视图;临时支护三视图。

第13条对难维护复杂条件的支护设计,应体现提高支护强度和支护等级的思想。如大跨度、分岔点、软弱破碎不稳定围岩,应采用加长或全长锚固、锚带索、桁架等联合支护方式。

第14条宽度2.4m及以下的简单条件锚杆支护巷道,由各矿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或煤层首次采用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宽度大于3.6m、中等维护型的沿空巷道、难维护型巷道或其它复杂地质条件下,由锚杆技术公司或科研院校进行的锚杆支护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5条软岩采用锚注支护时,注浆孔布置、深度、注浆压力、注浆量、滞后时间等要在设计中规定。

第16条岩巷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设计厚度不得小于50mm,设计标号

一般不低于150#,主要峒室不低于200#。

煤巷原则上不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如确需喷射混凝土的,其喷射厚度、标号应根据具体条件在设计中确定。

第17条支护设计的调整和优化。锚杆支护设计人咒要了解掌握施工进程及支护效果,根据初步设计施工后的监测结果,验证、修改、优化支护设计,提高其合理性和可靠程度。

第三章施工机具

第18条岩巷推广使用120N·M以上的锚杆钻机。煤巷推广使用90N·M 以上大功率、高性能钻机。

第19条建立健全锚杆机具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度,设备要编号建立台帐,各项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第20条生产技术科要及时了解掌握锚杆钻机的使用状况,维修单位人员要加强对机具的维修检查,确保机具的性能。

第21条锚杆钻机的维修、检测、报废按锚杆钻机说明书执行。

第22条岩巷必须配备锚杆安装机具,应使用B22(B19)钻杆配合Φ32mm (Φ28mm)钻头;煤巷应使用B22(B19)或小麻花钻杆配合Φ28mm的钻头施工锚杆孔。

第四章支护材料

第23条必须选用水基树脂锚固剂、无纵筋左旋螺纹钢高(等)强锚杆。禁止使用普通圆钢锚杆、建筑螺纹钢锚杆、非金属锚杆和水泥锚固剂。

锚杆、锚固剂等产品必须具有“MA”标志,经集团公司质量认证,符合行业标准,锚杆产品还必须符合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锚杆、锚固剂及其配套产品必须具有出厂质量验收合格证。

第24条矿要建立锚杆支护材料的定期抽检制度,由技术、安监、物管部门严格把关,不合格材料严禁入井、使用。

第25条锚杆的杆体、锚固剂、托盘、螺母等,其性能、强度与结构必须相互匹配;护表构件如金属网、塑料网、钢带、钢筋梁等,应与整个支护系统相适应。钢筋梁一般采用Φ≥12mm的普通圆钢制度。托盘必须与锚杆及钢带相配套,如单体锚杆配圆形或方形托盘;Π型钢带和梯形钢筋梁配Π型托盘;M型钢带配M型托盘;W型钢带配W型托盘。不准使用普通铸铁托盘或其它型钢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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