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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的规定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针对那些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也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但是这里的责任仅限于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故意徇私舞弊的,才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赔偿后追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务中,因出现冤、错案件,由赔偿申请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追偿的几乎没有,从理论上讲的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在实施中,形同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落在实处。

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涉案人员即不会被追责,也不追偿,除非案件事件在网络媒体或新闻舆论产生了社会影响力,才会不得不象征性地处理涉案当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代替对其违法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

法学界人士曾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追责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过大讨论,最终形成共识的就是追责和追偿机制有待完善。

二、国家赔偿追偿与追责制度的行使(一)对追偿权行使国家机关责令所属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该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第二、该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有致害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其它法定情形;第三、致害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或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对请求权人给予了赔偿。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政府赔偿标准

政府赔偿标准

政府赔偿标准政府赔偿标准是指政府机构在因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赔偿时所遵循的赔偿标准。

政府赔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政府赔偿标准的确立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效能和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性。

因此,对政府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首先,政府赔偿标准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旦因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标准应当以恢复被侵犯权益为目的,合理补偿受损失的一方,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行为的性质、损失的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

其次,政府赔偿标准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出现主观臆断或随意性。

同时,政府赔偿标准也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为此,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应当清晰具体,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避免过于僵化和片面。

再次,政府赔偿标准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政府赔偿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赔偿标准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赔偿标准也应当与国际社会接轨,不断完善和提高赔偿标准,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

最后,政府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具有高效性和透明度。

政府机构在执行赔偿标准时,应当注重效率和透明度,避免出现拖延、阻碍或不公正的情况。

同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赔偿标准执行机制,加强对赔偿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赔偿执行的公正合理。

总之,政府赔偿标准的确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明确可操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高效透明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提高赔偿标准,为公民权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章行政赔偿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第八章行政赔偿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在英美德日占据主导地位
B.公务过错
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为客观过错、虚拟 过错。
法国独有
2.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背景: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 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
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不问其是否违 法或有无过错,实行客观归责
在整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始终处于辅助或 从属的地位
有关判例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 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2019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 回重审。
2பைடு நூலகம்19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 县法院。
2019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 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周峰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是佘祥林赔偿案的焦 点,他已就此向荆门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 交了法律意见书。他说,佘祥林和其他相关人 员应该得到上述各项赔偿,这符合我国法律发 展的方向。通过他们得到赔偿,也可促进我国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尤其是关于精神赔偿方面 内容的修改。
(四)因果关系要件
——损害结果为侵权行为主体 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 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法国、日本、韩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 家赔偿立法中,均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 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法对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为给予的赔偿,它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

下面将就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个方面。

直接损失是指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为直接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支出的费用。

间接损失是指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为间接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生活费用增加、生活水平下降等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物质损失。

其次,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还包括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两个方面。

赔偿范围是指国家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内的全部损失。

赔偿限额是指国家赔偿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有不同的限额规定,以保障国家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再次,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程序。

具体计算方法是指根据公民的损失情况和司法机关错误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计算,以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程序是指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支付等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

最后,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还需要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在国家赔偿的计算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确保国家赔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在国家赔偿的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损失的种类、范围和限额,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责任范围探析

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责任范围探析
织合法权益的损 害而承担赔偿责任 的范 围。国家赔偿
支撑公 民的部分正 当赔偿 要求 。 因此 , 国家赔偿法 》 新《
在21 0 0年应 运而生 。
二 、 家 赔偿 范 围 的 扩 张及 其现 实基 础 国
1 新《 . 国家赔偿法》 拓展 了国家赔偿范 围
新《 国家赔偿法》 对赔偿责任范围的扩张 , 突出地表
现在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 “ 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情形 , 造成损害的 , 受害 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 取消了原《 ” 国家赔 偿法》 行使职权 ” 的“ 中“ 前 违法” 二字。换言之 , 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即使在合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 , 侵犯公 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亦可能要承担 国家赔 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新《 第三十五条规定 : “ 有本法第三
第2 4卷
第 2期
重 庆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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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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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诸 1 5 9 4年 1月颁 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海港管理
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港务局如无任何法 。 “ 令根据 , 自下令禁 止船舶离港 , 擅 船舶得 向港务局要求 赔偿 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 失 ,并得保 留对港务 局之起诉权 。”9 4年 《 15 宪法》 第九 十七条规定 :由于 “

行政法国家赔偿

行政法国家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 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
行政赔偿的条件
包括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于法定的赔 偿范围等。
司法赔偿的流程
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方式
司法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和影响等 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
司法赔偿的方式
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而定。
议。
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个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过失行为所遭受的损害给予的救济和补偿。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赔偿制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
03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与条件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现行制度介绍
(1)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总则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原则,即行政赔偿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从违法原则也可看出《国家赔偿法》严格区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5)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金钱为主要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判时,返还财产或恢复原判优先适用。另外,《国家赔偿法》也注意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见,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非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在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时才适用。赔偿的计算标准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财产权的,或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1
1957年以后又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发展,当时国家赔偿制度逐渐被否定,尤其是在十年“文革”期间,人权与法制遭到恣意践踏与破坏,国家赔偿制度荡然无存。甚至在1975年的宪法,没有规定国家赔偿制度。而1978年宪法也因“文革”余波未息,也未能对此作出规定。

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

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

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国家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国家赔偿标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赔偿的基本原则,国家赔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国家赔偿标准的设定及调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国家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基本补偿标准。

基本补偿标准是指在不同情形下,国家对于特定案件中受害人所受到的身体损害、财产损失以及非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一般准则。

基本补偿标准通常会根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和社会效益等多个因素来进行度量和确定,以保证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是特殊补偿标准。

特殊补偿标准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会依法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以满足其特殊需求和社会责任。

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国家可能会对受害人进行环境恢复、生活质量改善等方面的补偿;在人身权利被侵害案件中,国家可能会对受害人进行道歉、恢复名誉等方面的补偿。

另外还有限额补偿标准。

限额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对于某些具体案件中的赔偿金额进行限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同时也是对于国家赔偿的一种管理措施。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国家可能会对受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进行限额补偿,以保证赔偿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是综合补偿标准。

综合补偿标准是指在具体赔偿案件中,国家会根据受害人的个人情况和特殊需求,综合考虑各种损失因素并据以确定赔偿金额的一种准则。

这种补偿标准的设定通常是比较灵活和个性化的,以尽可能满足受害人的实际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深入推进,国家赔偿标准也会不断变化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和法律精神的要求。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的基本特征
1、主体为国家; 2、承担责任范围限于以国家名义实 施的行为; 3、公务行为; 4、公务行为中的具体行为; 5、法定性; 6、形式主要是物质性的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
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在以损害结果为归责原则的国家,都是按照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而判定。 在以违法为归责原则的国家,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之间存在着差异主要是归责原则不同。国家承担国家赔 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 因违法而给当事人造成侵害,而国家承担国家补偿责任 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因合法 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此外,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在适 用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
3、1994年以后
六、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 与现状
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它的政治经济条件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也不例外,它是资产阶 级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封建专制社会 王权就是主权,国王掌握着社会生活的一切 权力,主权者的意志为一切法律的渊源,在这 种绝对主权的传统思想下,国家的行为不受任 何法律约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因而不发生 国家赔偿问题。资产阶级革命后,尽管他们一 再标榜自己的国家是民主法治的国家,但是在 相当长的时期中始终奉行者“主权豁免论”, 否认国家赔偿责任。
3.诉讼法 4.行政法 5.判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
(三)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制定国家赔偿法,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 正式确立。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 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重要步骤,具有重 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国家赔 偿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二)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 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补偿制度

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征用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国家补偿制度在世界上出现很早。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国家征用私人土地等财产,一般都要支付补偿金。

对于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的有“特别牺牲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前者认为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在必要时必须牺牲自己的利益,同时,国家从设立的公共资金中对个人予以补偿。

后者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平等作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当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因国家行为而承担的义务重于相同情况下的其他人时,国家应设法调整和平衡这种义务不均衡现象。

因为国家行为的受益者是全体国民。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补偿责任适用于几种情况:一、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如,强制征收、强制卖出、强制治疗中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进行补偿,德国法院在一个案例中允许给予一名因为患梅毒而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不做手术,结果导致双腿瘫痪的原告进行补偿。

二、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如,警察追赶逃犯而借用公民交通工具致使公民财物受损害的,国家应补偿其损失。

三、国家无过错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予以补偿,如,近年在英、美等国出现的国家对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支付补偿金。

在中国,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赔偿是针对非法的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而补偿则是针对合法的或者无过错的国家行为。

我国已经针对国家赔偿制度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但是对于补偿制度,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的疏漏。

首先,损失补偿缺乏宪法依据,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将补偿制度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下来。

我国宪法仅在第41条规定了国家赔偿,但是对于国家补偿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的国家补偿制度缺乏纲领。

第二,有关国家补偿的法律不统一,因为没有一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有关国家补偿的具体制度都在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甚至更低一级的规范中规定。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损 失 赔偿 原 则 ; 偿 标 准 基 本 属 于抚 慰 性标 准 。 国 家 赔偿 的方 式 , 赔 即
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 同 经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财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 门协商沟通 , 草了国家 起
( ) 改 内容 二 修
政赔偿规定 了先行程序, 对刑事赔偿则规 定了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 赔偿法修正案 。 1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
第二条的规定看, 基本采取 了违法责任原则 。
第三 , 在程序方面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 最终决定程序。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设置了“ 向 先 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的先行程序。但同时规定,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赔偿请求。在刑事赔偿程 议, 最终均由设于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 员会 作出决定 。 第四, 以支付赔偿金为国家赔偿 的主要 方式, 并采 取直接 的物质
( ) 改 的 必要 性 一 修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 内容特色和历史意义
( ) 要 内容 特 色 一 主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其 内容对 国 家赔偿的含义 , 国家赔偿 的范围, 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 的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既继承了国家 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的成果, 吸收了国外 国家赔偿法 的经验 , 同时又体 现 了立法当时我 国的实际情况, 以说是一部具有 中国特色的国家赔 可
国家 赔 偿 法 规 定 , 偿 请 求 人要 求 刑 事 赔 偿 , 当先 向赔 偿 义 务 赔 应

浅析国家赔偿制度

浅析国家赔偿制度
及时地弥补 了公民因国家机关侵权 而遭 受的物质损失,慰抚 判决无罪 , 也 不属 于错拘 、 错捕 。
了他们 因之而受伤 的心灵 ,同时从法律 上规 范了行政机关和 探究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 , 实际执行的刑 司法机关依法行政 、 依法 司法 的意识和觉悟 , 提高了他们 自觉 期 已超过改判后的刑罚的情况 ,对被告人超 期执行的这段刑 执法 、 严格执法 的水平和能力 , 但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起 期是否应给予刑事司法赔偿 ? 步较晚 , 受历史传统、 观念习惯及立法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由于我 国国家赔偿法贯彻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这一部分同
权利 的情况 是否应予 赔偿 ?
国家赔偿法没有 明确规 定。 根据其原则 、 精神 , 是将该部
分排 除在 国家赔偿之外 , 因此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 院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几个 问题》 的解释 中第 ( 4 ) 条 规定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 6条、 第2 7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判
最终的诉讼程序 中又被判定为无罪 , 既然是无罪, 无论是因为 的行为 ,上述三种刑罚都是国家从刑法上对 被告人作 出的否 被告人无辜, 还是 因为案件事 实不清, 证据不足 , 都是法院对 定性评价。( 2 ) 它们是 国家行使刑 罚权 的结果 , 虽然于无罪判决既然被告人无罪 , 那 刑罚,但它们 均在不同程 度上限制 了被告人 的人身 自由和权 么对其拘 、 捕所造成的损失, 却又不予赔偿 , 无论是从法理上、 利的行 使。 ( 3 ) 无罪 的人被判 处管制、 有期徒刑缓刑 、 剥夺政 情 理上 都是讲不通 的。这是 法律 规定上 自相矛盾的一个突出 治权利 , 严重影响 了被 告人 的职业 声望、 社会地位 、 个人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切实作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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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现行制度介绍-
(1)归责原则。

《》总则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原则,即行政赔偿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从违法原则也可看出《国家赔偿法》严格区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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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直接排除了立法赔偿与军事赔偿,只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

在行政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并且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列举了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几种情形后,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对赔偿范围作了排除规定,即以下情形不属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非法惩戒公务员的内部行政行为就不能提起行政赔偿。

此外,因为制定国家赔偿法时认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的损害不属违法行使职权问题,所以也没有把此类赔偿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另外,《国
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也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还有,虽然学术界有看法认为精神损害虽属无形,然而又确实存在,而且在《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是引起侵权责任的原因之一,但《国家赔偿法》仍然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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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程序。

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程序分为两部分:行政程序(非诉讼形式)和司法程序(诉讼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更明确规定如要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此可谓行政赔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有计算在内。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
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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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金钱为主要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判时,返还财产或恢复原判优先适用。

另外,也注意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可见,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非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在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时才适用。

赔偿的计算标准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财产权的,或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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