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补申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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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我公司此前个税申报与正常的申报延迟一个月,因此于2014年8月在个税系统的“个税管理—查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导入”模块进行了补申报。申报所属期为2014.07.01—2014.07.31,本期应纳税(费)额合计为140.89元。在选择查补类型时,由于申报人员操作失误,把征收类型误选为“稽查”类型,正确的查补类型应为“企业自查”类型。由此给贵分局带来的不便,我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说明。
XX公司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