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词__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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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的委托和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诉离婚纠纷一案的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认真的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办案的案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真的听取了庭审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的感情出轨是双方感情破裂的导火索.
xxx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女。

但自xxxx年起,开始与异性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从此与原告方与被告方感情慢慢的疏离,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五款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在调解和好无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判决离婚。

二、对于婚生子的监护权问题。

婚生子XX长期与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小孩成长,被告每月给付xxxx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xxxx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及女儿出国的全部费用。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判决孩子跟随谁长大的重要前提就是“按照子女随其
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处理原则;另根据该意见的第七条、第十二条,可以知道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和抚养费计算的时间合法、合情、合理。

对于女儿XX,原被告双方都有意愿让其出国留学的打算,所以关于女儿的教育基金及出国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处理子女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总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请合议庭充分参考。

三、关于原被告的财产分割问题。

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婚内财产协议,该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自愿原则,该份婚内财产协定符合形式上与实质上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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