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7-7-26 9:31:53来源: 无锡楼市网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签定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物业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无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分工管辖权限会同辖区房管局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房屋维修、安全护卫等公共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非普通住宅区以及写字楼、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代收代办和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以提供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提供物业管理的内容、质量水平,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值补偿和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资金、保洁费、绿化费、安保费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提前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并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收费依据。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详细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告,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收取物业服务费:(一)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项目性质、规模和物业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不得简单粗暴地将物业管理范围内所有房屋的面积作为收费依据;(二)维修基金:根据物业项目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的特点,根据被服务房屋的面积、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三)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承担,根据实施维修的公共部位和设备的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四)保洁费: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按照面积进行收费;(五)绿化费:根据物业项目的绿化面积、绿化设施的数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六)安保费: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按照面积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周期,不得超出一年,并在每次收费前提前30天向业主发出收费通知。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楼主raoshengfeng 发表于搜房网- 无锡业主论坛- 新洲人家业主论坛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辖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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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锡价规[2014]3号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市政府办公室江阴市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宜兴市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无锡市物价局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体现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对等性和差异性,并符合市场调节价位的要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履行物业服务收费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公开透明度,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巡视、环境卫生维护、保安服务、绿化维护、设施维修、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前向业主公布,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备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一)满足物业运营和维护的经济合理性要求;(二)兼顾业主的承受能力和公平性原则;(三)符合市场调节价位和供需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明细账目的登记和保存,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物业服务收费计划,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收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业主,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通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缴费方式的多样化,方便业主缴费,并提供在线支付等便捷方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滞纳金、停水停电等手段强制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物业服务收费使用费和税款。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健康有序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相关业主。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为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费用合理,杜绝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采取先使用、后结算方式,即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先提供服务,由业主后期结算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涉及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车位租赁费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业主,明确收费标准、周期和方式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收取,不得提前收取费用或者违约后继续收取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第九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计费方式可以按照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方式进行,但计费方式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离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周期为月度或季度,具体周期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选择物业费管理系统、银行代扣等方式,但应当确保业主知情并同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专项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示专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章公共维修基金第十六条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为维修和更新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等需要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停车费等。
3.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遵循市场调节价值原则,并听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4.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应当便捷、规范,可以采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
5.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及时足额地交纳,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6.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应当规范,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或滥用。
7.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账目和报表。
8.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
请注意,以上仅为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物业公司,以获取最新的规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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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辖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各等级服务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执行,或可按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对原已实行物业管理但未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的物业,要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五)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六)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价格调整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规,无锡市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为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物业服务收费的依据:根据物业管理范围及其实际服务内容,以及与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进行收费。
2.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能耗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等。
3. 收费方式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面积收费、按用户数量收费、按楼层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4. 收费征收程序:物业管理机构应提前30天向业主公告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并将收费事项报无锡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5. 收费使用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将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分,如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等,并应向业主公示收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
6. 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物业服务的措施,甚至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为《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收费管理细则还需参阅相关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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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3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停车费等。
3.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遵循市场调节价值原则,并听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4.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应当便捷、规范,可以采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
5.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及时足额地交纳,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6.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应当规范,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或滥用。
7.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账目和报表。
8.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
请注意,以上仅为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物业公司,以获取最新的规定信息。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资金、保洁费、绿化费、安保费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提前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并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收费依据。
无锡物业收费办法
无锡物业收费办法第一篇:无锡物业收费办法一、2014年无锡物业费收取标准单位: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收费标准0.500.801.101.401.702.102.50备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前期物业,对已交付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可对应调整后相应或相近的收费标准,确定新的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并重新签订合同后执行;对未交付的已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可按招投标确定的服务等级,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应分别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无锡物业费收取标准2014年最新法规条文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锡价规[2014]3号各区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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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围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等级服务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等级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按七级设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市区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或审批。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围,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容。
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围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预销售四十五个工作日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容,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围进行招投标。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标后、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前,将中标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报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或审批申请;(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四)、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测算材料;(五)、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六)、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原件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下列因素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三)、清洁卫生费用;(四)、绿化养护费用;(五)、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管理费分摊;(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一)、法定税费;(十二)、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住宅区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水泵、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照明、道路、绿地、楼道、物业用房、设备用房等。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汽车停放费是指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指车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一)、业主专有室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二)、业主专有室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三)、建设单位专有室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四)、人防工程室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车位租金。
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五)、业主共有室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六)、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七)、住宅区室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减半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另外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后,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实际运行维护费用共同确定。
(八)、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对进入住宅区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占用业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符合消防要求,确保住宅区道路畅通和不影响业主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依法决定车辆能否停放。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设有地面地下停车位的,应首先满足地下车位停放,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放实际,拟调整室、室外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的,在保证收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住宅区车辆实行门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车辆免费提供每车一的门禁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场地汽车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决定、合同约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对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5元/辆、月;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12元/辆、月。
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第十三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电梯运行维护费可以减免。
单列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其电梯运行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
第十六条公共能耗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