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抵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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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抵债协议书

三方抵债协议书范本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 年11月签订了《镇江中南锦园二组团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编号:),目前甲方对乙方就该合同项下工程负有到期债务人民币711438.00元未予偿付;

2、乙、丙双方于20 年12月/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目前乙方对丙方就该合同项下货物负有到期债务人民币711438.00元未予偿付。

现就甲方拟将其开发的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出售给丙方,以该购房款抵销甲、乙、丙三方之间互负债务的事宜,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开发的位于镇江市京口区清平路中南御锦城期栋的号房出售给丙方以该购房款抵偿甲方应付给乙方的相应工程款,同时,乙、丙方同意上述房屋应付给甲方的购房款与乙方应付给丙方的货款相应冲抵,即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确认的债务互相冲抵,未冲抵部分(如有)按本协议第六条执行。

二、上述房屋为商品房壹套房。本协议项下抵债房屋房号为号,建筑面积115.47平方米,作价人民币111438.00元。

三、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上述房屋的作价冲抵相应欠款,即冲抵甲方对乙方的工程欠款人民币711438.00元,冲抵乙方对丙方的货物欠款人民币711438.00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丙方应与甲方签订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以欠款充抵,乙方无须向甲方另行支付任何形式的购房款。同时甲方不得再将上述房屋转让、转租、转借他人。

五、本协议签订后,即视为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冲抵款等额的购房款、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冲抵款等额的工程款以及乙方已向丙方支付了冲抵款等额的货款。甲、乙、丙三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即告结清,三方互不追究责任。

六、如果上述冲抵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额购房款,则剩余购房款人民币元由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天内以方式支付给甲方,如甲方与丙方在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甲、丙双方约定为准,与乙方无关。

七、在签订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开具总额为人民币711438.00元的购房款发票,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总额为人民币711438.00元的工程款发票,丙方应向乙方开具总额为人民币711438.00元抵偿款项的货款发票。如果丙方还有剩余购房款需支付的,则由甲方在收款时直接开具给丙方。

八、甲方与丙方签订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有关上述房屋的过户、使用等按法律规定需交纳的税费等其他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及发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均由甲、丙方依法各自承担,与乙方无关。

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手续均合法,且具备销售条件、不存在包括抵押、查封等在内的任何权利纠纷,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立即支付上述工程欠款及按《镇江中南锦园二组团园

林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承担各项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如上述房屋所在土地、在建工程已由甲方向银行设立贷款抵押,甲方应如实告知,并且在甲方与丙方签订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解除。

十一、对甲方与乙方就上述房屋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如有),丙方已经收到该合同复印件,并知悉其全部内容并自愿承担该合同中乙方与购房相关的一切合同义务及风险。

十二、若甲方与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签订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生退房事件的,应由甲方和丙方共同协商并妥善解决,与乙方无关。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镇江中南新锦城房地产乙方: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丙方:镇江新区厚德景观

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三方抵债协议书范本2

甲方:乙方:丙方:

甲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丙方作为供应方服务于甲方建设的项目工程,现处于甲方支付丙方工程款阶段。同时甲方对乙方享受有债权,鉴于甲乙丙三方互存债权债务关系,为满足三方合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部分房屋抵偿甲方应付丙方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物抵债情况: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以下述房屋抵偿甲方应付丙方工程款,所抵偿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元。

乙方仅以抵债房屋对应的购房款抵偿甲方应付丙方的工程款,其他费用均应由丙方或者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抵债房屋基本概况:

该抵债房屋所处建设项目( 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号,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抵偿程序:

1、上述房屋房款共计为:人民币元,甲方应付丙方工程款项为人民币元,两者差额款项为:人民币元,差额部分另行抵偿。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乙方与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办理转移登记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负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相关房屋建筑面积、买卖价款均依据上述抵债房屋基本情况的约定。

3、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签署本补充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其他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因面积出现误差产生的房款多退少补事项,由乙方与上述抵债房屋实际买受人按照最终测绘面积进行结算。

4、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丙方向甲方开具与甲方应支付丙方工程款总价等额的工程款发票。如丙方无法提供上述发票,乙方有权不与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每逾期一日,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应开具发票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相应违约金甲方有权自应支付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5、自乙方与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即视为甲方已支付应付丙方的相应数额工程款及乙方已偿还甲方相应金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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