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地质灾害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源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26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6.02.22【实施日期】2016.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源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2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并经行署同意,现将《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源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6年2月22日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源2016年工作要点一、工业经济2016年,全盟全部工业增加值预期目标565亿元,同比增长9.5%。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预期目标490亿元,同比增长9.5%。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370亿元,同比增长22.0%。
安排盟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65项,当年计划投资300亿元。
1.精准调度工业经济运行。
继续实行重点企业联系责任制。
各地政府、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精准调度、精准施策,为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和企业降本、减负、提质、增效创造良好环境,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企业稳产达产。
---着力加快现有项目手续完备和在建项目建设进度。
全程跟踪推进特高压外送通道电源点等重大项目建设。
加快白音华高精铝板带、东苏乌日尼图多金属矿采选、上海电气能源装备设备制造、声鹭科技商品追溯防伪系统及应用、大数据产业园、太旗大冶轴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要推动白旗特变电工、锡市大庄园、锡市明阳电气、太旗红井源技改扩建、西乌昊融镍冶炼、多伦世腾芳构等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锡署办发[2010]148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4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轻地震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重要性的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是有效减轻建筑工程因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我盟地质构造较为复杂,整体上与华北地区构造体系相一致,且北部槽地形成了多条东西向断裂带,防震减灾形势不容乐观。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将其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真正落实到建设工程的每个环节阶段,切实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
二、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立项和规划选址时,建设单位要向地震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部门依法进行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由地震部门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家标准GB18306-2001)核准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特殊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地震部门提出的安全性评价意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国家或自治区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资
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号】锡署发﹝2020﹞60号
•【施行日期】202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政发﹝2020﹞7号)的有关要求,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4﹞39号)等19件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19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
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目录(2000年—2019年)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0年8月11日
废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目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锡林郭勒年鉴》(2016卷)编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锡林郭勒年鉴》
(2016卷)编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30号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锡林郭勒年鉴》(2016卷)编纂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6〕3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锡林郭勒年鉴》是按年度连续出版的综合性大型工具书,是详实记录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献,自2000年创刊以来,已连续出版发行十五卷,年鉴的质量逐年提高、形式逐年创新,对积累保存地方文献、加强对外宣传、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锡林郭勒年鉴》(2016卷)编纂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年鉴编纂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完成本地、本部门承担的《锡林郭勒年鉴》(2016卷)
编报任务。
二、各入编单位要及时抽调政策水平高、文字能力强、熟悉业务工作的人员负责本单位年鉴内容的编纂、报送工作,确保编纂内容的质量。
三、盟直有关部门要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准处级二级单位,并将这些单位的入志材料与本部门的入志材料一并编辑报送。
四、各入编单位文字资料要写成条目形式,并打印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并加盖。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锡署办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7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基本原则1.4 事件分级1.4.1 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4.2 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4.3 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4.4 Ⅳ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5 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1 领导指挥机构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2.1 盟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2.2.2 锡林郭勒盟应急指挥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3 盟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2.4 地方应急机构组织建设3.应急措施3.1 信息监测3.2 预测与预警3.3 应急响应3.3.1 分级响应机制3.3.2 应急响应程序3.4 信息报送与处理3.4.1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3.4.2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方式和内容3.4.3 特殊情况的处理3.5 指挥和协调3.5.1 指挥协调机制3.5.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3.6 处置措施3.7 安全防护3.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3.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4.通报与信息发布4.1 事件的通报4.2 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5.2 装备保障5.3 通信保障5.4 队伍保障5.5 技术保障5.6 宣传、培训与演练5.7 应急能力评价5.8 保险6.奖励与责任追究6.1 奖励6.2 责任追究7.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7.1 预案的解释7.2 预案的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锡林郭勒盟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锡林郭勒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锡署办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3〕12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3年11月6日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与关系说明1.5分级分类1.6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2.1盟应急指挥部和职责2.2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2.3指挥部成员职责2.4专家组和职责2.5企事业单位职责3 监测与预警3.1监测3.2预警4 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4.2响应程序4.3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4.4应急响应措施4.5信息公开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4.7应急终止5 总结评估5.1调查与评估5.2奖惩6 应急保障6.1组织保障6.2人力保障6.3监测保障6.4经费保障6.5通信与信息保障7 预案管理7.1预案宣传7.2预案培训7.3预案演练7.4预案修订和解释8 实施时间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7]25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04.06【实施日期】2017.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2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7年4月6日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疫病的传播和扩散,维护社会安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秋冬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3.1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旗县市(区)林业部门、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1.3.2分级控制。
依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动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锡署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2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处置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调高效的原则,在盟委、行署的领导下,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处置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
二、预案适用范围全盟范围内发生的以下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均适用于本预案。
(一)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二)运输过程中发生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严重泄漏或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三)国家重要领导、来访的重要外宾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四)客运车辆发生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五)因暴雨、暴雪、浓雾、沙尘、地震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及其他灾害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六)其它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大气污染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234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6.11.02【实施日期】2016.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23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锡林郭勒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锡署办发〔2014〕116号)精神,全面推进2016年我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锡林浩特市细颗粒物(PM2.5)自动监测站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向国家上传数据,2014年细颗粒物(PM2.5)没有基数,因此2015年没有下降比例任务。
2015年的监测数据将作为我盟今后考核基数。
2016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得高于2015年,全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燃煤小锅炉整治计划。
2016年,继续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计划完成210台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总计309.25蒸吨。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积极开展在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进一步强化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20.09.17
•【字号】锡署发【2020】79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
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宣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34件)予以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需要修订的,由原起草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重新修订。
二、54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暂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此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
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0年9月17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有效(80件)
二、废止和宣布失效(54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锡署办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5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现将《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依据和目的1.2 工作原则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3 预警和监测机制3.1 预警预报3.2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措施5 应急响应管理5.1 信息共享和处理5.2 通信联络5.3 灾情调查分析与评估5.4 新闻报道5.5 应急结束程序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基础信息保障6.3 资金保障6.4 技术保障6.5 应急队伍保障6.6 宣传培训保障7 附则7.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7.2 沙尘暴灾害分级7.3 预案管理和更新7.4 奖励与责任7.5 预案解释7.6 预案实施1 总则1.1编制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灾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锡林郭勒盟行署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署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锡署办发〔2016〕235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锡林郭勒盟行署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23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锡林郭勒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锡林郭勒盟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水环境事件调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锡林郭勒盟境内,需要由锡林郭勒盟行署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预案体系与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盟直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旗县市(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锡署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6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做好锡林郭勒盟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洪标准》、《旱情等级标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洪水调度方案编制导则》、《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旱情信息分类》等标准、规程和规范,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锡林郭勒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锡林郭勒盟全盟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暴雨洪水、融雪型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暴雨、融雪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锡署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8〕72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锡林郭勒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健全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科学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有效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全盟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指全盟辖内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 (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盟金融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1.辖内金融机构发生的挤兑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群体性风险、重大舆情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全盟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洪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洪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锡署办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洪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5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有关部门:《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洪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锡林郭勒盟防汛抗洪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预防因暴雨、山洪等造成垮坝、溃堤、山洪灾害等恶性事故,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活动,必须遵守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3.1 立足预防,主动防范。
把预防洪涝灾害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放在防洪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和险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1.3.2 分级负责,加强督查。
洪涝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1.3.3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
认真分析洪涝灾情的发展和防洪工程现状,科学管理,优化调度,保障安全。
1.3.4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
一旦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当地政府应迅速反应,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组织体系与职责2.1指挥机构盟防汛指挥部负责全盟的防汛抗洪指挥工作。
各旗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指挥工作。
盟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盟军分区负责人担任。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企业负责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147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6.06.23【实施日期】201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14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2016年第五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6年6月23日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所属的盟直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三)企业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党委常委);(四)企业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公告-锡署发〔2017〕41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公告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公告锡署发〔2017〕41号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并实施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及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
为督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法》(内政办发[2015]21号)和《锡林郭盟行政公署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4〕130号),行署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对2016年度各旗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考核等级为优秀,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阿巴嘎旗、太仆寺旗、正蓝旗、多伦县考核等级为良好,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考核等级为合格。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完善措施,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2017年6月14日——结束——。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59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7.11施行日期2006.07.11文号锡署办发[2006]59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5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经行署同意,现将《2006年锡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2006年锡林郭勒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为做好全盟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2006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内政办字〔2006〕162号),编制本预案。
一、2006年地质灾害预测我盟大多地段为侵入岩岩性组和喷出岩岩性组构造,整体地形起伏变化不大,历史上没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事件,地面塌陷仅发生在一些老矿区局部地段且规模较小。
根据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盟中部区局部地段和南部山区地段因山体平缓,划为一般性防治区(即低度易发区)。
其余地段均为平原地区,一般不会引发地质灾害。
根据全盟目前地质环境条件,2006年全盟地质灾害应重点防范大型露天矿山坑下滑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
具体为:1、胜利煤田开采区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2、白音华煤田开采区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3、白音乌拉煤田芒来煤矿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4、乌尼特煤田乌尼特煤矿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5、东乌旗宝力格银矿矿区因地下采空区易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6、锡林特煤矿生活区地下采空区易引发地面塌陷地质灾害;7、西乌旗哈达图煤矿、跃进煤矿露天矿坑下坑上汛期易引发的滑坡地质灾害;8、锡林浩特市南山区采石场汛期易引发的山体滑坡地质灾害。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0]148号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0)14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轻地震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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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
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181号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6.08.08
【实施日期】201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6〕18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锡林郭勒盟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为切实做好我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6〕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预测
我盟地段主要为侵入岩岩性组和喷出岩岩性组构造,第四系砂岩覆盖层较厚,整体地形起伏变化不大,历史上没有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事件,地面塌陷仅发生在一些老矿区局部地段且规模较小,未形成灾害成果。
根据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盟中部区局部地段和南部山区地段因山体平缓,划为一般性防治区(即低度易发区)。
其余地段均为平原,不会引发大规模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
根据目前地质环境条件,重点矿区采矿活动情况,全盟地质灾害应重点防范南部山区泥石流,大型露天矿山坑下滑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部分井下开采矿山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
1.南部旗县山区泥石流防治
主要分布在黄旗、白旗、太旗、多伦县等部分地区。
由于常年干旱少雨,风化层较厚,造成地表及山体表面疏松,存在地质灾害形成的基础,遇暴雨易形成泥石流,并且多年来,当地居民防灾意识普遍不高,不少村落位于泥石流易发区下游,一旦发生泥石流,易形成大的灾害,所以必须引起以上旗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
部分重点区域,特别是多伦县山区,应依据当地降雨预报加强巡查,及时预报灾害情况。
2.露天煤矿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矿区
(1)胜利煤田开采区汛期易引发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排土场滑坡地质灾害;
(2)白音华煤田开采区1-4号露天煤矿,汛期易引发的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排土场滑坡地质灾害;
(3)白音乌拉煤田芒来煤矿汛期易引发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
(4)乌尼特煤田乌尼特煤矿汛期易引发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
(5)额和宝力格煤田海神露天煤矿汛期易引发坑下坑上滑坡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