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工业回用水标准-国标
450
450
450
450
12
总碱度(以CaCO3计mg/L)≤
350
350
0
350
350
13
硫酸盐(mg/L)≤
600
250
250
250
250
14
氨氮(以N计mg/L)≤
-
10①
-
10
10
15
总磷(以P计mg/L)≤
-
1
-
1
1
16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0
30
30
5
生化需氧量(BOD5)(mg/L)≤
30
10
30
10
10
6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60
-
60
60
7
铁(mg/L)≤
-
8
锰(mg/L)≤
-
9
氯离子(mg/L)≤
250
250
250
250
250
10
二氧化硅(SiO2)≤
50
50
-
30
30
11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序号
控制项目
冷却用水
洗涤用水
锅炉补给水
工艺与产品用水
直流冷却水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
1
pH值
-
-
-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 2002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 ISO 7875-1)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所属分类:性质:强制性有效性:现行状态:制定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检疫总局文号:GB/T 18921-2002发布日期:2002-12-20实施日期:2003-05-0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三项。
本标准是在CJ/T95-2000《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CJ/T 9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提出了再生水的使用准则。
——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将再生水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重新界定,以景观环境用水取代了原来的景观水体.明确了水景类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一部分的概念。
——细分了景观环境用水的类别,将原来的CJ/T95-20O0中的人体非直接接触和人体非全身性接触替换为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两大类别,同时每个类别又根据水质要求的不同而被分为河道类、湖泊类与水景类用水。
——放宽了消毒途径,对于不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采用加氯以外的其他消毒方式。
——考虑了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毒理学指标。
——水质指标共计14项,对原来的CJ/T95-2000中的水质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3项;浊度、溶解氧、氨氮;删减了5项:化学需氧量、溶解性铁、总锰、全盐量、氯化物。
替换了2项:以粪大肠菌群替换了大肠菌群,以总氮替换了凯氏氮)。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95-2000同时废止。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2.2.设计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给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0-200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50191-9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范》GBJ6—8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建筑电气通用图集》92DQ。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2002
2002年发布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是我国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第一项综合性标准,主要针对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再生利用的水质要求进行规定。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利用水,包括景观用水、农业用水、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等。
2.水质指标:标准规定了再生利用水的各项水质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悬浮物、苯乙烯、重金属等。
3.细菌指标:标准要求再生利用水中的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和菌落总数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4.健康标准:标准规定了再生利用水中可溶性有机物、有机污染物、农药、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标准。
5.使用要求:标准规定了不同再生利用水的使用要求,包括景观用水的喷洒方式、农业用水的灌溉量和频次、生活用水的接触方式等。
6.监测要求:标准要求对再生利用水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水质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2002年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是我国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了水质标准参考,并推动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发展和应用。
然而,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标准本身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境意识的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也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需求和技术进步。
近年来,随着新型污水处理技术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尝试更高水质要求的污水再生利用,例如超滤、反渗透等技术。
因此,未来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水质标准将更加严格和完善,以确保再生利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工业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冷却用水、洗涤、除尘、冲渣(灰)、锅炉补给、工艺和产品用水水源的再生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气质量GB/T 12149 工业循环冷却水和锅炉用水中硅的测定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5451 工业循环冷却水总碱及酚酞碱度的测定GB/T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2597 再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39302 再生水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HJ 347.2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分为六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五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水工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水有限公司、天津节水水处理技术研究会、天津艾杰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大群、周彤、刘文亚、邓彪、黄金屏、刘国安、张相臣、林文波、王洪云、龙泽波、赵丽君、朱雁伯、赵乐军、孙菁、齐欣、张蓁、吕宝兴、吴晓光。
◇ 1 范围——五大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作为工业用水的再生水的水质指标和再生水利用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作为工业用水的下列范围: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式、循环式补充水。
洗涤用水:包括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等。
锅炉用水:包括低压、中压锅炉补给水。
工艺用水:包括溶料、水溶、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产品用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所引用标准见附录A。
◇ 3 术语和定义城市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统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目次1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水质指标 (3)5采样与监测 (3)6安全利用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与GB/T 19923-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细化了标准适用范围,强调了作为工业用水水源的基本属性;——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T 6276.1、GB/T 6920、GB/T 7477、GB/T 7478、GB/T 7488、GB/T 7494、GB/T 11896、GB/T 11899、GB/T 11903、GB/T 11911、GB/T 11914、GB/T 13200、GB/T 16633、GB/T 16488,增加了GB/T 12997、GB/T 12998、GB/T 12999、HJ 505、GB/T 22597、HJ 636、GB/T 39302、HJ 637、GB/T 12149、HJ 347、GB/T 15451的引用(见第2章,2005年版的第2章);——增加了“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除尘水”、“冲渣(灰)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业用水水源”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5年版的第3章);——将水质指标调整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简化了水质分类(见表1、表2,2005年版的表1);——修改了悬浮物、浊度、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铁、锰、氨氮、总磷、余氯、粪大肠菌群等部分指标值(见第4章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增加了嗅、总氮、氟化物、硫化物的指标限值规定(见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增加了“采样及保管”(见5.1节);——修改了水质指标的测定方法和执行标准(见5.2节,2005年版的7.3节);——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检测频次,修改了运营单位的检测频次(见5.3节,2005年版的7.2节);——将“安全利用”独立成章,补充了再生水使用原则,完善了关于标识的要求(见6.2、6.3节,2005年版的第6章)。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分为六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五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水工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水有限公司、天津节水水处理技术研究会、天津艾杰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大群、周彤、刘文亚、邓彪、黄金屏、刘国安、张相臣、林文波、王洪云、龙泽波、赵丽君、朱雁伯、赵乐军、孙菁、齐欣、张蓁、吕宝兴、吴晓光。
◇1范围——五大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作为工业用水的再生水的水质指标和再生水利用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作为工业用水的下列范围: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式、循环式补充水。
洗涤用水:包括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等。
锅炉用水:包括低压、中压锅炉补给水。
工艺用水:包括溶料、水溶、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产品用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所引用标准见附录A。
◇ 3 术语和定义城市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统称。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所属分类:性质:强制性有效性:现行状态:制定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检疫总局文号:GB/T 18921-2002发布日期:2002-12-20实施日期:2003-05-0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三项。
本标准是在CJ/T95-2000《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CJ/T 9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提出了再生水的使用准则。
——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将再生水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重新界定,以景观环境用水取代了原来的景观水体.明确了水景类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一部分的概念。
——细分了景观环境用水的类别,将原来的CJ/T95-20O0中的人体非直接接触和人体非全身性接触替换为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两大类别,同时每个类别又根据水质要求的不同而被分为河道类、湖泊类与水景类用水。
——放宽了消毒途径,对于不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采用加氯以外的其他消毒方式。
——考虑了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毒理学指标。
——水质指标共计14项,对原来的CJ/T95-2000中的水质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3项;浊度、溶解氧、氨氮;删减了5项:化学需氧量、溶解性铁、总锰、全盐量、氯化物。
替换了2项:以粪大肠菌群替换了大肠菌群,以总氮替换了凯氏氮)。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95-2000同时废止。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所属分类:性质:强制性有效性:现行状态:制定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检疫总局文号:GB/T 18921-2002发布日期:2002-12-20实施日期:2003-05-0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三项。
本标准是在CJ/T95-2000《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CJ/T 9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提出了再生水的使用准则。
——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将再生水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重新界定,以景观环境用水取代了原来的景观水体.明确了水景类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一部分的概念。
——细分了景观环境用水的类别,将原来的CJ/T95-20O0中的人体非直接接触和人体非全身性接触替换为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两大类别,同时每个类别又根据水质要求的不同而被分为河道类、湖泊类与水景类用水。
——放宽了消毒途径,对于不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采用加氯以外的其他消毒方式。
——考虑了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毒理学指标。
——水质指标共计14项,对原来的CJ/T95-2000中的水质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3项;浊度、溶解氧、氨氮;删减了5项:化学需氧量、溶解性铁、总锰、全盐量、氯化物。
替换了2项:以粪大肠菌群替换了大肠菌群,以总氮替换了凯氏氮)。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95-2000同时废止。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所属分类:性质:强制性有效性:现行状态:制定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检疫总局文号:GB/T 18921-2002发布日期:2002-12-20实施日期:2003-05-0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三项。
本标准是在CJ/T95-2000《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CJ/T 9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提出了再生水的使用准则。
——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将再生水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重新界定,以景观环境用水取代了原来的景观水体.明确了水景类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一部分的概念。
——细分了景观环境用水的类别,将原来的CJ/T95-20O0中的人体非直接接触和人体非全身性接触替换为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两大类别,同时每个类别又根据水质要求的不同而被分为河道类、湖泊类与水景类用水。
——放宽了消毒途径,对于不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采用加氯以外的其他消毒方式。
——考虑了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毒理学指标。
——水质指标共计14项,对原来的CJ/T95-2000中的水质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3项;浊度、溶解氧、氨氮;删减了5项:化学需氧量、溶解性铁、总锰、全盐量、氯化物。
替换了2项:以粪大肠菌群替换了大肠菌群,以总氮替换了凯氏氮)。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95-2000同时废止。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一、总污水处理质量指标
1、COD总有机碳:根据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的特点以及排放到接收水体的水质要求,制定相应的COD总有机碳排放标准,一般不大于200mg/L;
2、氨氮:根据采用的污水处理技术,以及排放应符合接收水体的水质标准制定相应的氨氮排放标准,一般不大于15mg/L;
3、总磷:根据采用的污水处理技术,以及排放应符合接收水体的水质标准制定相应的总磷排放标准,一般不大于5mg/L。
二、污泥排放标准
1、污泥的排放量:污泥的排放量应不大于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计处理量的2%;
2、污泥的污染物含量:污泥的污染物含量应符合当地的污泥排放标准,且不超出接收水体的水质要求。
三、气味处理
1、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味道污染,使污水处理工艺产生的气味不超出《气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气味污染排放标准;
2、应在设备设施及管道运行范围内采取抑制气味污染的有效措施,并保证操作的正常;
3、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气味,应设置滤液分离沉淀池、活性炭等气味净化处理装置。
四、污水收集系统
在污水处理工程中,污水收集系统是对污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水质控制关键,应根据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条件配置合理的污水收集系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和质量控制。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的水源,其水质标准是保障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指标之一。
再生水的水质标准直接关系到工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效果,因此对再生水的水质标准进行全面评估以及制定合理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1. 再生水的定义及来源再生水是指经过处理后可再次利用的污水或废水,它可以来自工业生产、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居民区的废水。
再生水通过一系列的处理工艺,包括生物处理、沉淀、过滤等,最终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被用于工业用水领域。
2.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的优势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的优势在于其可持续利用和资源化再生利用,可以有效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和消耗,同时降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再生水的供应相对稳定,能够为工业生产提供可靠的水源保障。
3.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的水质标准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的水源,其水质标准应该高于一般的生活用水标准。
根据《再生水利用标准》,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标准应包括对悬浮物、有机物、微生物、重金属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悬浮物的浓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机物的含量要符合要求,微生物的数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应受到限制。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的水质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严格控制再生水的水质标准,才能保证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能有效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水资源的消耗。
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该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再生水的质量符合标准。
总结回顾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的水质标准是保障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指标,其优势在于可持续利用和资源化再生利用。
水质标准应包括对悬浮物、有机物、微生物、重金属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政府部门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再生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再生水的质量符合标准。
通过本文的深度探讨,相信你对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的水质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应用中还需注重水质监测与管理,保障再生水的高质量和安全使用。
工业回用水标准-国标
450
450
450
450
12
总碱度(以CaCO3计mg/L)≤
350
350
350
350
350
13
硫酸盐(mg/L)≤
600
250
250
250
250
14
氨氮(以N计mg/L)≤
-
10①
-
10
10
15
总磷(以P计mg/L)≤
-
1
-
1
1
16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30
30
30
5
生化需氧量(BOD5)(mg/L)≤
30
10
30
10
10
6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60
-
60
60
7
铁(mg/L)≤
-
8
锰(mg/L)≤
-
9
氯离子(mg/L)≤
250
250
250
250
250
10
二氧化硅(SiO2)≤
50
50
-
30
30
11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序号
控制项目
冷却用水
洗涤用水
锅炉补给水
工艺与产品用水
直流冷却水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
1
pH值
-
-
-
-
工业回用水标准-国标
-
5
5
4
色度(度)≤
30
30
30
30
30
5
生化需氧量(BOD5)(mg/L)≤
30
10
30
10
10
6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60
-
60
60
7
铁(mg/L)≤
-
8
锰(mg/L)≤
-
9
氯离子(mg/L)≤
250
250
250
250
250
10
二氧化硅(SiO2)≤
50
50
-
30
30
11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17
石油类(mg/L)≤
-
1
-
1
1
1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
19
余氯②(mg/L)≥
20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注:①当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换热器为铜质时,循环冷却系统中循环水的氨氮指标应小于1mg/L。
②加氯消毒时管末梢值。
工业回用水标准-国标(共1页)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
序号
控制项目
冷却用水
洗涤用水
锅炉补给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
1
pH值
-
-
-
-
-
2
悬浮物(SS)(mg/L)≤
30
-
30
-
城市污水回用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城市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城市杂用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3.2.1 冲厕杂用水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4水源 水质和水量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4水源水质和水量3 基本规定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给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3.0.2 应结合城镇水资源综合保护与开发,处理好城镇供水水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污水资源的关系、污水处理排放与再生利用的关系,使城镇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后得到充分利用。
3.0.3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户。
3.0.4 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规模、水质标准、处理工艺和输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应以水质达标、水量稳定、标识明确、供水安全为目标。
3.0.6 再生水用户可根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并通过调查确定。
3.0.7 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
污水再生处理工艺设计宜通过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行经验进行。
3.0.8 应根据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户位置,合理选择再生水厂厂址。
3.0.9 再生水厂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及附属设施。
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应统一规划建设及配备。
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应根据再生水的水质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合理设置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构筑物设计应满足抗震、抗浮、防渗、防腐、防冻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及浓缩废液应进行处理处置。
3.0.12 再生水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卫生等设施。
3.0.13 应结合工程近期、远期规划,综合确定输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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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分为六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五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岀。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水工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水有限公司、天津节水水处理技术研究会、天津艾杰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大群、周彤、刘文亚、邓彪、黄金屏、刘国安、张相臣、林文波、王洪云、龙泽波、赵丽君、
朱雁伯、赵乐军、孙菁、齐欣、张蓁、吕宝兴、吴晓光。
◊ 1 范围一一五大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作为工业用水的再生水的水质指标和再生水利用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为水源,作为工业用水的下列范围:
冷却用水:包括直流式、循环式补充水。
洗涤用水:包括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等。
锅炉用水:包括低压、中压锅炉补给水。
工艺用水:包括溶料、水溶、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等。
产品用水:包括浆料、化工制剂、涂料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
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所引用标准见附录A o
◊3术语和定义
3.1城市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设市城市和建制镇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统称。
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
生产废水和截流的雨水。
3.2再生水Reclaimed Water, Recycled Water再生水系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3.3新鲜水Fresh Water再生水系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3.4循环冷却水系统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以水作为冷却介质,由换热设备、冷却设备、水泵、管道及
其它有关设备组成,并循环使用的一种给水系统。
3.5锅炉给水一原水Raw Water of Boiler Feed Water作为锅炉补给水水源,尚需进行软化、除盐等再处理的水。
3.6工艺与产品用水一原水Raw Water of Process Water and Products Water 作为工艺与产品用水水源,根据回用试验或参照相关行业与产品水质指标,可以直接使用或补充处理后再用的水。
◊4技术内容
4.1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给水一原水、工业与产品用水一原水时,基本控制项目及指标限值应
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的水质指标
6铁(mg/L) < —0.30.30.30.3 7锰(mg/L) < —0.10.10.10.1 8氯离子(mg/L) < 250250250250250 9总硬度(以CaC03计/mg/L )450450450450450
10总碱度(以CaC03计mg/L )
500350350350350
11硫酸盐(mg/L) < 600250250250250 12氨氮(以N计mg/L) < —10①—1010 13总磷(以P计mg/L) < —1—11 14溶解性总固体(mg/L) < 10001000100010001000 15糞大肠菌群(个/L) < 20002000200020002000 16石油类(mg/L) < —1—11
1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0.50.5
①当循环冷却水系统换热器为铜质时,循环冷却水的氨氮指标应小于 1 mg/L o
◊5再生水利用方式
5.1再生水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作补充水时,应在表1水质控制指标范围内,根据实际水质,综合确定浓缩倍数、水处理药剂、换热设备的材质和结构型式,必要时也可对再生水进行补充处理或混合新鲜水使用。
5.2再生水用作洗涤用水时,再生水应达到表1中所列的控制指标。
5.3再生水用作锅炉给水一原水时,尚应根据锅炉工况,对原水进行软化、除盐等再处理,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
对于低压锅炉,水质应达到《低压锅炉水质》(GB1576 —2001 )的要求;对于中、高压锅炉,水质应达到《火
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12145 —1989)的要求;对于热水热力网和热采锅炉,水质应达到相关行业
标准。
5.4再生水用作工艺与产品用水一原水时,根据不同生产工艺和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再生利用方式。
当表1中所列水质满足以新鲜水为水源的相关供水水质指标要求,或虽然部分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但通过再生利用试验或者相似经验
证明可行时,工业用户可以直接使用;当表1中所列水质不能满足供水水质指标要求,而又无再生利用经验可借鉴时,则需
要对再生水作补充处理,直至达到相关工艺与产品的供水水质指标要求。
◊6其他要求
6.1使用再生水的工业用户,应进行再生水的用水管理,包括杀菌灭藻、水质稳定、水质水量与用水设备监测等工作。
6.2工业用户内再生水管道要涂有与新鲜水管道相区别的颜色、并标注再生水”字样。
再生水管道上要粘贴(悬拉)
禁止饮用”标志,防止误饮误用。
◊7取样与监测
7.1取样要求:水样取样点宜设在再生水厂总出水口。
7.2表中所列项目的监测频率为每日一次。
7.3当再生水用作工业冷却时,用户还应进行腐蚀速率测定、污垢热阻值测定、生物粘泥量测定、垢层与腐蚀产物
的成分分析,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
7.4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或国家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8标准实施与管理
8.1本标准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与工业管理部门监督实施与管理。
8.2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开展再生水回用于工业用水的研究和应用,必要时可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或行业性标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8919 - 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GB 1576 - 1996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12145 - 8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6920 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0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neq ISO 5815-1)
GB/T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兰分光光度法(neq ISO 5815)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11899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13200水质浊度的测定(neq ISO 7027)
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