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06•【文号】国资工字[1990]第17号•【施行日期】199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7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1990年4月6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通知》,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作了相应规定。
为了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状况,现对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况调出的资产无偿移交(不包括有偿兼并、出售、调拨),应按本通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一)企业单位: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2.工业改级中经批准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1.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上划下划)移交的固定资产;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4.国家专门文件特殊指定无偿调拨或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划转,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二)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市场规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坚持合法合规,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划转,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循;(四)坚持审批管理和自主划转相结合,全面促进企业优化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国企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划转申请前进行对产权划转的合规性审核,认真考虑和审查产权划转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制定产权划转申请方案,并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
(二)划转申请方案应当包括产权划转的原因、内容、方式、范围、程序、计划、必要的风险预测、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申请方案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须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产权无偿划转申请。
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审核产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审查产权划转所涉及的政策、制度、合同、债务等情况。
审查合格后,报请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四)产权主管部门和有权批准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国资委或者行业监管机构同意才能进行。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批准机关同意才能进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必须保护国有资产,确保产权划转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二)划转产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确保合法合规;(三)产权划转交易要求公开、透明,遵循市场规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企业应当重视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优的方案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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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划转资产过程中可能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要点一
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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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时,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因此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来说,如果划转的是经营性资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这些资产在划转时点上通常会产生增值,因此需要就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由于其价值通常不产生变化,因此通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资产的记录和报告
无偿划转资产会导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但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
无偿划转资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影响资产负债表
无偿划转资产不会直接影响利润表,但如果划转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或收益,则会影响利润表中的损益科目。
影响利润表
无偿划转资产会导致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量净额发生变化,具体影响取决于划转的具体情况。
某国有企业集团根据政策要求,决定将下属一家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无偿划转至另一家全资子公司。
背景介绍
涉及的资产
处理方式
结论
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双方签订无偿划转协议,由划出方将资产直接划转至划入方,不涉及任何支付。
该无偿划转属于集团内部资产重组,不涉及任何税费,但需关注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偿划转资产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90927【实施日期】 1999092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1999年9月2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加强资金管理
在无偿划转资产后,应加强资金 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 用,以避免因资金管理不善而产
生的财务风险。
市场风险防范
了解市场环境
在无偿划转资产时,应了解市场环境,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 状况等,以避免因市场环境不利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合理规划战略
在无偿划转资产后,应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合理规划资产的使用 和配置,以避免因战略不合理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该无偿划转属于视同销售 行为,需要确认房产的公允价值,并按公 允价值计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处理方式
结论
双方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同时进行房产的 过户手续,并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该无偿划转涉及多项税费,企业需要准确 计算并申报纳税,确保合法合规。
案例三
• 背景介绍:某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相关 风险,导致后续出现问题。
签订协议:经过审批后,涉及无偿划转的国有企业应签订 资产划转协议,明确划转的具体事项和责任义务。
资产评估与备案:划转协议签订后,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办 理相关备案手续,确保划转的资产价值公允、合法合规。
划转实施:完成相关手续后,涉及无偿划转的国有企业应 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划转,并进行账务处和税收申报等后 续工作。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偿划转资产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有助于提高 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目的和意义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主要目 的是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 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影响
力。
无偿划转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摩 擦成本,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资 本运作效率,有利于实现国有企
业的战略目标。
• 涉及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等。 • 处理方式:企业应当在无偿划转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
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规定指引(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必备)
国有资产划拨1、转让人:开发区管委会属于兰溪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是独立的一级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兰溪市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所以是否有权转让看其职责中是否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条例和授权文件一般会授予管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拟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既然是公路排水和污水管网,属于市政设施,此类管网的所有权在项目建成后一般属于政府所有,授权污水处理和排水的企业运营。
所以需要向兰溪方面确认一下管网的所有权归属方。
3、划拨属于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法律规定方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对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进行约束,并规定了无偿划转的批准程序。
政府无偿划转资产实际上是资产注入,属于国有资产内部的无偿转移,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也不涉及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风险相对可控。
(注:开发区的融资平台在发行债券时,一般会在公告中会涉及管委会注资和资产划拨,所以管委会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划拨是有大量案例的)4、资产评估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或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划转,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综上,如果能够明确开发区的职责中包含国资管理职能,本次项目的租赁物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政府文件,将资产划入承租人鸿业建设有限公司是可行的。
如果不能获得,稳妥的做法还是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兰溪市国资委批复。
唯一的问题在于污水管道及排水管网属于市政设施,不属于经营性资产。
另,鉴于管委会本身系划出方,资产清点不能自身审批,而且租赁项目本就会对租赁物进行资产评估,所以还是建议委托评估公司对划转资产进行评估。
具体条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作者:sunyanmin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国资发产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1999年9月27日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8-29)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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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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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2024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协议
2024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国有资产1.2 无偿划转1.3 实施协议第二条划转资产范围2.1 资产清单2.2 资产评估2.3 资产过户第三条划转条件3.1 资产合法性3.2 资产现状3.3 划转程序第四条划转双方义务4.1 划出方义务4.2 接收方义务4.3 保密义务第五条划转资产的权属变更5.1 权属变更手续5.2 权属变更时间5.3 权属变更证明第六条划转资产的经营管理6.1 经营管理权6.2 资产使用原则6.3 资产维护保养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7.1 生效条件7.2 变更程序7.3 终止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8.3 费用承担第九条合同的履行期限9.1 履行期限9.2 履行地点9.3 履行方式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事件11.2 不可抗力后果11.3 不可抗力应对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效力12.3 附件更新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3.1 签署程序13.2 备案程序13.3 合同副本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补充协议14.2 通知与送达14.3 法律适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国有资产指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文物、自然资源等。
1.2 无偿划转指无偿地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划出方转移给接收方。
1.3 实施协议指本合同双方为实施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所达成的共识和约定。
第二条划转资产范围2.1 资产清单详细列明拟划转的国有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存放地点等。
2.2 资产评估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划转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划转依据。
2.3 资产过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完成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
第三条划转条件3.1 资产合法性拟划转的国有资产应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债务纠纷等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产学联合国企改革文库: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1、定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2、适用范围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1、审议程序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2、通知债权人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3、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一条)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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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管字[1999]301号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
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对的帐务调整。
第十一条凡未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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