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人行)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城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共11页word资料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
(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
(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0.22•【文号】银发[2007]38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要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银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银办发[2010]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1、什么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同城、异地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它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和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2、为什么要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运行好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我国中央银行一项重要的基本职能。
它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主要有: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撑多样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培育公共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货币政策的实施,增强金融宏观调控能力;支持货币市场资金清算,促进货币市场发展;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服务标识是什么样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服务标识,以造型为红色“央行布币”变形图案与两条倾斜金色弧形的有机结合,象征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作为中央银行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支付清算服务,传达出安全、稳定、高效的服务理念。
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有哪些应用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由两个业务应用系统和两个辅助支持系统组成。
两个业务应用系统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国外的支付系统大多拥有这两个应用系统;两个辅助支持系统是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具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功能、全面的流动性管理功能、健全的风险防范功能、灵活的系统管理功能和良好的分析统计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银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及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及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6.08•【文号】银办发[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及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6]12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恢复投资者用资金申购新股发行方式的相关工作安排,减轻投资者申购新股导致银行资金大规模转移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现就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及系统运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清算账户头寸的日常监测管理,保障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清算;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应采取行内调拨资金、同业拆借或启用自动质押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确保支付清算。
有关银行未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的,应尽快提出资格申请,启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
二、严格业务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加强流动性管理,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各运行部门应做好对系统运行的业务监管,对日间头寸不足、出现支付业务排队的,应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银行及时筹措资金。
对于商业银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支付清算和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强化系统运行管理。
支付系统各参与者及运行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清算总中心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应加强系统巡检,保障支付系统各节点间的通讯畅通、主备机性能稳定和互为切换;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技术开发建设的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资金汇划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目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业务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连接中国境内办理结算业务的各银行金融机构、香港和澳门人民币清算行以及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银联、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和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提供实时全额资金清算服务、净额资金清算服务、支付管理信息服务。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体系结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采用以国家处理中心(NPC)为核心,以城市处理中心(CCPC)为接入点的两层结构。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分支行可以与当地的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也可以由其总行通过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商业银行下属各分支机构通过各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连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处理支付业务。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包含的应用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应用系统组成: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简称大额支付系统)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简称小额支付系统)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4.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作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
·支撑多样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
·培育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适应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支持货币政策的实施,增强金融宏观调控能力。
·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大额支付系统(HVPS)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要业务应用系统之一,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各种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如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
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FN)
CNFN的安全与建设情况
• 安全设置 CNFN的资源包括软硬件资源、数据资源和人员资源。CNFN的安全系 统对所有这些资源都实行了可靠保护。 • 性能设计 NPC处理小额批量电子支付系统(BEPS)的设计能力指标为每天能处理 的业务量为1 000万笔,小时峰值为500万笔,日峰值为2000万笔; 处理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的设计能力指标为每天能处理的业务量 为100万笔,小时峰值为20万笔,日峰值为200万笔; 使将来CNAPS所有终端系统的时间响应指标为:系统注册必须在3秒 内完成,送到系统的报文5秒内完成接收和确认工作。 • 建设情况 支撑CNFN的中国金融卫星通信网与中国金融数据地面骨干通信网已 基本建成,在“九五”期间,已实现网络到县,天地对接,现已建成 1000多个收发报行,覆盖了人民银行的所有一二级分行和部分 县支行,并连接商业银行1.4万多个通汇网点。
CNFN的网络结构
CNFN的物理通信线路
包括卫星通信线路 地面通信线路 卫星通信线路和地面通信线路 卫星通信线路 地面通信线路两部分。 1)CNFN的卫星通信线路 ) 的卫星通信线路 CNFN采用卫星通信网为国家级主干网络,用于两个主站、主站与 小站之间通信。 国家级主干网: 中国人民银行的卫星通信网 中国人民银行的卫星通信网为主体,以中国金融 国家级主干网: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卫星通信网 数据地面通信骨干网和邮电部门的公用数据通信网DDN为辅助 信道。卫星网与地面网互为备份,批量电子支付系统 BEPS 银行卡授权系统 BCAS 政府证券簿记支付系统 GSBES 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FMIS 国际支付系统 IPS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
HVPS是逐笔实时处理的全额清算系统,用于处理同城 和异地的跨行与行内的大额贷记支付,以及处理时间紧急 的其他贷记业务,主要用于行际和行内的清算资金余额转 账, 企业之间的资金调拨,投资支付和其他大额资金支付, 具体流程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
一、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构成 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一、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构成
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 算需要, 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 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 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 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 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和 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 系统组成 组成。 系统组成。
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处理程序
转发支付信息的 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 接收、转发支付信息 接收支付信息的 城市处理中心
直 接 参 与 者
发报中心
支付信息
国家处理 中心
收中心
转发支付信息
发
支付
接收
转发支付信息
发
接
接收支付信息
接收
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金额在2 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贷 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行主 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行主 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业务。 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业务。
(一)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业务范围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 支付业务; 支付业务;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 汇划业务; 汇划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 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记支付业务及内容转账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下将从背景、主要内容、意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使得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稳健。
然而,随着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管理日益复杂,也呈现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完善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分为10章,共45条,其中重要内容如下:(一)机构准入。
这部分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条件,强化机构准入资格审查,同时明确了机构退出规定。
(二)业务范围。
这部分明确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处理的支付业务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风险防控、风险评估等。
(三)业务管理。
这部分主要阐述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各项业务管理要求,包括结算业务、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等多个方面。
(四)风险管理。
这部分强化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意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银行清算系统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完善金融监管。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国家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二)规范市场秩序。
规定机构准入条件、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三)促进业务创新。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强化风险评估,保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基础保障。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运行管理细则
(二)人民银行ABS 、TBS系统和票据交换所根据业务工 作的需要在工作日 8: 30 前登录大、 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 换系统,日终做好系统对账后,可进行签退。
第十九条 各参与者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支付清算系统 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 应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 护,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操作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定期查毒杀毒。
第二十条 各参与者前置机系统应有双机备份, 定期进行 备份系统测试,每日必须做好应用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一条各参与者应制定前置机系统应急预案, 定期
(三)各参与者不得无故退出支付清算系统,因前置机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等引起的系统退出,应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告。如 发生故障, 当日能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 用自由格式报文进 行报告,影响当日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需书面报告。
第七条 各参与者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支票影像交换系 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字证书申请和更换工作。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十六条 各参与者应认真做好前置机系统维护工作, 每 日对前置机系统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连接、应用软件至 少进行一次监测、 检查及维护, 防止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大系统故 障,确保前置机系统的安全运行率达到 99.99% 以上。
安全运行率 = (系统运行时间 -系统故障时间) /系统运行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清算 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运行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 8:30-17:00;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运行时 间为7X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日的 16 : 00为系统日切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 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7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MIS)用户需在《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见《证书管理办法》)中填写10位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机构标识。
标识编码规则为:3位行别+4位地区代码+1位级别号+2位顺序号。
其中,行别代码按支付系统行别代码设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地区代码使用“0000”,其他用户按支付系统地区代码设置;级别号“0”代表各用户组系统管理员用户,“1”代表人民银行总行用户,“2”代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用户,“3”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4”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用户;顺序号按照不重复原则由各用户自行编制。
二、隶属于同一机构的不同用户可共用数字证书。
共用数字证书的,《PMIS 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任一用户的机构标识;单独申请数字证书的,《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本用户的机构标识。
三、清算总中心负责协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推广省(市)清算中心于PMIS 上线前25日内完成各清算中心证书管理岗位人员的数字证书申报和下发工作。
清算总中心负责组织总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各清算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及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于PMIS上线前25日内完成数字证书申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1]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3月30日银办发[2001]82号)会计财务司、科技司、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为加快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加强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的管理,现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增强项目开发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项目的软件开发按照市场机制和合同进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结算中心)签订软件开发合同。
清算总中心是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的甲方,深圳结算中心是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的乙方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单位。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结算中心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项目可采用深圳结算中心开发、维护的“项目综合办公系统”,由该系统对项目开发全过程进行辅助管理,以此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部门可通过项目综合办公系统实时传递信息,进行日常事务交流和业务技术交流;也可使用其他通讯工具(如:电话、传真、书面文件)进行交流,但各方最终认可的结果除用书面文件记载外,必须以电子化信息的形式存入项目综合办公系统。
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第二版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结算速度,规范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河北省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支付系统是指本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可办理同城、异地支付业务的电子汇划结算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及操作工作的各部门,包括清算中心和信息科技部以及参加支付系统的各分支行营业网点。
第四条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本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参加支付系统的各级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的操作及密押卡的保管;负责清算资金账户的管理,保证辖内结算业务的正常清算。
信息科技部负责支付系统的程序运行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指导。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所辖支付系统网点的机器设备日常巡检。
第二章网络结构第五条支付系统网络由本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点构成。
第六条清算中心是本行支付系统的一级机构,做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直接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负责支付业务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与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转发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支付系统网点是本行支付系统的分支机构,是支付业务的最初发起和最终接收点,负责支付业务的收发和对客户的资金清算。
第三章操作管理第八条清算中心及各支付系统网点必须设录入员、复核员、会计主管岗位。
具体职责如下:1、业务主管岗:负责对录入员和复核员进行管理;负责对退汇业务及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往账业务进行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的支付业务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银发[2000]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银发[2000]169号2000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33号)精神及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为有利于加强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现就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科技处更名为科技处。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由会计财务处负责。
前期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将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工作划交支付科技处的,应于2000年7月1日前做好此项工作的移交,并对科技处和会计财务处的编制、人员进行合理调配。
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
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辖区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并直接对总行负责。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其他中心支行负责管理辖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并直接对分行或营业管理部负责。
三、分行、营业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银行贯彻执行有关法规的监督检查;(二)根据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单项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实行;(三)调查研究经济运行新情况,组织推行支付工具的运用;(四)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总行的要求,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组织和推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五)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督检查,处罚违反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纪律的行为,维护支付清算秩序;(六)宣传、培训、组织和协调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业务工作,调解、处理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纠纷;(七)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组织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八)按照总行的要求,负责电子联行、手工联行工作的改进和业务的管理,保障联行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九)负责有关结算机构的审查,组织支付密码的应用,并报总行批准后实施;(十)负责组织票据凭证和联行清算重要凭证的印制;(十一)负责人民银行分支行使用的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联行专用章、电子联行密钥、编押机和压数机等的购置、分发和更换的管理;(十二)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调查反映支付结算工作的情况;(十三)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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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其他岗位。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第六条各岗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直接参与者系统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八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运行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操作管理第九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条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或按清算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
工作日和清算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十二条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直接参与者接收、发起的支付业务权限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金额起点。
第十四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小额支付系统提交清算场次和时间。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质押品价值和授信额度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十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设备存储容量和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工作日应当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发现未按时登录、轧差跳场、核押错误、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回执丢失、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督促出现“排队”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及时处理,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启动撮合机制。
直接参与者发现“排队”业务,应当主动筹措资金,确保及时清算。
第十八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维护;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向直接参与者提供行名行号基础数据。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十九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参与者应当对待办业务事项及时处理,保证在日切前所有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成。
第二十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定期统计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记业务及实时贷记业务的处理情况,并由城市处理中心将统计情况通告各直接参与者。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需要对国家处理中心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或者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领导书面授权。
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
直接参与者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国家处理中心可以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或城市处理中心的暂时停运或启运状态,但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
第二十四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二十五条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当经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
第二十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分别制定支付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
第二十七条清算总中心对城市处理中心、清算中心对直接参与者应当定期进行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用户和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二十九条支付系统岗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一)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二)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
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第三十一条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第一次登录支付系统后,应当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
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由清算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由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全国押密钥;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地方押密钥。
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均由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
如有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支付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应当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应当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三十七条支付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和参与者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将数据删除。
第四十条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授权,应当由两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机房管理第四十一条支付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机房的面积、温度、湿度和供电等指标应当达到支付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定机房管理制度、门禁系统管理制度和进出审批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设备管理第四十四条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支付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四十六条支付系统机房应当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章文档管理第四十七条支付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四十八条运行文档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做到:(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三)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四)严格查阅、借用登记,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
第四十九条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五十条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九章故障处理第五十一条支付系统故障处置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
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当立即报告故障情况:(一)直接参与者向城市处理中心报告;(二)城市处理中心向国家处理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