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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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前置条件1、动物饲养场: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消毒设施、设备;4)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1名以上,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6)有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冲洗消毒设备。

2、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农业部门的定点屠宰资格。

2)布局要求:A、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门口有消毒池;B、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C、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以防交叉感染;D、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3)屠宰设施要求:A、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B、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C、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D、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E、应设有检疫室;F、应设有检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1名以上,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G、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采光、通风设备齐全;H、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I、有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无害化处理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J、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4)屠宰管理要求:A、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B、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仓贮场所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发酵池、沉淀池、焚化炉等);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办理程序的一、申请初审县辖区内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业主到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告知书。

镇街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初次审查,现场初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初审合格的呈报县畜牧兽医局。

二、提报材料现场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一)经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长签字,并加盖镇街兽医站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养殖档案及12项管理制度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六)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签定的用工协议和聘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现场复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条件复查,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复查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发证。

现场复查的主要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规模养殖场主要审查内容是:选址是否取得了养殖用地备案证明;防疫设施和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需要;养殖污染是否得到治理;畜禽出栏是否及时向所在畜牧兽医站报检并落实产地检疫措施。

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其他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四、办证范围(一)动物饲养场所(小区);(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三)动物隔离场所;(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五)动物诊疗场所(六)经营动物及产品的集贸市场;五、换发新证农业部规定,动物饲养、加工、产品经营等场所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合格证到期必须换发新证。

业主换发新证,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底提出申请,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换发新证办理程序和所提报其他材料与办发新证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最新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最新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依据与自由裁量权一.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免于处罚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下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实践中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实践中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实践中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和疫病可控性,农业部制定的证书,用以证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等具备一定的防疫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进行动物防疫相关活动必须取得的证书之一。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首先需要向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
(1)该申请来源的动物是经过检疫的或出示准确的畜禽防疫检验证明的。

(2)动物所在的场所必须具备不设置或重新定义动物卫生设施和动物防治设施的条件。

(3)动物所在场所必须设置有有效的口蹄疫预防措施等。

审核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动物及相关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对动物及其活动环境是否存在危险性传染病病原表现、疫病示范实施情况及综合管理水平等进行检查;如果检查结果合格,就可以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此外,持有此证书的申请人还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动物药品登记证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快捷等。

总而言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仅能确保动物疫病的可控性,还可以为动物类药物的研发和使用提供保障,给人们带来更安全和更舒适的生活环境,起到保护人民生命及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其选址应当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

前款所列场所选址,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确认。

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第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三)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六)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七)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四条
五、法律责任
3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 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 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 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第七条
有动物精液、卵、胚胎 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
当设独立的区域
第七条
2、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
第七条
3、 办理申请 资料
2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 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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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第七条 03.第二十四条
02.第十四条 04.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办

综合事务股 时小杰
2023年12月 14日
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 第 8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22年8月 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0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 办理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 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 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养殖场(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四)《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受理机构滨江区农业局五、决定机构滨江区农业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养殖场(小区)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一、前言为了保护国家动植物资源并且维护公众健康,各国都会对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并核发相应的合格证。

本文主要介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操作规范和行政审批流程,以实现检疫工作的高效、规范和标准化。

二、操作规范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完善的检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有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检疫人员参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确保检疫结果真实准确。

3.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物、动物产品的入口和出口检疫制度,对进出口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测定、鉴定、检疫,并进行隔离或销毁。

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检疫设备和工具,检测仪器应当符合质量标准,确保检疫过程严格可靠。

5.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档案,对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分类、存储,保留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6.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保证检疫过程中保密性,防止有任何方面可能影响检疫结果的干扰。

三、行政审批流程图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核发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行政审批。

以下是具体的审批流程图。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文件。

2.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如果不符合要求需向申请人告知并给出改正意见。

3.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4.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结果进行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结果,相关信息登记整理,形成标准化报告。

5.检验检疫机构在服务窗口颁发检疫合格证,并向申请人收取相应费用。

6.检验检疫机构对合格证进行记录并存档,对检查过程进行评估,保证检疫质量。

四、总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和行政审批流程图,是保护动植物资源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

我们必须始终熟悉检疫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公正和标准化。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12.18
•【文号】农牧发〔2019〕42号
•【施行日期】2019.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畜牧兽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8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一、办理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档案等相关具体条件符合2010年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二、申办条件、资料目录、采录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自查审核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文本、养殖档案;(五)人员情况;(六)其他材料(村、镇街道证明)。

按照《枝江市镇村便民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所有资料采用电子政务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电子照片、电子扫描录入等)审批。

三、办理流程建设竣工后,申报者向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台账登记、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提供必备申请材料。

材料不全或者不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正的容。

材料齐全者、由便民服务中心承办人通知(或短信)驻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组织(不少于2人)在2个工作日现场踏勘审核→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现场踏勘审核人意见”,并向便民服务中心回告审核结果(审查不合格的,由现场踏勘审核人书面说明理由)→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审批,(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合格的由便民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便民服务中心送达、台账登记、归档。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存在问题及建议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存在问题及建议

动态动物防存疫在条问件题合及格建证议发放陕西孔省祥汉鸣中陈汉华汉强牧康兽雨医馨技文术宝推宝中曹中曹心海彬dO'摘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养 殖场合法权益的保障。

汉台区在规范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方面进行 了一系列的探索,本文对这些工作做 了简要总结,可供同行进行借鉴。

关键词: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探讨汉中市汉台区辖7个镇7个街道 办事处,人口 54万,总面积556km2,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对动物养殖、隔离、屠宰、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场所 是主要的畜牧业生产和相关经营单元 的一项行政许可。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 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 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明确兽医主管部 门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监 督管理机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实行行政 许可、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分离即动 物卫生监督所是动物防疫条件违法处 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1.2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情况汉台区农业局是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的发证机关,具体的资料和现场 审查工作则委托汉台区畜牧兽医技术 推广中心(汉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

汉台区共有58家养殖场(屠宰 场)先后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交通干线规划 建设及各种园区、企业在汉落户等因 素影响,汉台区域众多养殖场在相关 的动物必备防疫条件方面已有所改变。

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优秀旅 出于对动物疫病的有效预防控制及公游城市。

汉台区畜牧产业受全区畜牧 业禁养区划定及环保政策的影响,共 注销原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33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高新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是什么

高新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是什么

⾼新区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是什么对于⾼新区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是什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通过政务服务中⼼窗⼝取号并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窗⼝出具接收材料清单(回执)。

2、受理。

局机关业务组收到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经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局办理机关业务组应⼀次性告知申请⼈需补证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应在5个⼯作⽇内⼀次性予以补证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

局机关业务组在5个⼯作⽇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合规初审/分管副局长复核,并加具初审/复核意见。

4、决定。

决定⼈在5个⼯作⽇内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5、办理结果由政务服务中⼼窗⼝办事员告知申请⼈。

特殊环节⽆⼆、办理费⽤不收费三、办理材料加盖申请⼈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本;5、申办单位管理及防疫技术⼈员⾝份、资质和健康证明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珠海⾼新区唐家港乐路⼀号⼀楼五、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省“⼗⼆五”时期深化⾏政审批制度改⾰先⾏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附件2第22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害化处理场所)由原实施机关⼴东省农业部门下放⾄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中华⼈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第⼆⼗条第⼀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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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
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
表1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现场验收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

5.监督检查配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图1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许可服务
1.受理地点
申请人可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办理本行政许可,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电话:6。

2.咨询
(1)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电话: 1。


址:.cn/Modules/Home/Login.aspx?goto=/Modules/Home/ComplaintsAndConsult.aspx?departmentId =F31DC02C-2DE9-48CE-BB1C-574AEBEE2D6A&comorcon=consult&QuXianzxID=
(2)咨询回复
自收到咨询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回复。

3.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查询办理进程。


址:.cn/Modules/Home/Login.aspx?goto=/Modules/Home/ComplaintsAndConsult.aspx?departmentId =F31DC02C-2DE9-48CE-BB1C-574AEBEE2D6A&comorcon=consult&QuXianzxID=
4.法律救济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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