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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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工作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法律规定了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监督和参与。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保审批、环保资质和环境标准等制度,要求事前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实施。

3.污染者负责原则:污染者应当对其污染行为和污染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并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

4.综合治理原则: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和全过程的影响和控制因素。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等制度,统筹考虑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和协调。

5.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和重要的区域和生态要素,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和优先性。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和环境监察等制度,重点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推动环境保护的整体和长期发展。

6.依法治理原则:环境保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保护。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保组织、环境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要求。

7.政府主导原则: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要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组织和管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整合。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在具体实施中需要科学合理的环境政策、严格有效的环境法规和规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的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切实执行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类健康、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的一套监督管理措施,旨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问题愈加严重,给人类健康和生存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不断强化环保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技术支撑,推进污染物排放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为了配合国家政策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督促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尽最大努力保护好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监测评估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监测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大气环境:对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估。

2.水环境:对各类水体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水质污染的情况、水体环境质量等进行监测评估。

3.土壤环境:对各类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植被覆盖等进行监测评估。

4.生态保护:对各类生态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濒危情况、生物多样性、森林覆盖率等进行监测评估。

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具体措施1.开展环境污染源监管,对污染物排放的突出行业和企业,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要求其制定及实施一系列监管方案,确保生产过程中排放物达标或低于标准。

2.开展闲置土地和违规采矿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执法规定,采取措施清理整治违规采矿场所,同时对大量闲置土地进行规划批文审批,加强土地审批管理。

3.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对固体废物避免随地乱倒、强制垃圾分类、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4.建立环境信用体系,监测评估各类污染源、企业等的排放情况,督促其加强环保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予以惩罚。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和法规生效时间以及项目建设时间、所处功能分区、审批情况、生态影响等,实事求是对问题性质进行认定。

(二)问题导向、分类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工业、小水电、旅游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按问题类型制定退出、整治和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条件。

(三)差别处置、统筹推进。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问题实行差别化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肃查处新增或规模扩大问题,切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严禁“一刀切”,促进生态效益、社—3—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上下联动、落实责任。

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以及行业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整改销号工作。

二、整改销号条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主要来源于“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HJ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并纳入问题台账。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本条件。

不同类型问题的具体整改销号条件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等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环保部门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工作职责一、环境保护与监管1.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2.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和评估,监测大气、水体、土壤、噪音等环境指标,评估环境影响和生态风险。

3.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影响。

二、环境执法和监察1.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执法工作,监督和检查企业、机构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2.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

3.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调查,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三、环境规划和管理1.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各个环境领域的规划。

2.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工业企业和城市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3.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监督,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四、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1. 环保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2. 环保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环保部门负责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修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五、环境宣传和教育1.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素养。

2.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环保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3.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环保科普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推动环保理念的传播和落实。

六、国际合作和交流1.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国际环保合作和交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分享经验和技术。

2. 环保部门负责参与国际环保议题的谈判和协商,维护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权益。

3. 环保部门负责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环境科技合作,推动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下面我将就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加大了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

我们对各类企业的废气、废水、废渣
排放进行全面监测,并严格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工作。

加强巡查力度,及
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保护了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同时,我们注重了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对于受污染的土壤和水体进行了治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恢复了部分受损的生态环境。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环境风险防控工作。

对于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提
高了环境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预防了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们还加强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类环保宣传活动,提高了
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总的来说,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监管力度还需加大,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还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入。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环生态〔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职责,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0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X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X〕5X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X省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X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X省X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X省X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以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绿盾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问题中涉及X生态环保问题整改为重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X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破坏X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X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面以中央和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问题整改。

牵头部门:县环保督察整改办(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

(二)“绿盾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面1.对县域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功能区范围和区划划定审批、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旅游项目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部门:县林业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项目、生产设施、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情况;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其他审批手续情况。

禁止开发区内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情况,限制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对生态功能造成影响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并督导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方面以X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涉及X环境问题为重点,主要对河流型、湖库型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排查整改,重点检查保护区划定报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旅游服务项目及生产设施等情况,保护工作符合《X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X省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情况。

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3篇)

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3篇)

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涉及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协调各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

以下是常见的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1. 环境保护部门:环保部门通常是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环保政策和法规,监测环境质量,调查环境污染事件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

2. 生态保护部门:生态保护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植被恢复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生态资源调查、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等。

3. 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生态修复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水资源调查、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监测等。

4. 大气环境管理部门:大气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控制、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大气污染排放许可管理、汽车尾气排放监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等。

5. 垃圾管理部门: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与利用工作,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制度推广、垃圾焚烧与填埋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垃圾收集与运输、垃圾处理与利用、危险废物管理等。

6. 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环境质量、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情况等,为环保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其主要职责包括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等。

7. 环境保护科研机构:环境保护科研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工作,包括环境污染机理研究、环境修复技术研发、环境监测技术改进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环境科学研究、环境技术开发、环境政策评估等。

8. 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是由公众自发组织的非政府组织,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和监督,包括环保NGO、绿色义工团体等。

《生态环境监察教材》PPT课件

《生态环境监察教材》PPT课件
查工作,监督落实生态功能区的环境保护措施,查处生 态功能区建设与管理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 重点资源开发区:主要是严防资源不合理开发引发的生 态环境破坏,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自然资源开发 利用规划,开发活动执行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的监督 与现场执法;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督与现场执 法;对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与违法案件的查处 。 • 生态良好地区:主要是不使自然生态环境遭受大的破坏 与改变,努力保证新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完善;及时 发现和制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
(2)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自然保护区一般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部分 监察自然保护区及重要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人为活动
是否合法,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法生产及开发活动。 •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 缓冲区只准进行科学研究活动。 •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研究、动植物繁殖驯养以
三、生态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指南》一书中讲到生态 环境监察的工作内容和重点有5个方面,根据我省的 实际,重点介绍3个方面:
• “三区”生态环境监察
• 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监察
1.“三区”生态环境监察
(1)“三区”生态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 • 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是参与建立生态功能区的前期与审
2.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
(1)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的对象—规模化养殖场 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规模化养殖场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 上的鸡(鸭)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
(2)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的内容:
• 检查是否落实禁建区的环境管理要求 • 检查是否办理环评和验收手续 •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 检查畜禽粪便是否综合利用 • 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缴纳排污费 • 检查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环境监察大队是我国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是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方面进行监察、检查和处罚,维护环境的良好状况,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本文将从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展开阐述。

一、环境监察大队的职责1. 环境污染监察和管理环境污染监察大队主要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源、排放口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染治理。

对于污染问题,环境监察大队不仅要进行治理,还要通过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企事业单位环保意识的培训,改变人们的环保行为,使其逐渐形成环保的习惯。

2.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监察大队的另一重要职能,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水利工程、林业、渔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保护作用。

环境监察大队要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管,并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监管和管理。

此外,环境监察大队还要对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加强城市绿化、园林建设,促进城市生态化发展。

3. 环境抽查和监测环境抽查和监测是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环保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环境监察大队要在全国各地开展大规模环境抽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加强环保宣传教育,规范企业环保经营行为,提高整体环保水平。

二、环境监察大队的责任1. 坚决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法律法规是环保工作的基础,环境监察大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对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地予以查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给予企业和公众预警,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2. 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环保宣传教育是环保工作的基础之一,环境监察大队要积极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单、宣传片等方式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的环保氛围。

3. 加强环保监管环境监察大队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环保问题,在确保全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企业环保整体水平的提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督促,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对污染源、生态保护区、违法建设、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监察和检查。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1. 对污染源的监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会重点关注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排放情况,包括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情况。

督察人员会对这些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确保它们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

2. 对生态保护区的监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也会重点检查各类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情况,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重点区域。

督察人员会对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3. 对违法建设的监察:督察工作还会对违法建设进行监察,包括违法占地、违法开发、非法采矿等行为。

督察人员会深入到各地开展督察工作,发现并整治违法建设行为,保护好生态环境。

4. 对资源开发的监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还会对各类资源开发行为进行监察,包括煤矿开采、水资源开发、土地开垦等。

督察人员会对这些资源开发行为的环保措施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源开发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性1. 促进环保意识: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的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提高环保意识。

2. 保障生态环境质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可以有效监督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3.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可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各地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4.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可以保障国家的生态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民生活和国家稳定造成的威胁。

生态环境监察与执法的区别

生态环境监察与执法的区别

生态环境监察与执法的区别其实是一个基本问题。

二者虽然都叫做“执法”,但在内涵、外延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为了能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内容,先要搞清楚它们之间到底存在着哪些区别?笔者认为,可以将二者分成三点进行比较:一是职权范围不同;二是适用对象不同;三是行使手段不同。

从执行主体来看,执法主体即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负责保护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而生态环境监察则由生态环境主管机关直接领导,负责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和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从行使职权角度看,执法既包括执行主管机关发布的指令性文书也包括受委托代表国家实施行政处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0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对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还包括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以及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沿海防护林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落实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制度,严格控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

”再如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执法的客体是具体的财产或人身安全利益,而生态环境监察的客体只限于某种利益或者危害后果。

二是适用对象不同。

36号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36号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自然保护区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对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二)管护设施状况;(三)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四)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五)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六)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七)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八)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九)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十)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十一)管理经费情况;(十二)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规定1. 引言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

其中,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是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规定旨在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以便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变化进行准确的监测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障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2. 生态环境监测目标与内容2.1 目标生态环境监测的目标是全面了解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变化趋势,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地位,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2.2 内容•地质地貌状况监测:对自然保护区的地质地貌进行监测,包括地形地貌特征、岩石类型、地质构造等,以了解自然保护区的地质地貌背景。

•水体监测: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水体进行监测,包括河流、湖泊、湿地等,以了解水质状况、水量变化等重要指标。

•生物多样性调查: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以了解自然保护区的物种组成和数量分布等情况。

•气象气候监测:对自然保护区的气象气候进行监测,包括气温、降水量、风力等指标,以了解自然保护区的气候特征和变化趋势。

•土地利用变化监测: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变化进行监测,包括耕地面积、林地面积、湿地面积等指标,以了解土地利用情况和变化趋势。

3. 生态环境评估方法与标准3.1 评估方法生态环境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式。

•定性评估: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标准,通过专家评估和综合评价,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定性评价,以判断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定量评估: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运用统计学和数理模型等方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定量评估,以得出具体的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3.2 评估标准生态环境评估的标准应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包括生态环境基准、生态环境质量等级、生态环境风险等级等。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的实施旨在保护和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自然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破坏的加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面临着各种挑战。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以及评估环境变化对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的影响。

这项监测工作包括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陆地、水域和大气环境进行综合监测。

首先,对于陆地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会进行植物和动物物种的调查和监测。

他们会记录下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种植物和动物物种的种类和数量,以了解物种多样性的状况。

同时,他们还会对植被----宋停云与您分享----覆盖率、土壤质量以及植物生长状况进行监测,以评估土地的健康状况和适宜性。

其次,对于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会对河流、湖泊和湿地等水域进行监测。

他们会采集水样并进行水质分析,以评估水体的污染程度和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此外,他们还会对水中的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包括鱼类、水生植物和浮游生物等,以了解水域生态系统的状况。

最后,对于大气环境,监测人员会进行空气质量监测。

他们会监测自然保护区内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等。

通过这些监测数据,他们可以评估大气环境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以及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综合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综合监测,管理者可以了解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变化趋势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从而制定有效的保----宋停云与您分享----护和管理措施。

此外,综合监测数据也可以为科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总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是保护和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

只有通过综合监测,我们才能及时了解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状况,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环境保护监理措施

环境保护监理措施

环境保护监理措施1.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评价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此外,还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2.环境排放监测:对环境污染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连续监测,并与排放标准进行比对。

如果发现企业排放超标,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排放,同时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

3.保护区及敏感区域管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监管,严格控制敏感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

对于违法建设和破坏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进行修复工作。

4.环境监察巡查:建立环境保护监察队伍,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举报投诉处理: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环境行为进行举报。

对于举报和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6.环境执法监督:对环境执法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

对环境执法不力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和企业的良好行为习惯。

8.环境数据公开:加强环境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公开相关环境数据,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并参与环境保护监督。

以上是环境保护监理的一些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加强环境保护监理,才能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如何保护自然保护区

如何保护自然保护区

如何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态系统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保护自然保护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保护自然保护区,以期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首先,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保护目标;其次,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最后,建立健全的保护区规划,合理划定不同功能区域,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必须加强监测工作。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重要生物群落、物种和生态系统进行长期观测;其次,开展定期的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最后,推广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技术和无人机监测,提高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区,必须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首先,应加强环保教育,通过开展环境讲座、举办环保活动等形式,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其次,鼓励公众参与自然保护的实际行动,如义务植树、保护野生动物等;最后,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倾听公众的声音和建议,形成共治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推行可持续发展模式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区,必须推行可持续发展模式。

首先,要加强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其次,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最后,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良性互动,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国际合作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区,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首先,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享保护经验和技术;其次,参与国际环保组织和机制,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最后,加强国际间的法律、政策和资源合作,形成全球性的自然保护合力。

结语保护自然保护区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推行可持续发展模式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国森林、草原、湿地、山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现制定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本次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旨在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水平,确保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责任,推进自然保护区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强资源保护意识,维护生态安全,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重点工作(一)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计划1. 全面核实自然保护区在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生态环境、拓展利用等方面的指导思想、政策、法规等工作情况,形成保护管理情况的统计数据。

2. 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方案等进行检查。

(二)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质量关1. 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符合。

2. 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要与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3. 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要维护公共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检查自然保护区现场保护状况1. 对自然保护区内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科学评估。

3.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植被、土壤、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现场检测。

(四)加强教育宣传1. 通过各种新闻宣传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发扬爱护自然生态的主旋律。

2. 宣传全国各地涉及自然保护区文化,加强对传统文化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三、实施步骤1.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由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 制定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各地区被检查单位发出工作通知。

3. 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检查要求填写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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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一、自然保护区的含义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提案,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问题。

同年10月林业部草拟了《天然森林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并在广东肇庆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在国际上一般把1872年经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一般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部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应当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实验区内,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按照设立级别可划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中包含(省级、市(州)级、县(区)级)二、申请设立程序(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二)建立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依照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办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甘肃省自然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例如: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就是由省环保厅主管的)。

四、执法依据(主要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五、环境监察程序(一)前期准备1、资料收集掌握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级别、保护对象、类型等,收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综合科学考察、建设项目情况、旅游开发情况、环评审批情况等资料。

2、制定计划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

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学习野外防护知识,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卫星导航等设备,并准备相关图纸。

(二)现场检查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通过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生态破坏和恢复情况、生态旅游开展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四)周边居民调查走访了解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居民提供的信息和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后反馈于整改意见中,以便进一步落实。

(五)处理结果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将调查和处罚情况告知保护区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整改。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后督查阶段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七)总结归档及政务公开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监察内容主要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

(二)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包括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限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五)自然保护区是否已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落实了管护、办公用房;是否落实保护区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情况。

(六)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按照保护区条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管理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立了界桩、界碑、界牌。

七、常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和影视拍摄等资源利用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履行“三同时”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环境保护法》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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