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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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一、自然保护区的含义

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提案,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问题。同年10月林业部草拟了《天然森林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并在广东肇庆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在国际上一般把1872年经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一般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部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应当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实验区内,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繁殖珍稀、

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按照设立级别可划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中包含(省级、市(州)级、县(区)级)

二、申请设立程序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二)建立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依照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办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

甘肃省自然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

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例如: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就是由省环保厅主管的)。

四、执法依据(主要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五、环境监察程序

(一)前期准备

1、资料收集

掌握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级别、保护对象、类型等,收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综合科学考察、建设项目情况、旅游开发情况、环评审批情况等资料。

2、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学习野外防护知识,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卫星导航等设备,并准备相关图纸。

(二)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通过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生态破坏和恢复情况、生态旅游开展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和危害后果等进行

全面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四)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了解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居民提供的信息和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后反馈于整改意见中,以便进一步落实。

(五)处理结果

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将调查和处罚情况告知保护区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整改。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后督查阶段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七)总结归档及政务公开

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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