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中的若干帐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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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中的

若干帐务处理方法

苏人本

东城区教委特别是社管科对民办学校的基础性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十分重视。2005年初,为配合民办学校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管科对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专门组织了的讲座;再以后,每年都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辅导,沟通信息;去年秋天,社管科和东城区民办教育协会专门出版了《民办教育管理手册》,其中也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据我所知,由于这些会计规范性文件都是东城区教育系统自己的经验总结,在整个北京市乃至全国同行业中,是绝无仅有的。历经三年,东城区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不仅完成了新旧机制的转换,而且,新的会计核算体系正在逐年走向完善,各学校的会计核算质量稳步提高,总体趋向良好。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这一重要法规,和民办学校有着密切的关联。我认为,对一些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地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在教育领域,一直有一些同志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是针对企业的,我们是非营利组织,不是企业,因此这个法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对“企业”这个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这条原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原文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就是说,税法中,关于“企业”这个概

念,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今天,我们不打算讨论民办学校是否应该征收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仅想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实务做一些探讨。

主要讲四个问题:

1、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2、关于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3、关于流动资产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4、关于“非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一、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正确使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帐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变得更加重要。过去,我们许多学校的会计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习惯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简单地以款项是否收到或是否付出作为记账依据,款收到了,就记当期收入;钱花出了,就记当期支出,不管这笔业务是不是当期的事情,更不管这笔收入或支出的收益期有多长。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这样做就不行了。比如,你9月收的学费20万元,上课周期是4个月,你就不能把这20万元全部计入9月的收入,而是根据受益期,在四个月内分摊。9月收学费时,9月应摊的收入为50000元,直接计入“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预收账款—— 08年秋季学费 150000

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50000

10月、11月、12月,分别:

借:预收账款—— 08年秋季学费 50000

贷:提供服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50000 权责发生制,可以使得学校的成本水平更趋向于真实和均衡,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营状况。

再举两例:

关于“待摊费用”科目的运用

待摊费用,是指那些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1年之内分期平均摊销,记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继续使培训学校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不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待摊费用”按照费用的项目设立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某校租用某兄弟单位房屋20间作为教室,用作日常教学活动。跟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24万元,在每年1月10日前一次全部预付。

1月10日付款时,根据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和学校开出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

借:待摊费用——房屋租金 24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

1月末,摊销本月应负担的房屋租金:(以后每月做此分录)借:业务活动成本——租赁费20000 (240000÷12=20000)贷:待摊费用——房屋租金 20000

当然,对成本波动影响很小、数额不大的跨月受益的费用,也可以

简化在支付当月一次处理。

关于“预提费用”科目的运用

“预提费用”账户核算民办培训学校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账户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根据与××单位达成的租房协议,某校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租用的教室和办公用房年租金为360000元。学校可以先使用,房租到年末一次付清。虽然,此项开支到年底才须付款。但我们不能说不付款就没有这回事。因为房子已经使用了,在每月成本、费用中,就理应有房租费。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进行预提。每月要做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房租费 30000

贷:预提费用——房租费 30000

12月25日一次支付时,做分录:

借:预提费用——房租费 330000 (1—11月的房租)

管理费用——房租费 30000 (12月的房租)

贷:银行存款 360000

银行借款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的核算。

1、预提银行借款利息1000元。

借:筹资费用——利息 1000

贷:预提费用——银行借款利息 1000

2、季度末,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银行借款利息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3、顺便强调一下银行存款利息的核算。关于银行存款利息,不要错误地计入“其他收入”账户,而应当在“筹资费用”账户中进行冲减。

据银行通知,本季银行存款利息2000元已经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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