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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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估价报告评审标准2011年最新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2011年6⽉21⽇起,在申请⼀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评审中试⽤)第⼀条(制定⽬的)为了提⾼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条(适⽤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评审,适⽤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提供给第三⽅使⽤,或者为委托⼈进⾏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出具的估价报告:(⼀)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屋征收补偿;(三)⼈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六)⽤房地产作价出资设⽴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式)估价报告评审,采⽤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分项⽬逐项评分的⽅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分为⼀般项⽬和特殊项⽬。

⼀般项⽬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是指特定估价⽬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分析;(5)相关风险提⽰;(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般项⽬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般项⽬评审总得分+特殊项⽬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表1 房地产估价报告一般项目评审标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表1-1 市场法评审标准史家解读:1、从案例考试角度看,可比实例少于3个的,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2、交易实例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超过12个月,视为交易实例在这一点上具有可比性;在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比较平缓时,这个时间可最多放宽至24个月。

3、在最后计算时,一定要有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从案例考试角度看,如无计算公式或无计算过程,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表格式计算可例外)表1-2 收益法评审标准史家解读:1、潜在毛收入=潜在毛租金收入+押金或租赁保证金利息收入有效毛租金收入=潜在毛租金收入-收租损失-空置损失有效毛收入=潜在毛收入-收租损失-空置损失=有效毛租金收入+押金或租赁保证金利息收入表1-2中应将第2项“其他收入”作为出租型有效毛收入的一项,即应与“租金水平“、”租约限制“、”有效出租面积“或者”可出租面积比率”并列。

2、对于有租约限制的租金,如果因租约租金与市场租金偏离幅度过大,可弃用,在租约期内直接用市场租金计算。

3、表中的“空置率与租金损失”应为“空置损失和租金损失”。

4、在净收益计算时,缺三种估计值的说明,如抵押目的估价应采用保守估计值,而其他目的估价应采用最可能估价值计算。

5、从案例考试角度看,选用收益法公式未说明理由的,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表1-3-1 成本法(房地)评审标准史家解读:1、在“开发成本”中缺其他工程费,参见2010版理论教材278页。

2、“投资利息”中建议增加“计息基数选择不正确的,扣2分”。

3、“折旧”中建议增加“确定建筑物折旧时应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期限对建筑物经济寿命的影响,未考虑或考虑不正确的,扣1分”。

表1-3-2 成本法(建筑物)评审标准表1-3-3 成本法(土地)评审标准表1-4-1 假设开发法(现金流量折现法)评审标准史家解读:1、应说明三种估价前提,从案例考试角度看,未说明三种估价前提的,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改)之技术报告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改)之技术报告

估价技术报告

序审 号子

标 评审标准 准

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其扣分
(1)各种估价方法测算结果权重确

定不恰当的,扣2分。
24
价 结 果 确
估价结果确
定方式恰当、 2 理由充分。
(2)未说明权重确定理由或理由不 充分的,扣1分。
(3)估价结果与致估价委托人函或 估价结果报告中的估价结果不一

致的,估价结果不合理偏高或偏
估价技术报告
4.1.2 估价方法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 选用比较法;
❖ 2 估价对象或其同类房地产有租金等经济收 入的,应选用收益法;
❖ 3 估价对象可作为独立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 重新开发建设的,应选用成本法;
❖ 4 估价对象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 成后的价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预测或测 算的,应选用假设开发法。
权益 内容
19 -3
状况 描述 与分
完整, 分析 客观,
析 具有
(2)建筑物权益状况描述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状 况、他项权利设立情况、出租或占用情况、拖欠税 费、查封、其他特殊情况等。每缺少一项,扣0.5
3 分。
(3)在建工程权益状况描述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
(4)分析结果错误的,扣3分。
(5)根据估价目的,评估现状价值,最高最佳 利用分析项不扣分。
估价技术报告
序 号
评审 子项
标 评审标准 准

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其扣分
逐一分析 比较法、 收益法、 成本法、
(1)分析内容包括: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 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 法等估价方法是否适用估价对象进行逐一分析。 每缺少一项,扣2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 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2011年最新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2011年最新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2011年最新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自2011年6月21日起,在申请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评审中试用)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解读(二)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重要内容缺失)估价报告中缺少下列必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为重要内容缺失:(一)致估价委托人函;(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四)附件。

估价结果报告中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为重要内容缺失:(一)估价委托人;(二)估价机构;(三)估价目的;(四)估价对象;(五)估价时点;(六)价值类型;(七)估价依据;(八)估价原则;(九)估价方法;(十)估价结果;(十一)估价人员;(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估价技术报告中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为重要内容缺失:(一)估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二)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分析;(三)估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四)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五)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七)估价测算过程;(八)估价结果确定。

表1 房地产估价报告一般项目评审标准个人解读:1、依据2011版理论教材和案例教材(以下提到这两本教材均指2011版,不再赘述)和《规范》,“封面”中还缺委托人,另,“估价报告出具日期”应为“估价作业日期”。

在案例考试中,如封面中缺委托人或者是“估价报告出具日期”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2、依据案例教材和《规范》,“致估价委托人函”中不要求有“估价方法”,另依据理论教材,在致函落款中可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在案例考试中,如致估价委托人函中缺估价方法或者在致函落款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签名或盖章,不算错。

3、依据理论教材、案例教材和《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不要求有“实地查勘日期”。

在案例考试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缺实地查勘日期不算错。

4、依据理论教材、案例教材和评审标准,“估价机构”中要求有“估价资质证书编号”,这是今年讲课的变动之处。

在案例考试中,估价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中缺“估价资质证书编号”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最新稿)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最新稿)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2010年6月12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障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合理,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房地产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收补偿;(三)房地产税收;(四)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变卖房地产;(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八)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2021年最新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2021年最新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2021年最新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2021年最新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自2021年6月21日起,在申请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评审中试用)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展开评审,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二)房屋征税补偿;(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四)房地产税收;(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使用分后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定项目就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具备的独有共同组成要素或者应不予叙述、分析的独有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定项目分成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管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公布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增值能力分析;(5)有关风险提示信息;(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存有特定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通常项目的评审罚球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通常项目评审总得分+特定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100+特殊项目的满分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罚球)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有本标准列出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乘以该问题对应的甩分值。

报告评审标准

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2009年6月目录一、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表1) 1二、房地产估价方法评审标准1、市场法评审标准(表1—1) 62、收益法评审标准(表1—2) 73、成本法(房地)评审标准(表1—3—1) 94、成本法(建筑物)评审标准(表1—3—2) 115、成本法(土地)评审标准(表1—3—3) 126、假设开发法(DFC法)评审标准(表1—4—1) 137、假设开发法(传统法)评审标准(表1—4—2) 148、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审标准(表1—5) 159、抵押估价评审标准(表1—6) 16四、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结果汇总表(表2) 17五、房地产估价方法评审工作表1、市场法评审工作表(表3—1) 182、收益法评审工作表(表3—2) 193、成本法(房地)评审工作表(表3—3—1) 204、成本法(建筑物)评审工作表(表3—3—2) 215、成本法(土地) 评审工作表(表3—3—3) 226、假设开发法(DFC法)评审工作表(表3—4—1) 237、假设开发法(传统法)评审工作表(表3—4—2) 248、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审工作表(表3—5) 259、抵押估价评审标准(表3—6) 26六、重要内容缺失、原则性错误与质量严重缺陷内容 27表1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100分)报告序号评审人序号评审项目扣分项目分值及说明标准分扣分扣分说明1封面(1)封面内容包括,标题、估价项目名称、委托人、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作业日期、报告编号,缺少项目之一的,每项扣0.5分,直至扣完:(2)表述不准确、不清楚。

12目录有下列之一的,每项扣0.5分,直至扣完:(1)没有标明“目录”二字;(2)结果报告缺一级标题;(3)技术报告缺一级标题;(4)组成内容名称前后不一致;(5)附件具体内容未列示或不详细的;(6)页码没有标注,或页码标注前后不一致的。

13*致估价委托人函(1)致函内容包括: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结果、致函日期。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
审标准(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9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提高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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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为委托人进行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管而出具的起着价值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为了下列需要而出具的估价报告: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
(二)房屋征收补偿;
(三)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
(四)房地产税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企业;
(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定量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用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详见附件)。

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
的独特内容。

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6个分项:(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特殊要求;(2)估价原则的特殊要求;(3)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4)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5)相关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定量评审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

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和。

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得出:
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
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100
100+特殊项目的满分
第六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值。

扣分值有一定范围的,根据问题的轻重程度予以扣分。

每个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为该评审子项的标准分减去其扣分值之和。

该评审子项的扣分值之和超过其标准分的,仅将该标准分扣完使该评审子项得零分为止。

第七条(测算过程评审)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只能选用一种估价方法估价的,该估价方法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即为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

(二)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应当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先分别评定各种估价方法测算过程的得分,然后以其简单算术平均数作为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

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选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该估价方法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
为零分。

第八条(创新特色加分)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具在内容、形式等方面有创新、有特色的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在严于《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应估价指导意见以及本标准的要求且不同其有关内涵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创新或者有特色的,应当根据创新或者特色程度给予不超过30分的创新或者特色加分。

其中,创新或者特色很突出的,加20~30分;较突出的,加10~20分;有一定创新或者特色的,加5~10分。

给予估价报告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指出估价报告中的创新或者特色之处。

第九条(定性评审内容)估价报告定性评审,采用审查估价报告是否有本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内容的方式。

对于有不合格内容的估价报告,仍然应当进行全面的定量评审,尽量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以使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提高估价报告质量。

在进行全面的定量评审中,不合格内容所在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为零分。

第十条(重要内容缺失的不合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致估价委托人函;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四)附件。

估价结果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估价委托人;
(二)估价机构;
(三)估价目的;
(四)估价对象;
(五)估价时点;
(六)价值类型;
(七)估价依据;
(八)估价原则;
(九)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十一)估价人员。

估价技术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估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
(二)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分析;
(三)估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
(四)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
(五)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根据估价目的,应当评估估价对象现状价值的除外);(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七)估价测算过程;
(八)估价结果确定。

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缺少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缺少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有重大问题的不合格)估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一)致估价委托人函上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盖章;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上无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三)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致估价委托人函上的落款日期)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内;
(四)随意编造对估价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估价假设;
(五)估价目的表述错误或者未对应其经济行为;
(六)根据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相应处分、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价对象界定不清或者有严重错误,遗漏、虚构估价对象;
(七)估价时点确定错误,与估价目的不适应或者与有关规定不同且未充分说明理由;(八)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内涵、定义表述有严重错误;
(九)估价依据严重错误,或者未在“估价依据”中列明估价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标准和指导意见,或者估价依据运用严重错误,或者在估价中完全未体现估价依据的要求;(十)估价方法选用错误,或者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选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或者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思路)严重错误;
(十一)估价方法运用严重错误,包括计算公式选用、测算过程、计算结果严重错误;(十二)虚构、编造估价基本数据、重要参数或者可比实例;
(十三)估价报告中的重要内容前后矛盾或者不一致,包括致估价委托人函、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的估价结果不一致,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估价方法选用不一致。

第十二条(其他不合格情形)估价报告例行评审可以不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但在评审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报告应当不合格:
(一)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
(三)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了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但有重要专业帮助并予以说明的除外;
(四)被评审的估价报告与出具给委托人或者完成时的估价报告内容不一致;
(五)估价结果不合理偏高或者偏低。

第十三条(评审结论)估价报告评审结论由定量评审得分和评审意见组成。

没有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不足60分的,有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估价报告加分前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不足55分或者加分后的总得分不足60分的,以及有本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评审不合格。

前款以外的估价报告,为评审合格。

其中,90分以上的,为一等报告;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二等报告;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三等报告;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为四等报告。

评审意见应当说明估价报告是否合格,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对非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标准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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